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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法实践问题探究——以河南省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7-31 20:13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对黄河沿岸各省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河南省作为黄河沿岸的重要省份,在立法实践方面还面临着黄河流域综合法缺失、地方立法总体质量不高、整体立法思维创新性不强等问题。应从加快黄河流域综合法建设、完善地方特色立法以及扩大公众参与等方面来充实河南黄河流域立法建设。全面提升黄河流域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文章来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33(0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规定过于分散,缺乏河南黄河流域综合保护法
    (二)地方立法总体质量不高,黄河流域特色立法过少
    (三)立法思维过于僵化,创新性严重不足
二、立法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立法割裂了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导致立法过于零散
    (二)立法引导性不强,社会力量参与有限
三、完善立法工作的建议
    (一)加快综合性立法建设,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突出河南各省区独特优势,制定黄河流域特色立法
    (三)扩大公众参与,增强黄河流域立法质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绿色发展理念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引导——以公众参与制度为例的剖析[J]. 魏胜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2]水保护法律体系的冲突与协调——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为切入点[J]. 杜群,杜寅.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1)
[3]运用法治方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J]. 陈金钊.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5)
[4]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 王灿发.  中国法学. 2014(03)



本文编号:331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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