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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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解析
段 文 波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重庆 401120
摘要:举证时限这一颇具创新性的民事诉讼制度在饱受争议中出台。嗣后,理论研究者对其2001年,
褒贬不一,司法实务部门的具体操作也各有不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012年修正通过的《5条规定的新举证时限制度在外观上是承前启后,实质上则是废旧迎新。举证时限制度中的举证,是指提出证据申请,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以证据裁定的方式予以回应。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意在拒绝实施证据调查,而并非否定证据能力。法官在作出证据裁定时,除应考虑逾期这一因素外,还应斟酌其他情形。为保证新举证时限制度在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中实现功能最大化,应该在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明晰证据申请的撤回与放弃以及规制防御方法的提出等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举证时限 证据申请 证据裁定 诉讼资料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中2012年8月31日,
()。新《“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6当事人对自己提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条规定:
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
。从制度实施效果的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新《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从条文的外观看,此条规定涉及举证期限制度,角度看,
()那么其与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所规定的举证时限001年《
制度(以下称之为旧举证时限制度)是何种关系?具体来说,是简单的脱规入法,将司法解释升格为立法,即制度延续,还是对旧举证时限制度运行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另起炉灶而进行的制度革新?其次,如果旧举证时限制度就此被废除,那么相关制度的效力如何,当存当废?具体而言,新举证时限制度的实施对于反诉、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规定的适用存在何种影响?最后,,新《民事诉讼法》有关举证时限的条文表述还
“存在若干模糊之处,暗含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不予采纳证据”中的“证据”一词,看似清晰,实则极易导
致理解上的歧义。笔者拟就这些问题进行解析,以求对制度的有效推行和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一、是延续还是重建:新旧举证时限制度之比较
(一)新旧举证时限制度的更迭
《“规定》第3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3条第1款规定: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XFX026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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