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陪审员”现象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05-12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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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理念应当是追求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公正以及监督司法,可是在制度实践过程当中却出现了这些“固定”的、“用得顺手”的赋闲陪审员长期盘踞在各个审判庭,在法官们需要的时候,往人民陪审员席上一坐,配合法官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能增加一些收入以供补贴家用。通过访谈了解到,像本文的调查对象张丽(化名)一样的退休或者无业赋闲人员在当地陪审员总人数中占有相当的比重,这些“固定”的、“用得顺手”的“随叫随到”的陪审员参与审案的数量远远大于其他有固定工作的陪审员。这一现象引起了我对基层人民法院中人民陪审员工作现实状况的关注。尚且不论这些人民陪审员能否起到监督法官和公正程序的价值作用,即便是为庭审提供“民众意识”、“地方性知识”的补充作用也是一个疑问。为何会出现“专职陪审员”的现象以及如何化解这样尴尬的局面,本文将通过以下四个部分予以阐释。 文章第一部分论述了该问题的缘起。2013年5月1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已整整八年,人民陪审员“反司法专权的壁垒”、“民意的忠实代表”的制度价值与法院日常工作的矛盾已然凸现出来。法院希望拥有一批背景单纯、以陪审为主要任务,并可方便被其控制和支配的陪审员。既减轻了法官的压力,减少其参加非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誊出更多时间专注自己承办的案件,提升办案质量;对于人民陪审员来说也是一件轻松取得收入的“差事”。北京、重庆、四川、江苏、云南等地法院都出现了“专职陪审员”的现象。 文章第二部分基于个案研究介绍了“专职陪审员”的日常生活与陪审情况。对研究对象所在地区“专职陪审员”的性别、年龄、职业、学历、家庭状况等展开梳理。采用“深度访谈”与“实地观察”的法社会学调查方法,以重庆市W区人民法院专职陪审员张丽(女,国有企业退休工人)为调查对象展开为期一个月的调查访问,从其日常生活到参与案件审判展开追踪访谈,并用叙事的方法进行梳理。访谈内容包括从事陪审员工作的初衷、缘何走上专职陪审的道路、自身对陪审员的认识和态度、自身法律意识、政治意识、社会意识的变化、与周围群众的日常交往、社会认同与评价等。 文章第三部分探讨了陪审究竟是公民的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如果陪审是一项公民义务,随机抽取到具体陪审员头上时能不能违背这样的义务而拖延或者拒绝参加?如何监督陪审员履行该项义务?如果陪审是一项公民权利,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基本行为能力的全体公民都同等享有?还是某些精英阶层的“特权”?通过介绍德国、日本、俄罗斯以及英国、美国的陪审员任职情况,得出陪审即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的结论。既然担任陪审员职务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平等享有的权利和平等承担的义务,那么就不应当设置较高的任职门槛和条件,只要是具备基本的智力认知能力和胜任相应工作强度的身体状况的公民都应当被纳入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有机会步入神圣而庄严的法庭并坐上审判席。 文章第四部分论述了现代公民政治文化的缺失可能是导致公民参与司法精神的衰落的原因,并积极寻求化解之道。公民参与司法等公共事务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罗伯特.达尔把“有效参与”作为衡量民主过程的首要指标。曾经被定义为自由民主政治真正本质的公民参与,现在似乎被一种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氛围所取代。这无疑导致了“深层的非政治化历史过程、公民参与和社会治理的缺失、日益狭隘的公共话语,以及对古希腊人、卢梭、潘恩和杰斐逊等人来说极具价值的政治社会的消逝”。而这种“政治的衰落仅仅意味着步履艰难地走向一种更加倒退的、反民主的秩序,趋向要求怀疑公民生活的真正基础的地步”。公民参与精神的衰落、“政治的终结”和公共领域危机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我们应当通过培育公民素养,提高公民参与司法的能力;通过培育公民社会,构建公民参与司法的制度化渠道;通过提振公民参与司法精神,保障人民陪审制度良性发展。
【关键词】:专职陪审员 公民义务 公民精神 公民学校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6.2
【目录】:
- 内容摘要3-5
- Abstract5-9
- 引言9-11
- 一、 问题以及研究进路11-24
- (一) 问题的缘起11-16
- (二) 对“专职陪审员”现象的研究和实务现状16-22
- (三) 研究的基本进路说明22-24
- 二、 “专职陪审员”的日常生活与陪审情况24-30
- (一) W 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概况24-26
- (二) 基于人民陪审员个案的追踪访谈26-30
- 三、 陪审员为什么不陪审?30-37
- (一) 陪审既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义务30-33
- (二) 公民参与司法精神的衰落33-37
- 四、 陪审法庭是一所被忽视的公民学校37-46
- (一) 培育公民素养,提高公民参与司法的能力38-41
- (二) 培育公民社会,构建公民参与司法的制度化渠道41-43
- (三) 提振公民参与司法精神,保障人民陪审制度良性发展43-46
- 结语46-47
- 参考文献47-4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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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5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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