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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刑法的自由精神

发布时间:2017-06-17 05:05

  本文关键词:论现代刑法的自由精神,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刑法作为和平时期最具暴力性的权力样态,其通过惩罚犯罪恢复社会正义、发挥威慑力预防犯罪,但如果用之不当则极易造成对公民自由的侵害,而且是严重的甚至是不可逆转、难以弥补的侵害。因此,在刑事法治领域,其核心的问题是防止刑罚权的滥用,防止国家权力异化为对个人自由的专断干预。本文即志于确立自由精神在现代刑法中的引领作用,通过深入挖掘自由的价值所在,表明现代刑法应当彰显自由精神,并通过制度建构既确认刑罚权又限制刑罚权从而保障自由。 在导论部分,文章开宗明义点明中心论点,认为现代刑法的根基是自由精神,现代刑法就是自由刑法,是力图以法律限制国家刑罚权,使之成为个人自由保障的刑法。导论中还交代了针对这一主题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写作思路。 第一章主要论述自由价值的至上性。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展开:首先涉及到对“自由”一词的界定问题。文中所说的“自由”并不是哲学上的意志自由,也不是指人可以从事某件具体事情的“积极自由”(free to),而仅仅是指免于奴役的“消极自由”(liberty from)。其次是对自由价值的理论根据的挖掘。文章从人本主义、功利主义以及知识论上的无知论角度阐述了自由价值具有至上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也是终极目的。最后则详细介绍当下中国强调自由价值的必要性所在。一方面我国传统文化中缺乏自由精神,无论是儒家文化还是法家精神都是重秩序而轻自由,重集体而轻个人。近代以来在救国图存的压力之下,并未真正张扬自由精神,更多地依然是强调团结和集体的力量。新中国成立很长一段时间内,集体主义的趋势并未减弱,个人依然是无足轻重的,国家、集体利益至上,自由要服从于秩序的需要,个人服从于集体的需要。所以,对自由价值的推崇应当是当下中国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 第二章则阐述自由价值的张扬对国家观、刑法观产生的影响。自由理念之下的国家观认为,个人是本源,人应当根据自身的需求而充分发展,但人作为群聚起来的社会动物为了共同生存又必须尊重他人同等的自由。因此,人们才自愿让渡部分权利,组织国家来维持基本社会秩序,管理公共事务。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个人自由,其手段是民主制度和法治,即人民通过推选代表组成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由这个最高权力机构制定法律来实现人民的自我管理,而不是由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权威来控制人们的生活。这个作为人们自我管理的法律规则既划定了个人与个人间的界限,也同时划定了国家公权力干预个人生活的界限,而且从保障自由的角度来说后者的意义更大于前者。因为古往今来对个人自由造成最大侵害的往往是公权力而不是个人对个人,而且个人受到他人侵害尚可求助于公权力,而公权力若异化为压迫个人的力量则个人无以为援。因此,现代政治理论最为重要的课题是如何限制公权力以保障公民自由。 由这样的政治理论衍生出的现代刑法观认为,刑事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刑罚权,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刑罚权以保障自由。因此,一方面,在刑罚权来源上要坚持民主原则。只有人民自己为自己立法才能使刑法不成为专断的工具,不至于成为侵害公民自由的“刀把子”。另一方面,在刑罚权的设置上要契合自由精神。现代刑法要坚持法益侵害原则、责任主义原则和谦抑性原则,以最大限度为公民个人自由留出空间。只有在公民处于非奴役的自由状态下实施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并且没有其他补救措施用以抗制时,才值得动用刑罚权。以此为标准,文中还展开对中国传统刑法的批判。就刑罚权的来源来说,古代中国法自君出,有法律而无法治,法律从来都只是统治者用以御民的工具。统治者在法律约束之外,君王更是集最高立法、司法、行政权于一身。儒家与法家、德治与法治之间争论的只是该以德为主还是以刑为主。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的那样,中国古代的政制是人治,其基本的统治模式是:人→法→人。君主站在权力的顶端发号施令,大大小小的官吏负责执行,庶民永远是法律施行的客体,赏刑由之;就刑罚权的设置来说,刑法泛化,刑法是控制社会最为常用的手段,礼刑合一,刑民不分,而且刑罚无度,重典盛行。司法中更是重实质理性,轻形式理性,以“春秋决狱”为代表,讲究原心论罪,司法擅断,刑罚肆虐,极大地侵害个人自由。 第三章是现代刑法自由精神所要求的刑罚权来源正当性、刑罚权设置正当性的制度实现。一方面,现代刑法从形式上要求刑事立法上的“国会保留”,要最大限度的体现公意,而且立法机构制定的刑法必须是明确的,以确保公意能得到真实地展现与贯彻。另一方面,现代刑法从实质合理性上来限制刑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度,确立起刑法在规范体系中的“保障法”地位,确保刑法只是作为最后的手段使用。在刑法与道德规范的关系上,刑法不介入未侵害他人法益的纯道德领域。在刑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上,则坚持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先行的原则,用其他法律规范能够解决的,刑法就不应该介入。这既是刑罚正义的体现,也是社会分层治理的需要及刑法规范明确性对于法定犯的特殊要求。对照我国现行刑法,虽已将罪刑法定写入刑法,刑罚权受到一定限制,但刑事立法的民主性依然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刑法修改权时常常僭越,导致全国人大刑事立法权被架空。在经济犯罪等法定犯中,刑法没有保持其应有的谦抑品性,,常在“他法”未行的情况下冲到打击社会失范行为的最前沿。 第四章论述的是对现代刑法自由精神造成威胁的几种刑法理论与实践。首先要警惕的是刑法工具论。我们曾有过数千年将刑法视为御民之器用的封建专制法制传统。新中国的成立虽推翻了封建制废弃了旧法统,但传统的价值观念依然在人们观念及实际生活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我们曾有过将刑法视为阶级斗争利器甚至无法无天的惨痛经历。在阶级斗争理论影响下,刑法成了对敌斗争的工具,为了政治的需要,可以超越法律的规定而实施惩罚,甚至以大规模、频繁的群众运动代替严肃的司法活动,刑事法治遭到了空前破坏,惩罚权根本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公民自由饱受其害,甚至于性命悠忽。“文革”结束后重新开启的法治进程亦不是一帆风顺的,刑法工具论的观念依然挥之不去。在“严打”的浩大声势中,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再被忽视甚至淡忘,刑权力轻易地越过了刑法的界限,侵害了公民自由。即使是进入21世纪的今天依然有许多掌权者将权力视为私家之物,将法治误为只是以刑治人。其次是对风险刑法、敌人刑法的警惕。当时今日,风险社会理论风行,社会安全感缺失,刑法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的工具价值又被不当放大,以秩序、安全为价值先导的风险刑法甚至敌人刑法构成了对现代刑法自由精神的新挑战。因此,现代刑法需要将自由的观念融入其中,时时警醒,不能忘乎刑法本身乃为限制刑权力保障自由之真品性,否决刑法就会吞噬我们,专断可能借尸还魂,技术的进步可能带来更为骇人的社会控制。 在结语部分,重申了在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中应当自由优先的宗旨,并强调法律不应当是专属于国家的统治手段,而是公民之间的契约,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无论是“吾国”还是“吾民”都要受其制约。对公民的制约在于,法律明令禁止的则不可为。对国家的制约在于,法律明确授权的才可为。刑法更不应当是维护秩序甚至镇压的工具,国家动用刑罚权要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刑法应当承担起平抑刑权力的使命。刑事法治的真义就在于通过限制刑罚权保障公民自由。如果把刑法当成维护秩序工具,就永远难以摆脱其从属于政治目的的器用格局,必然沦为人治之术,而空有法律之名,国家将不再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寓所,只有法庭与监狱。
【关键词】:现代刑法 自由 限制刑罚权 民主立法 刑法谦抑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14
【目录】:
  • 摘要4-8
  • Abstract8-18
  • 导论 自由的召唤18-23
  • 第一章 自由至上23-46
  • 第一节 自由之要义23-27
  • 一、 “积极自由”非自由23-25
  • 二、 自由即免于奴役25-26
  • 三、 限制自由有保留26-27
  • 第二节 自由之根基27-35
  • 一、 自由是人之天性——人本主义的宣言28-29
  • 二、 自由是进步之源——功利主义的考量29-33
  • 三、 自由源于无知——知识论的言说33-35
  • 第三节 自由之中国境遇35-46
  • 一、 自由之先天不足——古代中国的秩序情结36-41
  • 二、 自由之后天失调——近代中国求富强先于求文明41-43
  • 三、 自由之弥足珍贵——当下中国政治文明的选择43-46
  • 第二章 自由之国家观与现代刑法46-93
  • 第一节 自由理念下的国家观——建立国家乃为自由之实现47-55
  • 一、 自由与权力——幽暗的权力47-51
  • 二、 自由与民主——自由为体,民主为用51-53
  • 三、 自由与法治——法律保障自由53-55
  • 第二节 彰显自由的现代刑法——制定刑法乃为刑罚之限制55-79
  • 一、 刑罚权来源的正当性——民主之原则56-58
  • 二、 刑罚权设置的正当性——自由之精神58-71
  • 三、 刑法机能的正当性——法治之规诫71-79
  • 第三节 中国传统刑法观念的透视与反思79-93
  • 一、 法自君出、刑以制民——传统刑法观念反思79-84
  • 二、 刑法泛化、刑民不分——传统刑法模式反思84-88
  • 三、 刑罚无度、重典盛行——传统刑法实践反思88-93
  • 第三章 现代刑法自由精神之实现93-128
  • 第一节 刑事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93-104
  • 一、 刑法应当最大限度体现公意94-98
  • 二、 刑法应当具备明确性98-102
  • 三、 刑事立法民主与刑事法治102-104
  • 第二节 刑法与道德应当分而治之104-118
  • 一、 刑法与道德的关系辨析104-108
  • 二、 祛伦理化的现代刑法108-112
  • 三、 法律道德主义重新出场之反思112-118
  • 第三节 刑法与“他法”应当分层治理118-128
  • 一、 刑罚正义的体现119-121
  • 二、 社会分层治理的需要121-124
  • 三、 刑法明确性的要求124-128
  • 第四章 现代刑法维护自由之应有警惕128-166
  • 第一节 工具刑法之警惕128-144
  • 一、 刑法工具论的源与流128-131
  • 二、 阶级斗争工具的刑法批判131-138
  • 三、 “维稳”工具的刑法批判138-144
  • 第二节 风险刑法之警惕144-159
  • 一、 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144-145
  • 二、 风险刑法之“刑法风险”警惕145-156
  • 三、 风险社会的因应之策156-159
  • 第三节 敌人刑法之警惕159-166
  • 一、 “敌人”的基本权利问题160-161
  • 二、 “敌人”范围界定问题辨析161-163
  • 三、 “敌人刑法”历史遗毒之再清除163-166
  • 结语 刑事法治与自由166-170
  • 参考文献170-187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187-188
  • 后记188-19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周少华;刑法机能产生的制度基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03期

2 于志刚;;“风险刑法”不可行[J];法商研究;2011年04期

3 黎宏;;结果无价值论之展开[J];法学研究;2008年05期

4 薛晓源 ,刘国良;法治时代的危险、风险与和谐——德国著名法学家、波恩大学法学院院长乌·金德霍伊泽尔教授访谈录[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03期

5 卢建平;;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与刑法[J];法学论坛;2011年04期

6 程岩;;风险规制的刑法理性重构 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J];中外法学;201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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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57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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