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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民社会的司法基础

发布时间:2017-05-15 16:10

  本文关键词:论市民社会的司法基础,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提出以来,我国就一直在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其基本理念是以人为本,此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完善民主法治、制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益,而市民社会正具有这样的功能和作用。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在我国开始萌芽。然而,市民社会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的条件还远未成熟,这主要表现在对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基础性保障作用的司法还很不完善,还未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虽然我国学者从许多不同角度和领域对市民社会进行了广泛研究,但是市民社会的司法基础这一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鲜有论及。因此,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和实践,借鉴西方市民社会建设经验,从理论上探索我国市民社会的司法基础及其实现路径,就构成了本文的主题。 市民社会起源于西方并成熟于西方,国外学者对它的研究从最初的古典的政治领域转向经济领域,而近代的西方学者再次将这一转向扩展到文化领域,主要强调市民社会的社会整合和文化传播功能。而我国学者对于这一理论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并未达成统一的意见。国内学者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主要分为两分法(邓正来等学者从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来划分)和三分法(何增科等学者从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以及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第三领域来划分)。市民社会与司法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司法作为市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因素之一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司法的发展不仅反映了市民社会的发展需求,更进一步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尤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中司法与市民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对市民社会的保障作用尤为明显。实际上,市民社会对于司法有浓重的价值诉求,因为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能够通过对案件的裁决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正常,并以其权力制衡国家的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而保障市民社会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肆意侵犯,保障多元广泛的市民社会权利和自由,从而使公权力服从和服务于市民社会权利要求,并且只在必要的、为权利实现所需要的、十分有限的范围内行使。司法的这种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的公正、独立和中立来实现的。司法在原则上确保公正,在职权上实现独立,在裁判时维持中立,是司法作为市民社会发展基础的必备因素。 我国在传统上是一个行政主导型的国家,历来就有司法依附行政的传统,司法的发展受到传统政治模式、文化因素以及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以致其无法满足市民社会产生和发展所需要的司法公正、独立、中立的要求,也就无法很好地承担起保障市民社会发展的重任。加上国家对社会的高度集权的控制,侵占了市民社会产生的空间,以权力压制权利的实现,导致市民社会在我国并未很好的萌生和发展。 市民对自身权益保障要求的提高,,而能够满足市民这一需求的市民社会便成为人们的选择之一,因此如何促生我国的市民社会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及其和司法的关系启示我们,要促进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就需要改善我国的司法现状,为市民社会的发展创设良好的司法环境。而改善我国的司法现状,一方面需要从具体的制度措施着手,实现司法的去行政化,明确权利的运作标准,实现司法民主,并借鉴国外的陪审模式,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从而促进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和司法中立的实现;另一方面,要注重文化和市民心理建设,这是改善司法现状更重要的方面,外部的制度因素只有通过市民的意识,并转化为他们的自觉行为才能起作用,因此发挥文化的引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心理素质,是改善我国司法现状,促进市民社会生发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改善我国的司法现状还需要完善司法程序建设,包括司法人员的选拔程序、司法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促进司法专业化的实现,增进司法权威。 总之,市民社会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能够为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条件。市民社会在我国萌生和发展,需要司法方面的基础,需要司法发挥其应有的基础保障作用。而这一基础尚未建立起来,因此要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和实际、借鉴西方市民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经验,从司法体制、社会心理等方面完善司法,为市民社会奠定司法基础,促生市民社会,进而促进和保障和谐社会建设。当然,市民社会建设还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等基础,司法受立法制约从而市民社会也必受立法制约,这些方面都是有待研究的。
【关键词】:市民社会 司法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司法中立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农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6
【目录】:
  • 中文摘要7-9
  • Abstract9-12
  • 1 导论12-16
  • 1.1 选题的背景与研究意义12-13
  • 1.2 国内外对市民社会研究13-15
  • 1.3 主要研究方法15-16
  • 1.4 主要创新之处16
  • 2 市民社会的内涵及历史演进16-28
  • 2.1 市民社会的内涵16-23
  • 2.1.1 国外学者对市民社会的界定16-20
  • 2.1.2 国内学者对市民社会的界定20-22
  • 2.1.3 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22-23
  • 2.2 市民社会的历史演进过程23-28
  • 3 市民社会的司法价值诉求及司法保障28-51
  • 3.1 市民社会的司法价值诉求——司法公正28-36
  • 3.1.1 市民社会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29-32
  • 3.1.2 市民社会司法公正的内容32-34
  • 3.1.3 市民社会司法公正的价值维度34-36
  • 3.2 市民社会的基本司法保障——司法独立36-44
  • 3.2.1 市民社会司法独立的依据36-39
  • 3.2.2 市民社会司法独立的内容39-42
  • 3.2.3 市民社会司法独立的价值42-44
  • 3.3 市民社会的直接司法保障——司法中立44-49
  • 3.3.1 司法中立的内容44-45
  • 3.3.2 司法中立保障市民社会生发条件的形成45-47
  • 3.3.3 司法中立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关系47-49
  • 3.4 司法及其对市民社会的作用49-51
  • 3.4.1 保障市民社会独立发展的空间49-50
  • 3.4.2 保障市民社会的运行规则50-51
  • 3.4.3 确保市民社会市民权利的实现51
  • 4 我国司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市民社会生发的影响51-61
  • 4.1 我国司法存在的问题52-56
  • 4.1.1 司法行政化倾向依旧存在52-53
  • 4.1.2 法院及法官仍受行政干预53-54
  • 4.1.3 执法不公现象部分存在54-55
  • 4.1.4 司法权威下降55-56
  • 4.2 我国司法存在的问题的主要成因56-59
  • 4.2.1 政治发展模式限制司法独立的实现56-57
  • 4.2.2 传统文化因素制约司法公正的实现57-58
  • 4.2.3 经济体制影响司法中立的实现58-59
  • 4.3 我国司法存在的问题对市民社会生发的影响59-61
  • 5 以完善司法促生我国市民社会61-78
  • 5.1 我国社会和市民社会及司法的关系61-66
  • 5.1.1 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61-62
  • 5.1.2 我国社会主义与市民社会的关系62-63
  • 5.1.3 市民社会在我国社会建设中的意义63-65
  • 5.1.4 我国市民社会与司法的关系65-66
  • 5.2 “把市民应得的东西归于市民”66-71
  • 5.2.1 维护市民司法基本权利66-67
  • 5.2.2 明确司法权力运作标准和程序67-69
  • 5.2.3 维护市民社会主体的平等地位69-70
  • 5.2.4 借鉴陪审法庭制度完善陪审形式70-71
  • 5.3 促进司法独立和司法中立为市民社会提供司法保障71-73
  • 5.3.1 通过司法去行政化保障司法主体独立71-72
  • 5.3.2 严格设定法律程序维护法官职权中立72-73
  • 5.4 提高市民司法心理素质73-75
  • 5.4.1 树立市民司法平等心理73-74
  • 5.4.2 树立市民司法公正心理74-75
  • 5.5 推进司法专业化75-76
  • 5.6 促进司法统一,增进司法权威76-78
  • 6 结语78-80
  • 参考文献80-84
  • 致谢84-85
  • 在读硕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就8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李文娟;谢鸿昆;;论我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培育[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6期

2 雷朝霞;郑淑霞;;两大法系陪审制度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S1期

3 王春婕;;司法独立的一种进路——以宪法修订为中心[J];东岳论丛;2007年06期

4 伍俊斌;;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中的中国市民社会建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01期

5 李文娟;谢鸿昆;;论司法视野下的市民社会建构[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6期

6 王振亚;社会主义的变迁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J];陕西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报;2000年02期

7 郑丽珍;;试析我国法律程序缺失的成因及对策[J];西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03期

8 王新生;市民社会概念的三重意蕴[J];学海;2000年01期

9 汪建成;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01期

10 谢佑平,万毅;论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J];中国法学;2002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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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6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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