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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规的制定程序_疑罪从无处理的程序法规制

发布时间:2016-12-15 20:16

  本文关键词:疑罪从无处理的程序法规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088859     疑罪从无处理的程序法规制

姚显森


【摘要】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法治化,是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客观需要,又是提升疑罪案件从无处理过程及结果社会认同度与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为解决疑罪从无处理程序规范不足与司法实践随意性大等问题,应依法规制疑罪从无处理权,明确赋予侦查机关疑罪从无处理建议权,类型化配置存疑不起诉决定权,完善审判机关证据不足无罪判决权以及司法救济权;应依法规制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重视证据不足判断标准的相对独立性,完善与细化现行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强化证据不足无罪判决与存疑不起诉决定的说理制度;应依法规制疑罪从无处理过程,设立相对独立的疑罪处理程序,全面实现疑罪处理程序的多重功能。
【关键词】疑罪从无;程序法;法律规制

  

  问题的提出

  我国1996年颁行的《刑事诉法》就已明确规定:对证据不足案件[1],审查起诉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判机关“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是,该法实施后发生的“河南李怀亮案”、“杭州叔侄强奸案”、“五青年萧山出租车命案”等极为典型的证据不足案件,被追诉人却屡次被移送起诉并被判有罪。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这些案件历经的时间与耗费的精力,尤其是办案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实施的没有法律依据的“沟通”与“协调”以及侦查人员面对证据不足案件所表现出的无所适从等情况看,缺乏程序法规制是“疑罪”难以从无处理的根本原因之一。2012年修订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再次确认了疑罪从无原则。随后,中央政法委2013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但是这些有关疑罪从无的规范及讲话,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够重视疑罪案件如何从无处理的程序法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普遍从权力内部控制与预审法官外部控制的角度,探寻司法体制内权力实现型疑罪从无。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更多地强调司法体制之外的保障机制,大多从保障人权及有利于被告人等程序角度,,实证研究审判阶段的疑罪从无问题。国内学者早在上世纪末就开始研究和主张疑罪从无,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应当从无处理,但是与此极不协调的是,有关疑罪如何从无,即证据不足案件处理权如何配置、证据不足的标准如何判断以及相应的程序如何操作等疑罪从无处理程序中的根本性问题,却很少有学者专题论及。在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随意性及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2],已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鉴此,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3],应当从疑罪从无案件的司法实践需要出发,充分重视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独立性,通过优化配置疑罪从无处理权,明确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细化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等方式,实现疑罪案件从无处理的程序法规制。

  一、疑罪案件处理权配置的程序法规制

  疑罪从无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一种非正常结案方式,从疑罪从无的过程与结果看,其实质上就是疑罪从无处理权的配置与实现。因此,为实现疑罪从无的程序法规制,应首先考察疑罪从无处理权的配置问题。刑事案件有自诉和公诉之分。在自诉案件中,疑罪从无处理权由审判机关行使。在公诉案件中,疑罪处理程序主要体现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阶段,审判阶段的疑罪处理权配置与运行是疑罪案件处理权的组成部分。鉴此,为增强论证的针对性,下文就从上述三个阶段出发,探讨公诉案件中疑罪从无处理权配置问题。

  (一)明确赋予侦查机关疑罪处理建议权

  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如何处理证据不足案件,极易导致侦查机关在遇到证据不足案件时无所适从或者将案件久拖不决,因此亟须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法。现行法赋予审判机关证据不足无罪判决权,赋予审查起诉机关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权,却没有规定侦查机关享有疑罪处理权。现行法虽然从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撤销案件的情形等两方面,间接规定侦查机关处理疑罪案件的原则,但由于权力的不可推定性,仍然难以解决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必要条件之一。这就意味着,在证据不足时,侦查机关无权终结案件。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61条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但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或案件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而没有明确将证据不足的情况纳人其中。该条第6款虽然用兜底条款将“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为撤销案件的适用情形之一,但是很难说这些规定的立法初衷是将证据不足作为撤销案件的条件之一,而且证据不足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遇到证据不足的案件时,无权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另外,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6条虽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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