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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11-25 13:17

  本文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若干争议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07809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徐海燕


【摘要】为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建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3年4月23日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建议扩大后悔权适用范围,延长权利行使期间。要将提起公益诉讼的消费者组织扩大到地市级消费者组织。要对惩罚性赔偿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态度,大幅提升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建议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各类商品或服务。建议细化格式合同立法规制,建立监管部门对格式合同的行政审查和纠偏机制,引入公众听证程序。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后悔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倒置;格式合同

  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颁布与实施以来,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优化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拉动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增强民族经济竞争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唤醒全社会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型的消费理念、消费模式与消费品层出不穷,企业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也在不断创新,现行《消法》已不能完全满足消费者保护的新需求与新期待。为进一步夯实消费者权益的的内涵,拓宽消费者权利的外延,强化商家的社会责任,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消法》修改程序,并于2013年4月23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消法修正案一读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一读审议。一读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4月28日将《消法修正案一读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本文拟就此次修法中的若干争议问题做一初探。


  一、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引入与完善


  为弘扬契约正义精神,规范经营者的营销行为,强化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法修正案一读草案》明确引入了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后悔权”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大众化的通俗说法。严格说来,后悔权可称为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破例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的民事权利。后悔权制度在国外法上称为“冷静期(cooling-offperiod)制度”或者“无因退货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严守原则,消费者本应严格履行自己与经营者签订的消费合同。倘若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消费者在缔约时受到欺诈或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消费者固可依据《合同法》第54条行使撤销权。但撤销权制度无法取代后悔权制度。“冲动是魔鬼”,在经营者巧舌如簧的促销劝诱下,很多消费者会产生消费冲动心理。一些经营者瞄准了这一心理状态,故意实施诱导消费的心理战术,甚至给消费者彻底洗脑。很多头脑发热的消费者在不冷静、不理性的心理状态下,仓促与经营者签订不明智、而又无法享受《合同法》第54条救济的消费合同。由于消费者无法行使撤销权,消费者只能为经营者的不理性营销和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高额代价。


  为遏制直销企业的不理性营销,2005年《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引入了后悔权制度,,允许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退货。我国法学界自2009年开始亦有学者主张导入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最苛刻的消费者会促生最优秀的企业家,会产生最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后悔权实际上是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由过去靠法院的仲裁机构做消防队员救火,提前到预防为本。这种治本之策对于缓解整个消费品领域的不和谐现象,对降低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压力,对于鼓励消费者更大胆地去消费都是有好处的”。


  后悔权制度以追求契约正义与实质性契约自由为目标,有助于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关口前移。《合同法》第54条赋予消费者的合同撤销权需要借助诉讼或仲裁程序实现。相比之下,后悔权原则上可由消费者直接向经营者主张。后悔权制度既会减轻法院与仲裁机构的裁判压力,也会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


  后悔权制度还会促使经营者的营销行为更趋理性,进而构建多赢共享、诚实信用的消费环境。为降低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概率,经营者就会主动告别钓鱼式营销手法,转而如实向消费者披露消费信息。因为,即使经营者如愿以偿地打昏消费者头脑,消费者亦在头脑不冷静时与经营者签约,但日后消费者头脑清醒时依然有机会解除合同。既然上钩的鱼可以依法逃掉,经营者就没有动力误导消费者。


  从新闻媒体与社会公众对后悔权制度的导入的积极反应来看,立法者引入后悔权制度的目的与制度设计获得了充分肯定。当然,亦有少数人担心后悔权制度会助长消费者失信行为,如滥用后悔权,以达到免费使用商品的目的。这种担心诚属多余。


  首先,为规范后悔权行使,预防后悔权滥用,尽快稳定交易秩序,立法者会科学设定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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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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