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修辞转变的言语行为理论视角——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立法表述之得失
发布时间:2021-03-23 00:43
立法修辞是一种特殊人际框架下的立法者与受众之间的话语。从言语行为理论视角转变立法修辞思路:关注"言内行为"对法律文明与法治程度的镜像及"主体间性",走出一元独语困境,重视"言外行为"模式的选择与立法意图的实现,以"言后行为"作为检验权力话语向法律修辞转变的重要元素,重视受众的接受与语境的顺应,是良法与善治在立法修辞效力上的新探索,也是中国立法话语体系构建的内容。
【文章来源】: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1(0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言内”交际视角:关注受众,承载法义,正视主体间性
(一)立法言内修辞强化“受众”意识,走出“一元”式“独语”表述困境
(二)交际话语主客体的社会性要求立法言内修辞适切地彰显法律文化,而不只是符号
(三)立法活动中的“言说者”需考虑交际中的“主体间性”
二、“言外”行为修辞模式的适合性:有效实现立法意图
(一)言外行为模式的选择关乎立法意图的实现
(二)立法意图的明示性要求立法修辞言外行为模式单一确切
三、“言后”行为:权力话语法律修辞转变的有效路径
(一)立法交际话语应该考量可理解和可接受两个层面
(二)立法修辞效力提升有赖于对话语语境的顺应
结语
本文编号:3094795
【文章来源】: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1(0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言内”交际视角:关注受众,承载法义,正视主体间性
(一)立法言内修辞强化“受众”意识,走出“一元”式“独语”表述困境
(二)交际话语主客体的社会性要求立法言内修辞适切地彰显法律文化,而不只是符号
(三)立法活动中的“言说者”需考虑交际中的“主体间性”
二、“言外”行为修辞模式的适合性:有效实现立法意图
(一)言外行为模式的选择关乎立法意图的实现
(二)立法意图的明示性要求立法修辞言外行为模式单一确切
三、“言后”行为:权力话语法律修辞转变的有效路径
(一)立法交际话语应该考量可理解和可接受两个层面
(二)立法修辞效力提升有赖于对话语语境的顺应
结语
本文编号:3094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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