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社科论文 > 社会保障论文 >

论适当生活水准权应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发布时间:2021-03-30 07:42
  半个多世纪以来,适当生活水准权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但在我国,其既尚未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所以未有专门的立法予以保障,甚至连学术界也缺乏对其深层次地探讨。我国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应该按照此公约的规定,全面完善相关法律,尽最大可能实现包括适当生活水准权在内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我国应当通过立法修法等途径,确定适当生活水准权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通过构建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保障该权利的良好实现。 

【文章来源】:天津社会保险. 2019,(0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概念及其逻辑内涵
    (一)何谓“生活水准”
    (二)何谓“适当”的生活水准?
    (三)适当生活水准权的逻辑内涵
二、适当生活水准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构建
    (一)确立适当生活水准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以专门立法的形式保障适当生活水准权
    (三)构建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司法救济程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适当生活水准权与社会经济发展[J]. 刘海年.  法学研究. 1998(02)



本文编号:310915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shehuibaozhanglunwen/310915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f55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