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检视与改进
发布时间:2021-06-07 00:57
我国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以下简称“批准制度”),是指设区的市(以下简称“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始得对外公布生效。在长期的地方立法工作中,虽然始终存在关于批准制度的存废之争,但其在弥补备案审查制度的不足、解决设区市立法能力的欠缺、维护地方法制秩序的稳定、防止设区市滥用立法权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过,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对批准制度的认识和规定一直都有所分歧和欠缺。鉴于批准权的行使直接决定了一部地方性法规的最终面貌和命运,故应有其遵循的章法,不可恣意而为。本文主要采用工作调研、文本研究、数据分析等方法,除引言和结语以外,正文部分共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先予总结我国批准制度的历史发展,分析批准制度的主要价值,以回应主张取消批准制度的对立观点,为下文重点理论问题的探讨做好铺垫。第二章试针对批准权的基本性质、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审查范围、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三个重点理论问题进行深入辨析,作为下文批准制度相关程序完善的理论基础。第三章和第四章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27个省级地方立法条例,结合设区...
【文章来源】:厦门大学福建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8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价值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1949—1954年:普遍实行阶段
二、1954—1979年:归于消失阶段
三、1979—2015年:逐步重现阶段
四、2015年至今:得以稳固阶段
五、小结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价值
一、反面声音:批准制度已渐式微
二、正面回应:批准制度不可弃置
三、小结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重点理论问题
第一节 批准权的基本性质
一、争议观点
二、实然层面:没有明确限制的制定权
三、应然层面:节制且审慎的监督权
第二节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审查范围
一、合法性审查的定义
二、应予审查的对象
第三节 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
一、不抵触原则的基本内涵
二、不抵触原则的细化标准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规定探析
第一节 《立法法》未予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设区市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和解释的程序
二、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批准期限的起算和适用
三、主任会议决定列入议程或提交表决的权限
四、予以批准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
五、设区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相抵触时的处理办法
六、不予批准之后救济途径的设置
第二节 省级地方立法条例存在分歧的几个问题
一、设区市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沟通备案制度
二、设区市立法过程中的上下提前沟通机制
三、列入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前的审查部门
四、报批机关在批准环节中的角色
五、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原则性要求
六、报批机关主动要求撤回法规的权利
七、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决定的告知义务和期限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程序改进
第一节 报请批准前的规则完善
一、明确设区市负责对上沟通和报请批准的主体
二、加强设区市立法规划和计划的事先把关与交流
三、建立符合时宜和足够深入的上下提前沟通机制
第二节 审查批准中的规则完善
一、明确审查批准期限的起算时间
二、规范列入议程前的初步审查程序
三、确定主任会议和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权限范围
四、明晰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参与审查批准程序的要求
五、统一处理方式的具体种类
六、增设默示批准的条款
七、厘清设区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相冲突的处理规则
第三节 作出决定后的规则完善
一、确定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告知要求
二、设置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救济机制
三、明确设区市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解释的报请批准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215509
【文章来源】:厦门大学福建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8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价值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1949—1954年:普遍实行阶段
二、1954—1979年:归于消失阶段
三、1979—2015年:逐步重现阶段
四、2015年至今:得以稳固阶段
五、小结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价值
一、反面声音:批准制度已渐式微
二、正面回应:批准制度不可弃置
三、小结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重点理论问题
第一节 批准权的基本性质
一、争议观点
二、实然层面:没有明确限制的制定权
三、应然层面:节制且审慎的监督权
第二节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审查范围
一、合法性审查的定义
二、应予审查的对象
第三节 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
一、不抵触原则的基本内涵
二、不抵触原则的细化标准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规定探析
第一节 《立法法》未予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设区市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和解释的程序
二、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批准期限的起算和适用
三、主任会议决定列入议程或提交表决的权限
四、予以批准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
五、设区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相抵触时的处理办法
六、不予批准之后救济途径的设置
第二节 省级地方立法条例存在分歧的几个问题
一、设区市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沟通备案制度
二、设区市立法过程中的上下提前沟通机制
三、列入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前的审查部门
四、报批机关在批准环节中的角色
五、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原则性要求
六、报批机关主动要求撤回法规的权利
七、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决定的告知义务和期限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程序改进
第一节 报请批准前的规则完善
一、明确设区市负责对上沟通和报请批准的主体
二、加强设区市立法规划和计划的事先把关与交流
三、建立符合时宜和足够深入的上下提前沟通机制
第二节 审查批准中的规则完善
一、明确审查批准期限的起算时间
二、规范列入议程前的初步审查程序
三、确定主任会议和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权限范围
四、明晰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参与审查批准程序的要求
五、统一处理方式的具体种类
六、增设默示批准的条款
七、厘清设区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相冲突的处理规则
第三节 作出决定后的规则完善
一、确定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告知要求
二、设置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救济机制
三、明确设区市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解释的报请批准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21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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