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争议问题及对我国国际义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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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2012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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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争议问题及对我国国际义务的影响
【摘要】:《罗马公约》为了维护影视产业的利益,没有对视听表演提供全面保护。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视听表演保护条约的过程中,美国和欧共体由于各自产业利益和法律架构的不同,在是否对"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提供保护、是否应扩大"国民待遇"的范围和是否应规定"推定权利转让"等问题上发生了激烈争议,最终以相互妥协的方式得以解决。根据由此缔结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我国只要在批准加入条约时对第11条声明保留,无论在修改《著作权法》之后是否赋予表演者"二次获酬权",都没有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该项"二次获酬权"的义务。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相关规定不能被理解为以互惠为基础就"二次获酬权"向外国表演者提供"国民待遇"。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基金】:
【分类号】:D997.1;D923.41
【正文快照】: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传统上是指以各种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①对已有作品进行表演,虽然并不产生新作品,②但对作品的传播至关重要。对于由曲谱和歌词构成的音乐作品和由舞蹈动作设计构成的舞蹈作品而言,如果没有歌手的演唱和舞者的舞蹈,几乎无法被公众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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