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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守法论——以环境法治的时代转型为指向

发布时间:2021-11-03 23:49
  随着可直接感受的环境问题逐渐得以控制或基本解决,生态环境法治面临以生态守法为逻辑中心转型的现实需要。生态环境法治一直以来紧紧围绕立法、执法、司法而展开,守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除了因为守法本身突出的道德性原因外,还因为生态守法要求更高。生态守法是最能体现生态环境法治整体功能、最能引导法治思维生态化转型的概念,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基石范畴,具有特殊的法治价值。但是,目前生态守法主体性意识普遍存在偏差,对生态价值和生态环境法治认识不足,对行政权力、政治权力过分依赖,忽视整体性环境公共利益,而且,生态守法组织化程度太低。以生态守法为法治逻辑中心推进生态环境法治转型,需要厘清四对关系以强化生态守法动力,采取政府守法为根本、企业守法为中心、政府与社会监管与服务为依靠的生态守法促进与保障模式,建设强制性机制、文化培养机制、支持性机制、激励性机制四类生态守法促进机制,并使其融贯到立法、执法、司法体系中。 

【文章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49(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生态守法”:生态环境法治的基石范畴
    (一)“生态守法”的术语凝练
    (二)“生态守法”的规范内涵
    (三)“生态守法”的法治价值
        1.生态守法促进传统法制生态化
        2.生态守法融通生态环境法治全过程
        3.生态守法助推跨域生态环境问题解决
二、转型时期生态守法面临的困境
    (一)守法主体性意识普遍存在偏差
    (二)普遍对生态价值和生态环境法治认识不足
    (三)对行政权力、政治权力的过分依赖
    (四)对整体性环境公共利益的忽略
    (五)生态守法组织化程度低
三、生态守法的法治逻辑展开
    (一)强化生态守法动力
        1.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2.生态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之间的关系。
        3.压力性、激励性守法和自觉守法之间的关系。
        4.自然规律、法治规律和社会文化规律之间的关系。
    (二)选择生态守法的协同促进与保障模式
    (三)类型化设计生态守法促进和保障机制
        1.从机制的特性上来看,可以建立健全四类生态守法促进和保障机制:
        2.根据主体特性设计生态守法促进和保障机制。
    (四)融通立法、执法、司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后果控制到风险预防 中国环境法的重要转型[J]. 吕忠梅.  中国生态文明. 2019(01)
[2]从崇仰到扬弃:邹韬奋对欧美资本主义民主的认知历程[J]. 杨宏雨,吕啸.  学术界. 2018(05)
[3]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顺序[J]. 王曦.  清华法学. 2016(06)
[4]论守法体系之构成和全民守法之促进[J]. 裴铭光.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5(12)
[5]论生态文明建设守法主体的“生态化”[J]. 李爱年,肖爱.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04)
[6]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应将地方政府纳入被告范围[J]. 王曦,章楚加.  人民法治. 2015(05)
[7]全民守法何以可能?[J]. 胡玉鸿.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1)
[8]协同法治:区域环境治理的法理依归[J]. 肖爱,李峻.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3)
[9]规范和制约有关环境的政府行为:理论思考和制度设计[J]. 王曦,卢锟.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2)
[10]论规范和制约有关环境的政府决策之必要性[J]. 王曦.  法学评论. 2013(02)



本文编号:3474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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