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的分类_“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升中国法治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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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独立推进人民权益保障升级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无疑,“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是一个让公众眼前一亮的提法。虽然2010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布的《2009年中国人权白皮书》里就专设了“人权的司法保障”一章,但这次“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进入党的三中全会公报,意味着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被纳入了中国最高决策层的决策议程,公众对于中国的人权保护、司法公正的愿景有了更多的期待。这也是2004年“保护人权”进入《宪法》之后,中国人权事业的又一桩大事。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即是通过司法手段,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必须将公报中高屋建瓴的决策,落实到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政策中,才能让群众吃到其中的“甜味”。
首先,需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过程的人权保护。这主要体现为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中保护人权的规定。去年,新中国第三版《刑事诉讼法》得以通过,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以体现刑诉法应有的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统一。新法在定罪标准上引进了法治国家通行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规定对审讯实施全程录像,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这些都是中国人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的抓手。新法对规范司法程序、杜绝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杜绝冤假错案等,意义重大。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新法施行近一年了,包括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老问题仍然存在。司法机关不能空谈抽象的“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而必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
其次,“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还意味着,国家以开放的心态,开通更便捷的管道,让公民通过司法起诉、公益维权等方式,实现个案的人权保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称,“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这句话是过去文件中所缺少的,“由于人权案件属于宪法案件,过去此类案件在内地大部分不被司法程序受理,或处理的时候被简单化,如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来了,既是对人权保护的强化,也是提高司法能力的体现,让司法在人权保障上有明确的功能,避免将此类案件推向信访或其它非法律途径解决”。
的确如此,过去一些公平受教育权、公平就业权、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权的案件,虽然在宪法、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往往被很多地方视为“敏感”,,不能在法庭上解决,被强推到信访、申诉等渠道内解决。如今公报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使得人们有理由期待司法系统尽快将人权保护领域的案件纳入司法解决的渠道,对侵害人权的行为实施司法审查,实现宪法权利的司法化。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真正落实为司法机关的严格规范执法,落实为通过司法诉讼个案推动中国的人权事业,既是中国人权保护机制的升级,又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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