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视野下环境风险的行政规制
发布时间:2017-07-29 10:10
本文关键词:论法治视野下环境风险的行政规制
【摘要】: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世界范围内环境污染的持续恶化和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使各国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不得不思考如何保持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乃至环境风险问题不断出现,人类社会进入了以环境危机为主要表征的风险社会,人与环境的关系已然非常紧张,实行环境规制政策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战略选择。随着风险规制上升为国家任务,风险行政法研究在世界范围内兴起。要研究法治视野下环境风险的行政规制,首先要从环境与规制的基本问题出发,对环境风险是什么进行界定,对环境风险行政规制领域科学与民主的冲突、“公”与“私”的合作两大主要争议进行分析。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及风险性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给我国环境风险行政规制敲响了警钟。在污染控制为导向的环境规制进路中,环境政策、法律和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风险预防为导向的规制进路中,则应注重法治框架下的政府、企业、专家和公众的合作,实现对风险富有成效的控制。我国环境风险行政规制的立法和规制机制方面都存在不足,政府、专家、企业、公众之间的沟通也存在障碍,而美国、德国、日本这三个国家在风险沟通、环境风险行政规制相关立法和规制机制等方面都有各自的优势所在,可以借鉴来对我国环境风险行政规制体系进行完善。针对我国环境规制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并参照我国现实条件的基础之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风险行政规制的建议。首先,要健全环境风险规制法律体系,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将“环境风险”的内容及风险防范原则纳入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化环境风险行政规制的相关法律,使环境风险行政规制“有法可依”;其次,要通过明晰权责机制来解决我国环境风险行政规制机制不足的问题,保障规制的协调性与正当性;最后,在完善环境风险行政规制的具体设想上,要注重信息保障与沟通,“风险沟通”与“传媒的力量”都是不容小觑的风险规制手段;通过契约的风险行政规制在我国环境风险行政规制的实践中是可取的,但需要对其不足和克服给出法学角度的解释。
【关键词】:环境风险 行政规制 行政法治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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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8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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