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研究
发布时间:2018-02-01 17:35
本文关键词: 婚姻 人力资本 契约 分割 出处:《南京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资助另一方获得的人力资本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或给予资助方配偶即人力资本的持有者补偿的问题已在司法实务和学界有所关注和争议。目前我国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与离婚救济制度无法就此问题给予资助方配偶以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这不仅违背《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中所包含的形式平等与实质正义的内涵,也不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信赖与期待。对人力资本从经济学和法律两个角度论述其本质属性,人力资本具有财产属性;按照婚姻关系本质上属于一种介入身份关系的特殊契约关系看,夫妻双方构建的婚姻可以视为一个寻求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共同体,那么配偶一方向另一方的投资成果即人力资本在转化成一种现在或将来可得的收益时,这种人力资本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资助方配偶享有向受益方配偶请求分配收益,对其付出的牺牲或贡献予以合理补偿的权利。本文将从如下五个部分对上述观点进行论证:第一部分阐述了人力资本的内涵和特性。人力资本指的是集合并依附于人身的表现为知识、能力等可在将来带来某种收益的资本的总和,以学位证书、(执)职业证书等为其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具有人身依附性、价值变动性和私有性。从经济学角度看,通过接受教育、培训或者积累工作经验等投资方式可以产生或者提高人力资本,这些投资将决定体现在人身上的知识存量和技能的资本化定价,由此产生经济收益;从民法角度看,人力资本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人自身所支配,尽管其内化于人身,但这并不妨碍人力资本外化为其他财产性利益,综合我国现有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将人力资本认定为在特定的离婚语境中的一种特殊财产性利益,并纳入"其他合法财产"中进行规制较为妥当。第二部分介绍了婚姻关系的本质,继而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资助另一方所提升的人力资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婚姻关系本质上属于一种介入身份关系的契约着手,认为在法定财产制下,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契约,是双方可预见到:若结合并利用双方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力资本在内,基于该婚姻契约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一方配偶资助另一方进行人力资本的提升。那么在这种特殊契约关系下,夫妻双方应本着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提升的人力资本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资助方配偶在离婚之时有权要求分享收益或请求相应的补偿。第三部分从比较法角度介绍了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离婚人力资本如何处理的司法实践。该部分着重阐述了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提升的人力资本的三种分割办法:财产分割主义、补偿性的扶养主义和离婚损害赔偿主义。补偿性的扶养主义认为人力资本不属于财产,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内对资助方配偶进行补偿,但扶养费的给付是有法律限制的,根据美国判例,离婚后的扶养判决只能在夫妻一方有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并且在受领的一方再婚或同居的情况下还要终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要件与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但涉及人力资本的离婚案件,并非都有配偶一方存在过错情形;财产分割主义虽与传统财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相符合,将具有人身属性的以学位证书、职(执)业证书等为表现形式的人力资本视为一种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操作不存在补偿性的扶养主义存在的离婚后资助方经济情况的限制,也无需考虑离婚损害赔偿主义中受益方配偶对离婚是否具有过错行为,也无论其本身是否因此具有损失,因此在特定条件或框架内认定其为一种可分割的特殊财产是可行的。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在处理该问题时的不足之处。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主要三项有离婚救济制度,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只有在分别财产制的条件下才予适用,在大多数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姻关系中毫无适用余地;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日趋完善的情况下仍然采绝对困难的苛刻标准,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采纳率不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采取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无损害,资助方配偶就无法请求受益方相应的补偿。也就是说,在涉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资助另一方配偶提升的人力资本问题上,离婚救济制度无法合理、公平补偿资助方因离婚所带来的损失,也无法从受益方配偶处分享因人力资本提升而带来的预期收益。第五部分阐述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提升的人力资格分割办法和原则。分割办法主要是两种:第一,信赖利益补偿,侧重于在离婚时补偿配偶一方因向资助另一方以及经济上分工而导致的收入能力下降和其他婚姻贡献;另一种是期待利益补偿,该方法着眼于配偶另一方因配偶一方的资助而提升了其自身的人力资本而增加的收益,并将该收益在夫妻双方之间予以公平分配。期待利益补偿具有填补成本和分享未来收益的功能,涵盖了信赖利益补偿的功能,更能维护资助方配偶的利益补偿。人力资本的分割原则须遵循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并且须在特定模型的婚姻关系中才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力资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也对人力资本分割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人力资本的估值、分割比例、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相关论述。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9
,
本文编号:148243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shehuibaozhanglunwen/14824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