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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权请求权

发布时间:2021-01-29 23:51
  请求权是社会权的主要权能。社会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制度构建请求权、实施请求权、给付请求权以及救济请求权。我国目前对社会权请求权采取间接确认模式,使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时居于积极主动地位且自由裁量过大,不利于公民社会权实现。未来立法应采取直接确认模式规定公民社会权请求权。社会权是否具有可诉性不能一概而论,社会权制度构建请求权不具有可诉性,而社会权实施请求权以及社会权给付请求权具有可诉性。 

【文章来源】:江海学刊.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问题的提出
社会权请求权的理据
    (一)请求权并不局限于民法领域
    (二)作为基本权利的社会权应有请求权能
社会权请求权基本范畴
    (一)社会权请求权的界定
    (二)社会权请求权的类型化
        1.社会权自然法请求权、社会权宪法请求权以及社会权普通法请求权
        2.原权型社会权请求权与救济型社会权请求权
社会权请求权的确认
    (一)间接确认方式的弊端
    (二)直接确认方式的优势
社会权请求权的内容与社会权之可诉性
    (一)社会权立法请求权
    (二)社会权制度实施请求权
    (三)社会权给付请求权
    (四)社会权救济请求权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问题研究[J]. 李磊.  河北法学. 2009(10)
[2]论给付行政中行政私法行为的法律约束[J]. 王太高,邹焕聪.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8(Z1)
[3]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分及宪法对民法的影响[J]. 于飞.  法学研究. 2008(05)



本文编号:3007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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