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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和式”司法裁判的法理思考

发布时间:2021-01-28 02:26
  调和式,意为无原则的调和折中。司法裁判本应是在查清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划分权责,在公众心理期待限度内进行定纷止争,本应与"调和式"一词相去甚远。公众时常将"调和式"与司法裁判联系在一起,是因为有的案件或是事实不清,或是适用法律错误,或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背离公众道德认知,为了消解不稳定因素,判令无责之人担责。文章试图从法理学中的司法功能入手,对"调和式"司法裁判的特点以及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改进路径。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调和式”司法的概念及典型特征
    (一)“调和式”司法的概念
    (二)“调和式”司法的典型特征
二、“调和式”司法的原因
    (一)司法者适用法律能力不足
    (二)司法者司法理念不足
    (三)立法环节的调解规范不足
三、“调和式”司法的改进路径
    (一)坚持法治思维、提升能力
    (二)坚持司法为民、能动司法
    (三)坚持了解民意、秉公办案
    (四)完善调解程序、规范行为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官司法理念探析——“彭宇案”引发的思考[J]. 刘帅.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1)
[2]法律与情理:法治进程的情法矛盾与伦理选择[J]. 凌斌.  中外法学. 2012(01)



本文编号:300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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