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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下法官的自身定位

发布时间:2021-03-13 08:00
  在当前的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发现解决“案多人少”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问题,仅从增加法官数量考虑是完全不妥的,相反地,我们应该减少一定的法官数量,通过转换法官的自身角色定位,提高法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能力,当前,我们法院系统正在进行的员额制改革,正恰逢其时。员额制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首创,也是独创,继承了我国历史上的经验做法,同时也借鉴了西方国家的一些有益成果。在当前的员额制改革下,我们进行了一些成功的探索,并继续推进法院外部“去地方化”和内部“去行政化”的改革,同时加强对法官的职业保障,作为一名员额制下的法官,一定要对自己有一个明确的自身定位,即员额法官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必须予以明确,从政治上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个意识,从道德上必须道德高尚,从日常工作上,明确自己是诉讼程序的主导者、组织者和法律适用上的宣告者,从社会角度看,成为一个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裁判者和法治信仰的坚定者,并积极的传播法治文化,同时,也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孤独者。在今后的司法改革实践中,我们会从多方面多个层次进行探索和改革,塑造好当代中国员额法官的自身定位,让他们真正承担... 

【文章来源】:青岛大学山东省

【文章页数】:3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中西方的法官制度与员额制改革的概况
    一、中西方的法官制度
        (一)我国法官制度的形成过程
        (二)西方国家的法官制度—以美国为例
        (三)新时代的法官—员额法官
    二、我国目前的员额制改革概况
        (一)成功改革的案例--“以案配人”制度
        (二)法院内部“去行政化”和外部“去地方化”
第二章 员额法官自身定位的认识
    一、员额法官自身定位的概念
    二、法官自身定位的一般认识
    三、法官自身定位需要一定的保障
        (一)提高员额法官的经济待遇
        (二)健全员额法官职业安全、教育保障制度
第三章 我国员额法官的自身定位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坚定、道德高尚的司法审判者
        (一)政治上过硬的司法审判者
        (二)道德高尚的司法审判者
    二、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和组织者
        (一)诉讼程序的主导者
        (二)诉讼程序的组织者
    三、社会公平正义的裁判者和维护者
    四、法律适用上的宣告者
        (一)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法官仅有的上司就是法律
        (三)员额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法治信仰的坚守者和法治文化的传播者
        (一)法治信仰的坚定守护者
        (二)法治文化的积极传播者
    六、社会生活中的孤独者
        (一)员额法官应严格约束日常工作和生活
        (二)员额法官要敢于面对职业带来的寂寞与孤独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07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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