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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制度探析

发布时间:2021-03-04 15:10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具有特定涵义的专门法律术语,并非泛泛指代农村地区全部的具有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其成员权益包括了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并集中体现在农村土地上,且体现出强烈的身份属性和社会保障权能,均是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基础。农村土地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财产,也是农村地区的主要生活、生产资料,是农村制度的构建基础,也是确定农村制度属地适用范围的标准。因在设置上均主要以农村土地所有关系为基础,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基本上是混同的,也因此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制度是确定各项农村制度属人适用范围的标准,是各项农村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制度的构建,应立足国情、借鉴历史,并充分考量农村土地的多种复杂属性:财产属性、身份属性及由当前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所带来的封闭属性,这三种属性决定了社会保障权益涉及每一个成员的基本生存利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重要的成员权益之一,因此也决定了一个完善、正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制度要能充分体现并实现对其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也没有全国统一的...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制度的基础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制度构建的影响要素
    (一)农村土地的身份属性
    (二)农村土地的财产属性
    (三)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封闭属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制度的构建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涵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务现状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原则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要素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七)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成员资格的变更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二)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内容
    (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四)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围与成员权益救济方式
五、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刍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以宁波市江北区为例[J]. 张兆康.  山西农经. 2019(03)
[2]城乡发展一体化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研究[J]. 郑涵静,赵新龙.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4(04)
[3]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分析[J]. 那艳华,荆珍.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4)
[4]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J]. 崔智友.  中国社会科学. 2001(03)



本文编号:306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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