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7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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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价值追求。在转型期中国,公共利益的理论与实践存在多重复杂性。一方面,随着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公共利益面临着个人利益诉求的挤压和消解;另一方面,在政治体制改革任重道远、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行政权力仍然牢牢掌握稀缺性资源的背景下,公共利益又极易被混同于国家利益和政府利益,而成为公权力恣意侵害个人利益的藉口。究其原因,关于公共利益内涵与外延理论研究的严重分歧,以及公共利益概念在立法和公共政策实践中的长期缺位与“未定型”是不容忽视的。本文聚焦当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交织冲突最集中、社会群体性矛盾对抗最剧烈的城市房屋征收领域,选取该领域最重要的一项公共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研究中心,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分别探讨“作为房屋征收启动原因(正当性事由)”的公共利益应当如何界定和实现。在实体上,本文梳理分析公共利益概念在我国立法和政策上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公共政策价值权衡,结合国内外学术界对公共利益已有研究和域外立法考察,提出界定公共利益的可操作性标准,以弥补传统定义和列举方式的不足。尔后,本文分析上述条例关于公共利益立法体例的创新意义和局限性,运用文本分析和法律解释学方法,探究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的解释空间和限度,并选取旧城区改建这一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在遵循法治原则、保护个人权利的基本价值立场上,兼顾城市化发展的客观实际,论证提出旧城区改建中区别手段与目的的公共利益判断方法。在程序上,本文简要分析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单一主体界定公共利益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从宪法分权和权力制衡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提出发挥各公权力部门职能优势、提升公共利益界定整体实效的主张。本文分析揭示上述条例在征收决定各环节设置的民主控制程序及其内在逻辑关联和合理性;通过研究公共利益程序性控制中的民意表达机制,揭示征收决定的公众参与程序中体现的“民意逐步聚焦”和“程序递进加强”之间的协调关系;最后,运用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的分析框架,围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的考察,研究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实现过程中制约既有程序发挥实效的相关因素。
【关键词】:城市房屋征收 公共利益 界定与实现 旧城区改建 公众参与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F299.23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7
- 导论7-16
- 一、问题的提出与意义7-10
- 二、关于公共利益的研究综述10-15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15-16
- 第一章 “公共利益”的制度演变与特征判断16-24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中“公共利益”的比较考察16-18
- 第二节 土地及房屋征收领域法律和政策中“公共利益”的历史考察18-20
- 一、宪法中的“公共利益”变迁18-19
- 二、土地及房屋征收领域立法中的“公共利益”变迁19-20
- 第三节 “公共利益”制度演变的启示20-21
- 一、“公共利益”概念在我国法和公共政策上的确定地位20
- 二、“公共利益”概念的调适过程和公共政策权衡20-21
- 三、“公共利益”概念在不同领域法律和政策中的价值取向差异21
- 第四节 “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和判断标准21-24
- 一、受益主体是不特定多数人22
- 二、利益的重大性和必要性22-23
- 三、受益的直接性和实质性23-24
- 第二章 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24-34
- 第一节 “公共利益”规制方式变革的意义与局限24-25
- 第二节 “公共利益”的解释空间与限度25-31
- 一、文义解释26
- 二、体系解释26-27
- 三、法意解释27-29
- 四、比较解释29-31
- 第三节 旧城区改建中“公共利益”的异化与重建31-34
- 一、土地储备制度与“公共利益”条款的滥用31-32
- 二、区分手段与目的的旧城区改建公益性质判断32-34
- 第三章 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实现34-51
- 第一节 关于公共利益界定主体的研究观点评析34-37
- 一、立法机关35
- 二、行政机关35-36
- 三、司法机关36
- 四、民众及社会力量36-37
- 第二节 《征收补偿条例》中的公共利益实现保障程序及实效37-51
- 一、公共利益程序性控制的逻辑与机制37-42
- 二、公共利益程序性控制的实效性分析42-51
- 结语51-55
- 一、实体部分: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52-53
- 二、程序部分: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实现53-55
- 参考文献55-61
- 致谢61-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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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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