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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6-03-17 16:06

  论文摘要:劳动政策、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等方面。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明确三方协调主体到底是谁。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和工会代表职工目前没有争议,而企业代表有待明确。目前,因用人单位性质不同,产生了不同的代表。如私营企业的主要代表是私营业协会,国有集体企业主要是企业家协会,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有自己的协会组织。因此,在企业代表方面需要明确统一的主体。只有在主体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职能和作用。
  4.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
  (1)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尽管目前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很少,但是能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仍是理想的选择。措施有:设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超脱于企业之外,使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公信度,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普遍认可;企业调解委员会作为劳动者身边的调解组织,应该在加大对劳动者劳动法律宣传和教育的同时,更应防患于未防,加强劳动争议预防,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劳动争议发生等等。
  (2)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降低纠纷解决成本。针对我国劳动纠纷数量较多,以及劳动者渴望及时解决问题的现实需求等特点,可以适用不同的救济程序,即“或裁或审、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体制,给争议双方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普通争议实行一裁终局,重要争议实行两裁终局。若劳动争议双方或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满,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是选择向法院起诉。劳动关系争议当事人若申请了仲裁,仲裁完毕如对结果不满,不得就同一争议事实以同一辩护理由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法庭。目前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审判由民事法庭审理,这已不适合劳动争议解决的需要和发展趋势。原因有二: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民事法庭不堪重负;二是以民法的观念处理劳动争议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改革现行的审判机构,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劳动法庭,并积极探讨研究适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一套制度和措施,使劳动争议处理实现科学化、专业化、及时化。
  5.建立劳动者帮助制度
  (1)建立劳动者就业能力帮助制度。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各不相同,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得以充分行使,必须通过建立劳动能力帮助制度,采取一切措施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特别要提高那些文化程度低、无专业技能以及身体有残疾的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具体方式有: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以促使学有所能、学以致用,尽快走上工作岗位。
  (2)建立并完善对劳动者的法律帮助制度。一是通过有关组织,如人大、劳动行政部门、高等院校、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和教育,丰富劳动者劳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和修养。二是加大对劳动者的法律援助,使其权利充分行使,权益不受侵犯。各级政府法律援助部门、工会组织、妇联协会、法律志愿者和高等法律院校应积极参与进来,对劳动者,尤其是残疾、贫困、因工伤残、妇女、未成年人劳动者提供帮助,并将其所帮助的数量和质量作为部门考核的一个因素。
  (二)企业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应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员工利益放在首位。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同时加强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建立科学的企业用人制度和劳动管理制度,创建企业文化,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企业管理中,应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发挥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佬的职能和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时,设立劳资关系管理人员,加强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功能,对劳动争议做到提前预防和及时解决。
  (三)强化劳动执法力度,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法律法规贵在执行。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相对来说比较健全。但现实中却存在大量的劳动纠纷和劳动违法行为。最主要的原因应在于劳动行政部门没有严格执法,使法律流于了形式,助长了不法行为的产生和蔓延。因此,要切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要有政府强有力的执法作保证。同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人大的作用,努力推进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加强检查和监督。强化劳动执法力度,既要做到科学执法,又要高效执法。不要在家“等靠要”,而要主动出击寻找线索,现场及时查办案件。同时,要努力提高劳动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真正做到“执行必严、违法必究”。



本文编号:3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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