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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生考cpa_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

发布时间:2016-12-18 12:02

  本文关键词: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079638     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

何勤华


【摘要】在法学的发展中,不仅会与其所在的各种社会现象发生联系,法学内部各个要素之间也发生着种种联系,这些我们称之为法学发展的规律。从现象与本质、偶然与必然、特殊与普遍等三个角度观察新中国法学的发展,存在着七大规律,,即新法学确立过程的曲折性和反复性;对外国法学的移植;对本国历史上法学遗产的吸收;关注现实社会问题;积极参与立法和司法改革;进行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法学方法论的自觉。这七个方面之所以成为法学发展的规律,而不仅仅是现象或特征,是因为它们在新中国乃至世界各国法学发展中的出现带有必然性和普遍性。当然,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这些规律在中国表现得更为经典。
【关键词】法学发展;规律;法学史

  法学发展规律,就是在法学发展过程中,其所发生的各种本质的、必然的、普遍的联系。一般而言,规律虽然不是简单、直接地显现在事物的表面,但正因为它是事物之间的内在的本质联系,而且这种联系又不断重复出现,因此,我们通过若干角度,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就有可能对其获得一定的认识。


  第一,从现象和本质的关系入手。一般而言,本质决定现象,现象反映本质。比如,在近代法国、德国法学的成长中,先后学习、继受了罗马法学;美国法学的形成,借鉴吸收了英国的法学;而在中国法学的发展中,也先后移植了日本、苏联、美国的法学。这些历史现象,反映出来的就是“任何一国法学的发展,都必须向其他先进国家的法学学习,并移植其成果”的本质,而这一本质,是可以通过对各个国家法学发展过程的分析,来予以认识、把握的。


  第二,从偶然性和必然性的关系入手。比如,11世纪在意大利博洛尼亚(Bologna)大学形成的以伊纳留斯(Irnerius,约1055-1130)为创始人的注释法学派,孜孜以求于注释罗马的国法大全,不关注社会现实,慢慢就脱离了意大利社会的实践。因此,尽管博洛尼亚注释法学派曾经盛极一时,但终于日趋衰微,为后来以联系意大利现实为研究宗旨的评论法学派所取代。这里,“任何法学的发展,都离不开对法典的注释”这一点,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因此,它是法学发展的规律之一;但是象注释法学派这样最后脱离社会实践的、唯文本是问的法典(法律)注释,则只具有偶然性。


  第三,从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入手。比如,在整个19世纪以及20世纪前半叶,在法国、德国以及日本的法学发展中,判例法的作用不是很大,其原因就是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不承认法官造法,这一点成为了大陆法系的特点之一。但由于这一特点只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存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都不存在,只具有特殊性,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只以成文法典为法源”这一历史现象,就不能认为是法学发展的规律。


  可见,规律和现象不一样,现象浮在表面,规律隐藏在背后;规律和事件不一样,事件可能是必然,也可能是偶然的,而规律则是必然的;规律和事物的特点也不一样,特点只存在于个别国家,而规律则具有普遍性。


  从上述三个角度来观察新中国60多年法学的发展,可以发现其存在着七大规律:(1)新法学确立过程的曲折性和反复性;(2)对外国法学的移植;(3)对本国历史上法学遗产的吸收;(4)关注现实社会问题;(5)积极参与立法和司法改革;(6)进行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7)法学方法论的自觉。


  上述规律不仅在新中国的法学发展中存在并发生着作用,在民国时期,以及在其他国家的法学发展中也都是存在并发生作用的。比如,对外国法学的移植,就曾经是民国时期中国近代法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动力。日本近代法学诞生与确立的情况也同样如此。又如,新法学在诞生过程中会遭受挫折以及法学家经历坎坷、深受磨难之规律,在其他国家的法学发展中也不断发生、重复出现。如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一些曾经支持和鼓吹大资产阶级主张的法制观念和法学原理的法学家如梅兰(Merlin,?—1838)等,就通过不断背叛之前拥戴过的领导人以及变换自己的政治立场,才躲过了一次次的杀身之祸。再如,在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学发展进程中,都会出现学术观点的激烈争鸣,乃至学派的严重斗争。这些现象的出现,就是法学发展必然伴随着的学术讨论与学术争鸣之规律在背后发挥了作用。最后,法学研究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参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在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也都是普遍的现象,它们所体现的就是“法学发展必然要关注社会现实”的规律。


  现在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这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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