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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与“一国两制”的法治巩固

发布时间:2022-07-04 21:09
  香港国安法是"一国两制"制度建设的典范性立法,是中央管治权与香港自治权有机结合的制度尝试。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香港本地23条立法迟迟未能完成造成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漏洞不断扩大,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利益及香港繁荣稳定。中央直接立法是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的体现,也是负责任的国家制度保护行为。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体现了中央事权本质,依法承担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责任与特殊情形下的直接管辖责任,对香港特区有关国安执法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香港国安法在立法和执行机制上均考虑了与香港本地法治和人权标准的兼容性,授权并信任香港本地机构承担大部分案件的管辖责任。特首指定法官制度不同于基本法上的法官任命,也不损害香港司法独立,既是行政主导的体现,也是国安司法机制建构的需要。香港国安法将为香港带来法治、民主、融合发展等一系列基本面上的光明前景,是香港繁荣稳定及"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制度奠基石,是香港基本法秩序的有效扩展与丰富,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亮点。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香港国安法的全面管治权基础
    (一)安全漏洞与自治困境
    (二)安全规制与全面管治权
    (三)保护香港的典范立法
二、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与人权保护
    (一)驻港国安公署体现中央事权[8]本质
    (二)驻港国安公署与香港法治、人权标准的兼容性
三、特首的法官指定权:标准与实质
    (一)澄清香港“司法独立”的准确内涵
    (二)国安法官的标准与实质
四、香港国安法涉台条款①的规制意义
五、结语:香港国安法与“一国两制”未来愿景
    第一,过了国家安全关,香港法治才有权威根基。
    第二,过了国家安全关,香港民主才有更大空间。
    第三,过了国家安全关,外部干预才能被依法制止。
    第四,过了国家安全关,本土恐怖主义才能遏制。
    第五,过了国家安全关,融合发展才有制度保障。
    第六,过了国家安全关,爱国者治港才有规范托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及其义务边界[J]. 范进学.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4)
[2]“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理论与实践探索[J]. 王鹤亭.  台湾研究集刊. 2020(03)
[3]依法治港和有序融合——十九大报告涉港论述之法理解读[J]. 田飞龙.  学术界. 2018(07)
[4]理解香港政治[J]. 陈端洪.  中外法学. 2016(05)
[5]“一国两制”下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J]. 王禹.  港澳研究. 2016(02)
[6]防卫型民主理念下香港政党行为的规范[J]. 林来梵,黎沛文.  法学. 2015(04)

硕士论文
[1]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国家安全立法研究[D]. 周璋.西南政法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65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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