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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时代背景_走向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

发布时间:2016-12-18 01:50

  本文关键词:走向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走向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

——基于党的十一大至十八大报告的比较分析

作者:袁达松  

    摘要:  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的攻坚阶段,我国面临“中等收入国家陷阱”挑战,如何进行“改革顶层设计”,以建设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成为党的十八大后亟待探究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本文结合法治和包容性发展的基本内涵,提出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命题,通过对党的十一大至十八大报告进行对比分析,考量其中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与国家法治化的发展和变迁,提出建设包容性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法治顶层设计,并归结以法治国家建设统率和推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  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法治顶层设计;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

一、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命题的提出

(一)包容性发展已经凝聚为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基本共识

究竟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倡导包容性增长和包容性发展意味着什么?其与改革开放以及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什么关系?

综上可见,包容性发展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方面强调一国国内的发展机会平等,发展成果共享以及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于国际社会以及国家间机会均等、合作共赢的发展以及发展模式的包容,成果的共享和发展条件的可持续性。当前我国改革开放正面临着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突出,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停滞不前等诸多问题和挑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革收入分配,推动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已势在必行,而包容性发展正是契合了我国改革开放以及科学发展观所坚持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理念,为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提供了理念与路径支持。强调包容性发展已成为当今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包容性发展已经凝聚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共识,是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的方向所在。

(二)包容性发展应以法治国家建设予以实施

基于上文的分析,包容性发展成为改革共识,建设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则是改革共识的合理延伸、题中之义。推动以包容性为导向的改革方针政策,从制度上予以贯彻实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可行路径。经济发展需要建设包容性的经济制度。而针对当前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的困境,最根本的出路还是要从改革政治体制入手。改革政治体制,就是要改变现有的生产关系,即改革现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产品的分配方式。因此,我国政治体制建设也应以建设包容性政治制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而,推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两者必须相互协调、相辅相成,这就决定了包容性的经济与政治制度必须协同共建。

进行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包容性经济和政治制度,是实施包容性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建设包容性经济和制度,须以法治国家建设为基础和前提,主要原因是:其一,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需要以宪法和法律予以确认,以保证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而维护改革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没有强有力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保障,改革会沦为空谈,难以付诸实施;其二,要维护改革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则须进一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至上地位,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现全社会的法律信仰和守法意识。只有权威性的宪法和法律及其实施才能确保改革的确定力和公信力,保证改革能够按照预期稳步推进;其三,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至上地位,则须以法治国家建设为手段,将法治融入国家建设理论和实践当中,以法治国家建设奠定宪法和法律的至上地位,祛除经济和政治制度建设中人为因素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确保制度和体系的稳定性,进而保证改革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因此,实施包容性发展,建立包容性经济和政治制度,需要以法治国家建设为基础和前提。

二、党领导下的国家法治建设历史考量

(一)建设包容性经济和政治制度的三个主要维度——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国家法治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里的“五位一体”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个方面,五者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对于建设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笔者认为应包含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国家法治化三个维度,主要基于以下理由:我国经济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走的是不断深化市场化改革的发展道路,并在此基础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深化经济市场化改革也是自上而下认可的目标和共识;在政治改革层面,民主和法治始终被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两个重要方面,这也是历届党代会报告的表述方式。而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建设,其有关发展机会平等、发展成果共享以及可持续发展等理念涵盖了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由此,笔者选取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国家法治化作为考量包容性经济和政治制度建设的三个主要维度。以下,从这三个维度考量从十一大以来历届党代会报告中,有关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与国家法治化建设的发展变迁过程以及三者间的关联性。

(二)经济市场化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与互动变迁

表一 党代会报告中(十一大至十八大)经济市场化与国家法治建设的互动变迁 

 

经济体制改革与法治化的关系

宏观调控与法治化的关系

市场秩序与法治化的关系

对外开放与法治化的关系

十一大

未涉及

未涉及

坚决制止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

未涉及

十二大

未涉及

对重要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小商品通过政策法令管理

深入打击经济犯罪

未涉及

十三大

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

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行政手段调节市场

严格执行市场管理法规,形成正常的市场秩序。

健全涉外经济立法,吸引投资

十四大

完善保障改革开放的法律法规,落实国企股份制改造相关法规

依法行政,限制政府干预企业的职权。运用经济法规等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市场制度和法规建设,促进公平竞争。

继续完善投资环境

十五大

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

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依法加强金融监管。

健全市场规则,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

十六大

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依法坚持政企分开。

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加强金融监管。

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提高法规和政策透明度

十七大

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完善国家规划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

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十八大

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手段机制化建设。

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 等受到法律保护。

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完善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三)政治民主化与国家法治化的发展与互动变迁

历届党代会报告中政治民主化与国家法治化的关系,可从三个方面考虑二者的互动发展(参见表二):

表二 党代会报告中(十一大至十八大)“政治民主化”与“法治化”关系互动变迁

名称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的关系

党与政法工作的关系

十一大

未明确涉及

未明确涉及

未明确涉及

十二大

紧密地结合起来,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未明确涉及

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

十三大

两者不可分割。

通过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向制度化、法律化。

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克服官僚主义现象和封建主义影响。

十四大

两者要取得明显进展

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

十五大

两者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

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十六大

两者与党的领导有机统一起来。

政治体制改革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宪法和法律是党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十七大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十八大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四)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与国家法治化的关联分析

十一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多有起伏。党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法治建设有不同的认识和政策,其发展也贯穿了“文革”结束后整个中国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影响到政治、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从十一大至十八大,我国的法治建设一直朝着逐渐成熟的方向进步。具体而言,党领导下的国家法治建设在法律信仰、立法、执法、司法和其他方面有不同的表述和注重。(参见表三)

在司法方面,党的十一大和十二大未有明确涉及,但从十三大开始提出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是在“文革”后总结经验教训的一大进步。十四大提出要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权,比十三大的提法更加具体,说明党对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认识更加深刻,是较大的进步。十五大首次提出要对司法进行改革,相比之前迈出了更大的步伐。尤其是其强调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从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角度提出了司法改革的具体方案,在执法队伍建设的同时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十六大提出要维护司法公正,十七大又再提及司法体制改革,而且从多方面具体提出了改革的目标。一方面强调建立公正权威的司法制度,另一方面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有一定的进步。十八大延续了十七大的目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但没有提出其他具体的目标。

在法律监督和普法等其他方面:十三大开始提出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重视法制建设中公民的作用。十四大将民主法制实践与教育结合起来,在十三大的基础上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有了初步的构想,但缺乏系统性。十五大开始提出要进行普法教育,不仅强调公民的法律意识,而且着重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十七大不仅提出要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而且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相比之前的进步在于,不仅强调公民的义务,而且开始重视公民依法获得的权利。十八大除了强调普法教育外,着重强调了领导干部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提高运用法治化手段深化改革、解决矛盾的能力,但对公民参与法律监督等强调不够。

表三 党代会报告中(十一大至十八大)有关“法治化”变动比较 

党代会

法治化

法律信仰

立法

执法

司法

其他

十一大

 

未涉及

未涉及

加强公安工作和社会主义法制。

未涉及

未涉及

十二大

 

未涉及

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未涉及

未涉及

未涉及

十三大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用立法巩固改革成果。

改善执法活动。

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十四大

 

高度重视法制建设。

制定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加强执法监督。

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

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

十五大

 

实行依法治国,发展民主同健全法制相结合。

加强立法工作,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开展普法教育。

十六大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适应经济发展和入世的新形势,加强立法。

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

健全司法体制。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十七大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弘扬法治精神。

科学、民主立法。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十八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严格执法,推进依法行政。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十一大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任务,必须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在, 上层, 建, 筑包括在各个文化领域的专政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十二大明确提出了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的问题。以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为重点和主线,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突出强调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政治民主化与法治化的相关作用却较少提及。十三大首提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始试水,对政治体制改革也提出了愈益紧迫的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过程,应当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相适应。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最终取得成功。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此时已初步认识到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国家法治化三者之间不可分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十四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本质理论。要求必须把发展生产力摆在首要位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与此同时,也认识到政治稳定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前提。但实践中仍然贯彻经济是基础,政治和法制为经济服务的原有方针。

十五大明确指出要坚定不移的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与政治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相辅相承。政治民主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发展依赖于法制的健全,法制的健全同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建设是途径,民主政治是目标,二者相互促进。经济的发展对法制建设的完善提出了要求,只有法制建设跟上了,经济建设才能获得源源不竭的动力。随着“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观念的提出,十七大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伴随着我国在经济、法治上取得的巨大成就,政治体制改革的时机日趋成熟,政治民主化建设的需求更加迫切。十八大明确指出,要以政治体制改革带动民主建设,而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法治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也需要法治先行。所以“要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参见表四)

 

党代会

 

经济市场化发展

政治民主化发展

 

法治化发展

党内民主

党外民主

政治体制

改革

十一大

 

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任务之一。

扩大党内民主生活。

充分发扬人民民主。

未涉及

未涉及

十二大

 

经济发展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

加强同各民主党派、爱国人士的合作。

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

十三大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

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

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秩序,巩固改革成果。

十四大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实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加强市场制度法规建设,将法制化与民主化紧密相连。

十五大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

健全民主制度,扩大基层民主。

完善民主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依法治国。

十六大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十七大

 

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

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政治参与相适应。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八大

 

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协商民主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注重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三、建设包容性经济与政治制度的法治顶层设计和进路

(一)改革的顶层设计关键在于以法治国家建设为基础和前提

党中央在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必须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更加注重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在改革的十字路口,推进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转变已成为我们当下的迫切选择。即经济体制改革最终促使政治体制不得不实行变革。而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使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相适应,建设包容性的经济与政治制度,以服务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前文已经提及,法律作为主要的公共判断标准,对于解决价值分歧,具有不可替代的规范性作用。法治国家建设所应具备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权威以及法治化所要求的良法之治,可深入体现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同时,法治化建设对于协调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保证二者协调、相适应,建设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具有基础性、框架性作用。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最终都需要以宪法或者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以保证改革的公信力和确定性,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保驾护航。因此,改革的顶层设计,建设包容性的经济与政治制度,应以法治国家建设为基础和前提。

(二)以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统率和推进经济与政治改革的建议

自从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制度建设和法治观念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率和推进经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法治国家建设是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建设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建设统率和推进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的法治国家,必定涉及多方面的运行机制,笔者以下从法律信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几个方面对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制度作出建议和设想。

司法上,从历届党代会报告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对司法一贯采取的政策方针,即强调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以及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要求,大多是从宏观方面对司法机关提出要求,但是,对在实践中接触当事人的审判人员的工作职责、品德修养、专业水平、作风素质等方面还不够重视。如何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司法效率等司法实践问题,应当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尽快提上日程。

面对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尽管经济发展前路尚未明晰,法治建设进程中也存在诸多变化,但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明确不变的:任何制度的引进或改革都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应该符合包容性经济和政治制度的要求,并以国家法治化予以推行。

如前所述,法治国家建设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政治民主化建设、经济市场化建设相辅相承的。改革是一个一体化的过程,但应当以法治国家建设统率和推进经济与政治改革。

从宏观上来看,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国家法治化三者是辩证统一的整体。经济市场化是政治民主化、国家法治化发展的基础,政治民主化、国家法治化反过来促进和保障经济市场化成果。具体而言,政治体制改革主要包括行政制度改革、审判制度建设、党内外民主制度建设和党际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经济市场化改革主要包括垄断经济改革、劳动分配改革、财税改革、金融社保体制改革等;国家法治化改革则主要包括立法程序改革、执法司法改革等。三者之间发展变迁的关系决定了以法治国家建设统率和推动政治、经济改革的日程设定。

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也需要劳动分配改革、垄断经济改革、金融社保体制改革方面的支撑。共享性和强调权力保障是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特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的公平正义要求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推进垄断行业国企改革相统一;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的权利保障的要求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建设目标相一致;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的协调发展的要求与经济建设财税改革相统一。

四、结语

注释:
[i]所谓“中等收入国家陷阱”,意即当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水平后,,由于不能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导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最终出现经济停滞的一种状态。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2010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400美元,已经进入中等收入偏上国家的行列。参见张占斌:《跨中等收入陷阱需顶层设计和顶层推动》,载《学习时报》2012年1月2日第004版。
[ii] 在2012年两会上,国家领导人指出,“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进行到底,已经取得的改革和建设成果还有可能得而复失,社会上新产生的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人民网:《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问》,载,2012年3月15日访问。
[iii] 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通过二次分配来解决初次分配没有解决的问题,这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不能在一次分配中达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而寄希望于二次分配,则可能会事与愿违,既难实现效率,也无法实现公平”,可行的办法是,“在一次分配中争取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而把二次分配作为补充,解决初次分配可能会遗留的一点问题”。参见林毅夫:《解读中国经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7-218页。
[iv] 参见胡锦涛2009年11月15日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上的讲话,详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0年9月16日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致辞,详见新华网;2011年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详见新华网, 2011年4月15日在博鳌亚洲论坛上的主旨演讲,详见新华网,均在2012年12月12日访问。
[v]李慧兰:《论包容性增长的法治跟进——以农民工法律援助为例》,载?id=17940,2012年12月9日访问。
[vi]刘艳红:《包容性刑事法治国之构建与提倡——刑事法治国基本模式之冲突与出路》,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
[vii] 史际春、赵忠龙:《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历史维度》,载《法学家》2011年第5期。
[viii]20世纪中后期,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过程所产生的利益并没有会自动地逐步分配到社会各个阶层,生产要素的流动促使财富的分配更多惠及富者,最终导致富者更富,穷着则更穷。为了让经济增长能够更多的惠及广大民众尤其是低收入贫困人口,使其更多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收益,亚洲银行于1999年提出亲贫式增长的概念。强调亲贫式增长是能够增加穷人收入,促进公平分配的增长。参见王汉林:《“包容性”发展的社会学解读》,载《科学经济社会》2011年第4期。
[ix] 进入21世纪,经济发展的普惠性已不仅仅局限于收入分配问题,人类福利的其他方面也逐渐受到重视,包容性增长概念应运而生。所谓包容性增长强调不但要保障弱势群体分享发展利益的权利,更应注重提高其参与经济增长过程、获得发展机会的能力,要更加注重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整体福利。参见世界银行:《增长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
[x]邱耕田、张荣洁:《论包容性发展》,载《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1期。
[xi]张幼文:《包容性发展:世界共享繁荣之道》,载《求是》2011年第11期。
[xii]向德平:《包容性发展理念对中国社会政策建构的启示》,载《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xiii]吴敬琏:《建立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载,2012年12月9日访问。
[xiv] 江平在十八大召开前夕接受《经济导报》采访时便提出,“法治天下的根本是建设宪政社会主义!遵守宪法,依宪执政、依宪治国,这是中国法治天下的根本,也是建设宪政社会主义的大势之所趋。”详见,2012年12月12日访问。
[xv] 具体而言,宪政社会主义就是秉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以公民社会为本位,以人民为权力主体,以民主宪政体制为权力载体,以人民民主宪政为本质特征,以科学民主制为基本原则。参见华炳啸:《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进路与顶层设计》,载《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第1辑《大国复兴的宪制之道》,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xvi]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22页。
[xvii]参见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xviii]参见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2010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xix] 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25页。
[xx] 钱颖一:《警惕滑入坏的市场经济——论市场与法治》,载《经营管理者》,2001年第2期。
[xxi] 季卫东:《结构的组合最优化——探索中国法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载《国家、市场、社会: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发展》梁治平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xxii] Coffee,John C.,2001,“The Rise of Dispersed Ownership:The Roles of Law and the State in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Yale Law Journal 111,October 2001.
[xxiii]王宝林、安明焘:《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民主与法治取向述评》,载《公共治理》2011第4期。
[xxiv] 法理型统治类型的主要特征包括:(1)政府机关办事应按照法律规定制度化和程序化,任何法律条文一经制定,所有成员都应遵守;(2)办事人员应当照章办事、不顾情面;(3)统治者和统治形式都是由于法律的认可才是有效的,服从者只是服从法律而不是服从统治者其人等。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8-251页。
[xxv]参见陈景辉:《法律的内在价值与法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1期。
  邓聿文:《通往法治之路》,载,2012年12月9日访问。
  卓泽渊:《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67- 477页,
  卓泽渊:《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95页。
  江必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思考——以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为背景》,载《人民论坛》2012年第11期。
  刘军:《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件》,载《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参见丁家龙:《现代国家建设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第2010第12期。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中共中央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1页,。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中共中央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87页。
较有代表性的表述如:“法治先行,打造一个注重程序、尊崇法制的社会环境,就能为渐进有序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创造必要的条件。在社会转型期选择法治先行民主渐进的路径,符合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付出的社会变革成本和代价相对较小,获得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参见齐奇:《政治体制改革法治先行民主渐进》,载《法制日报》2011年7月26日。
参见广顺:《关于顶层设计的思考》,载,2012年12月9日访问。
袁绪程:《关于改革的顶层设计》,载,2012年12月13日访问,原载?633.html,已无法访问。
华炳啸:《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进路与顶层设计》,载《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第1辑《大国复兴的宪制之道》,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刘军宁:《关于改革的顶层设计思路是一条死路》,载,2012年12月13日访问。
苏力:《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感》,载《四川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张新宝:《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
王利明:《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参见卓泽渊:《依法治国中的依法执政》,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7期。
季卫东:《建设法治国家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载《中国改革》2012年第10期。
李龙:《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纪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十周年》,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参见季卫东:《建设法治国家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载《中国改革》2012年第10期。
参见潘维:《法治与未来中国政体》,《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5期。
有学者认为法治的实现至少需要三个前提条件,“第一是重新确立民主、法制和法治在执政党意识形态上的头等地位;第二是权力结构上的设计,处理好政治、法律和社会工作的优先次序;第三是司法系统的非政治化。”参见郑永年:《为什么中国社会怀念“民主与法制”》,载 ,2012年9月11日。
有学者指出,“改革如果不彻底, 在推进至某个特定阶段的时候, 往往会形成新的既得利益集团。在进一步破除原有格局时,这些利益集团将成为妨碍改革推进的重要阻力。”参见袁绪程主编:《未来30年,中国改革大势》,.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页。
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3年2月23日进行全面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见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3年3月25日访问。

作者简介:袁达松,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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