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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

发布时间:2017-01-19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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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1 年第 6 期

0154- 009) ( 文章编号: 1674 - 5205( 2011) 06-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
蒋 慧

( 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044)
〔摘 要〕 食

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 各地食品安全事故仍旧频繁发生。食品及食品安全相关基础概念界定不

监管权限划分不清、 安全标准不统一等要害问题在法律出台后仍然没有得到解决。通过对食品及相关概念的 明、 在立法上区分食品、 药品和毒物的概念和标准, 着重比较分析了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重新界定, 之差异, 重新界定和阐释了监管权限、 行业自律、 社会及公民监督等重大问题, 借助制度经济学及规制博弈理论对 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进行评析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改良意见。 〔关键词〕 食品; 毒物; 监管; 食品安全标准 Abstract: After the promulgation of Food Safety Law, food safety accidents still occur frequently. The uncertain definition of food and basic concepts related with it,unclear regulatory authority division,disunity of safety standards and some other key questions are still not solved after the issue of the Law. Through the redefinition of food and related concept,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legislation shall distinguish food,medicine,and toxics in definition and standards. Then the article emphatically analyz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hina and some developed countries in their regulatory system,redefine and interpret of the authority of supervision,self - discipline and the supervision of social groups on major issues. Finally,some improved opinions are put forward via the utilization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d game theory after the review of our present food safety regulation. Key Words: food; toxics; regulation; food safety standard 中图分类号: DF36 文献标识码: A

一、 问题的提出 曾有人说, 我国食品监管处于缺乏英雄的时代。 2009 年 6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于是, ( “ ” 法》 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 》 ) 正式施行。 该法涵 “从农田到餐桌 ” 盖了 的食品生产、 加工、 销售、 消费 — 整个产业链条, 重新架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 食品安全风险监管、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信息、 事 故处置及安全许可等进行了全方位的重新定位和制 度构建, 规定非常细致。 但是, 引起全国性反应的食 品安全事故仍有增无减。2011 年 4 月中旬曝光的沈 “ 阳 毒豆芽 ” 事件, 最后由公安部门出面才得以清查 处理, 《食品安全法 》 而被 赋予监督权的工商、 质监、 农业行政部门隐藏幕后, 处置乏力, 现实和立法之间 。《 食品安全法》 的差距甚大 的落实仰仗于监督机关 履行职责, 然而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 监督机关
收稿日期: 2010 - 10 - 28 作者简介: 蒋慧( 1970—) , 广西全州人, 女,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 士研究生, 玉林师范学院法商学院教授。

似乎有一千个伤心理由: 不归我管, 我管不了! 食品 安全失去了监管机关, 就犹如野马失去了缰绳, 安全 事故必定频繁发生。 《 尽管 食品安全法》 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共卫生机 关将制订统一的、 具有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 但时 至今日诸多食品的统一安全标准尚未形成 。 面对乱 象丛生的食品安全监管秩序, 还得从食品的概念和界 定谈起。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多 与食品有关的基础性概念没有厘清有关 , 因为基础性 概念不清晰、 标准不统一,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才会出
〔1〕 “ 现 ‘九龙治水 ’ 难筑食品安全底线 ” 之类的状况,

监管部门权力的边界自然会因为原初的概念模糊而 无法厘定和理顺。 二、 食品的概念及其界定 食品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客体, 因此食品的范畴就 , 决定了监管的范围。 对于食品的界定 《美国食品、 ( 药品和化妆品法 》 Federal Food Drugs and Cosmetic Act, FDCA) 采取了是比较宽泛的界定模式, 无论是原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 料、 半成品和成品都涵盖其中, 并且对有争议的物品 , 。该法第 201 节 f 款对 食品 ” “ 则例示出来 如口香糖 ( 的定义是: “ 1 ) 人或其他动物使用的食物或饮料, ( 2) 口香糖, ( 3) 用来组成这些食品成分的物品。 ” 及 《 ( 加拿大 食品药品法案 》 Food and Drugs Act,RSC, 1985,c. F - 27) 也是采取包容式的界定方式, 除去 法律具体规定的化妆品及药品外 , 其他能够供人饮食 的物品及掺入物均属于食品。 该法第二部分“术语 解释” 中对食品 ( food) 进行了界定: 食品包括任何加 工、 出售或者供人用作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 还有口 香糖, 以及掺入食物中的供人饮用的任何组成部分 。 欧盟对食品的定义既采用了概括定义法 , 也采用了排 。《欧盟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第 除法, 态度十分严谨 178 /2002 号指令》 2 条对食品是这样界定的 “食 : 第 品( 或食物) 是指任何加工、 部分加工或未加工, 旨在 。‘食 或者可以合理期待供人摄取的物质或者产品 包括饮料、 口香糖, 及在加工、 准备或者处理过程 品’ 。《 中掺入食物中任何含有水的物质 ” 日本食品安全 基本法》 适用排除法界定食品, 2 条对食品的定义 第 《 是: 指除 药事法》 规定的药品、 准药品以外的所有饮 《 “ 食物①。我国 食品安全法》 99 条对 食品” 第 的定义 , 一字不动地照搬了已废止的《食品卫生法 》 表述为: 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 的物品②。这个法律界定的明显弊端在于失之过窄, 比如没有明确将半成品纳入食品范畴 。 我国《食品 ( 工业基本术语 》 GB / T 15091 - 1994) 第 2. 1 条款对 食品( food) 的定义是: 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 包括加工食品、 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 不包括烟草或 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但这只是一个标准, 并不是法 。 律 上述比较分析表明, 我国现行法上界定的食品范 围不包括半成品, 很明显, 我们的食品安全立法中的 , 食品概念需要进一步拓宽, 应该包括“半成品 ” 因为 现实生活的确存在一些食品半成品受污染致害的可 能。食品科学家新近的研究发现很多半成品食品其 实和各种癌症存在较大相关性, 因此对半成品食物有 必要进行立法控制, 将其纳入食品安全法律监管范围 之列, 否则一旦出现半成品食物致害, 如果《食品安 全法》 不将其列入食品的范畴, 恐怕受害者要面临想 获得法律救济就会遇上因为法律存在漏洞而寻求救 济时于 法 无 据 的 尴 尬 境 地。 有 鉴 于 此, 将“半 成 应 品” 明确纳入我国《食品安全法 》 关于食品的概念界 定范围之内, 或直接援用《食品工业基本术语 》 中对 食品的定义。基于这种表述, 食品的概念应该涵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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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概念, 如人们日常生活必需的各种粮食、 、 、 、 蔬菜 瓜果 蛋奶 畜禽、 茶叶、 药用植物及其产品和水 这些经过农业工人种植、 养殖而形成的、 未经加 产品, 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应该属于 食品的范畴。凡属于工业食品半成品的农产品安全 的相关规定, 其次才适用 首先应适用《食品安全法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此外, 要对食品进行充分、 严谨的界定, 还需要把 它和相关的几个语词“药物 ( 药品 ) ” “毒物 ” 和 进行 严格区分, 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食品的真正内涵。 从本质上讲, 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物 、 药物、 毒物的区别不是绝对的, 可因条件不同而相互转换。 凡可维持或继续正常新陈代谢 ( 即能向机体提供热 量及营养) 的物质就是食物; 可以改善或恢复正常代 谢功能( 即能使机体的不正常状态转变为正常状态 ) 的物质就是药物; 扰乱或破坏正常新陈代谢的物质就 因 是毒物。食物和药物的服用遵循量变和质变规律 , 此暴饮暴食、 过量滥用药物都会造成机体正常功能的 〔2〕 破坏, 使其转化为毒物。 对于何为毒物, 在毒物学 上有非常精细的界定③。 不安全食品通常是因为其 中隐藏着毒物, 可以说毒物是与不安全食品相伴而生 对毒物的认识越深刻, 在识别不安全食品或药物 的, 上也会更加深刻一些。 如何把科学意义上的食品、 药物以及毒物的区分 应用到食品安全立法及食品安全监管中来具有重大 意义。在我国, 食品与药物的立法区分相对比较明 但是在食品与毒物之间的区分、 立法和监管方面 晰, 。 目前食品中的很多添加成分或者 却存在很多问题 附带的自然成分当中很多都是化学品 , 这些化学品如 果使用不当, 则会变成有毒物质, 对不同年龄层次及 健康状况的人造成一定的损害。 比如三聚氰胺在婴 儿奶粉出现的标准剂量对成年人的伤害可能不大 , 但 对于功能器官发育尚未健全的婴幼儿来说则会造成 伤害。因此, 精确界定食品中配加的添加成分或者说 轻微毒物,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来说至关重要 。 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同时, 必须要对与之相
《药事法》 1960 年第 145 号法律) 第 2 条第 1 款对 ( ① 关于日本 “药品” 第 2 款对 、 “准药品” “化妆品” 及第 3 款对 的具体界定, 可参见 : , 王贵松 《日本食品安全法研究》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 年版, 第 3 - 4 页。 : 第 无害, 符合应 ② 《食品卫生法》 6 条的规定 “食品应当无毒、 ” 当有的营养要求, 具有相应的色、 味等感官性状。 香、 以及其为人体吸收的 ③ 对于毒物学上毒物的分类和具体形态, : , 具体途径等等,, 可参见刘景林、 周亚红 《毒物及微量物证分析学》 南 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183 - 189 页; John Timbrell,The Poison 第 Paradox: Chemicals as Friends and Fo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 pp. 20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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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而生的毒物进行控制, 安全食品不仅要无毒, 无杀 、 , 虫剂 化学以及物理污染物 还要不受足以致人生病 寄生虫及病毒的微生物病原体的侵害①。 对 的细菌、 毒物没有透彻的认知和控制, 食品安全问题则无从谈 目前尚停留在剧毒 及。我国法律对毒物的法律规制, 相对于食品卫生及人体健康的毒物 或者毒品的层次, 立法则 非 常 欠 缺。 而 美 国 及 欧 盟 等 却 专 门 制 定 了 《毒物控制法》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TSCA) 、 ( 《关于化学品注册、 评估、 授权及安全使用的法 规 》 ( Regulation on Registration,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即 EC 1907 /2006 法 令,简 称 REACH 法规 ) 等 法 律 文 件 并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管 制 机 构。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立法仅对食品进行的界定 , 尚 不足以胜任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必须对药物、 毒物 尤其是在食品生产、 加工、 运输、 包 进行清楚的界定, 、 ( 往往是食品安全 装 销售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毒物 事故的媒介 ) 进行明确的界定及设立一体化的专门 机构进行监管, 食品安全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 三、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问题及比较借鉴 “ 对食品安全必须实行 从农田到餐桌 ” 全过程无 缝隙监管, 该监管理念是目前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国 《 际发展趋势。现行 食品安全法 》 坚持了全程监管的 理念, 强调整个食品链各环节按社会分工和协作关系 来设计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制度和程序 , 并加以科学 弥补了之前《食品卫生法 》 调整范围过窄以及 衔接, 与其他相关立法不协调的缺陷。通过全程监管, 在食 品生产和销售链的整个过程中采取预防措施 , 防范潜 在危害食品安全的风险, 从源头上解决食品不安全的 。但是 《食品安全法 》 , 问题 及其《实施细则 》 出台以 来,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相关立法并未发挥其 预期效用, 其中原因值得探究。 ( 一)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框架之设计 2008 年, 鉴于食品安全领域事故频发, 食品安全 监管主体多元、 监管权力涣散以及监管结构 “碎片 化”的现状,国务院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 11 批准进行了 大部制”改革, 根据国发〔2008〕 号通 知精神, 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了整合, 由 卫生部接手原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 品安全综合协调、 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 能, 同时将原国务院直属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改由卫生部管理。 这次改革并未突破原有的多部门 分环节监管体制的框架, 改革后主要由农业、 质检、 工 、 。 商 卫生四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

, 可见 《食品安全法》 《实施细则 》 及其 颁布之后, 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监管的格局并未打破, 除具有 “超部门协调机制” 之称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 其办公室之外,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仍旧涉及到卫生、 工商、 质检、 商务、 海关、 农业部门, 只是分工比上述国 2008〕 号通知精神更加细化, 11 表现在: ( 1) 国务 发〔 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 导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 2) 卫生部门负责饮 用水的监管, 与工商、 商务部门共同负责食品流通环 节及餐饮业、 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同时承担综合 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 ( 3) 农业部门负责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 ( 4) 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的监管; ( 5) 质检部门除负 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之外, 还参预食品流通、 消费及进出口环节的全程监管。 规制经济学认为, 公共机构的多头重复监管肯定 将其原有的相关职 会增加监管成本。精简监管机构, 能和职权进行整合, 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多部门监管 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 压缩其中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 或空隙。这种新的监管架构整合了一些机构权限和 职能, 在理念上是积极的②。 从宏观角度看, 目前的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经轮廓分明 , 但是由于一些旧有 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废止 , 中央及地方的食品 安全监管机构的权限没有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 , 导致 实际监管工作变得无法可依, 部门之间监管打架或者 “ 监管 碎片化 ” 现象依然严峻 ( 参见表一 ) , 以致沈阳 “ 事件, 最后只能由该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 的 毒豆芽” 打假办领导小组领导亲自出面协调解决。 至于新的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 、 提高监管绩 效还有待未来检验。表一如下:

① See“food safety”item,in Gale Encyclopedia of Food & Culture at http: / / www. answers. co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② 参见 ( 〔2008 〕 号) 第一部分 81 “职责调整”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 部 分。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 ( 二) 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之诸介 食品安全是世界性难题, 但食品安全问题在发达 因其食品安全监 国家的爆发率与我国同期比较偏低 , 管体系的设置有以下特点: 1. 食品监管体系比较成熟完备, 分工明确严密。 发达国家的食品监管体系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 , 根据 不同时代出现的问题适时进行调整, 逐渐成熟与完 备。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FDA) 的演变 最为典型。不仅如此, 国外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 体系架构简单, 分工明确、 严密。( 1) 在美国, 总统食 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安排全国食品安全工作 , 食品和药 品管理局( FDA) 负责肉类和家禽产品以外食品的安 全, 农业部 ( USDA) 负责肉类、 家禽及不带蛋壳产品 有关的食品安全, 环保总署( EPA) 负责饮用水的监管 及 相 关 标 准 的 制 定; ( 2 ) 在 加 拿 大, 品 监 督 署 食 ( CFIA) ①主要牵头复杂动植物健康和监督执法 , 卫生 部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工作; ( 3) 在澳大利亚和新 西兰, 食品监管部长委员会统一负责制定涵盖整个食 物链的食品安全政策, 澳新食品标准局制订食品法 典、 食品标准及向奥新食品标准委员会提出合理的建 议, 卫生部牵头澳新食品标准局的工作, 农业部负责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 4) 在日本, 食品安全委员会 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政策指 导与监督、 风险信息的沟通与公开, 厚生省负责加工 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水产省负责加工 和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5) 在英国, 食品 标准局( FSA) 负责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的 监控; ( 6) 在韩国, 食品安全对策委员会负责制定食 品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 部门间的组织协调以及食品 卫生事故的组织处理, 农林部负责种植业产品生产过 程的安全管理和农产品、 畜产品的进口检疫, 海洋渔 业部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 、 管理和进口水产品 的安全性检查, 卫生、 福利和家庭事务部负责进口和 流通领域种植业产品的安全性检查并指导上市水产 品的安全性检查。 美国、 澳新、 日本、 韩国均先后设立了超部制的以 总统或总理为总召集人的食品安全委员 , 统一协调食 品安全监管工作。 在其指导之下, 卫生、 农林 ( 海洋 渔业) 以及环保或食品标准部 ( 局) 共同分工协作, 机 构相对简单。 其中, 最为简单的当属英国食品标准 2000 年正式开始运作, 局, 该机构于 1997 年成立, 是 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督机构 , 负责食品安 全总体事务及制定各种标准, 实行卫生大臣负责制, 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除此之外, 德国、 法国、 爱 、 。 尔兰 俄罗斯也施行了较为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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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法宏观全面, 微观精细。( 1) 在美国, 既有 《纯净食品和药品法》 《联邦食品、 、 像 药品和化妆品 》 《食品质量保护法》 《公共卫生服务法 》 、 、 法 等等食 也有专门的食品标准立法, 细微到每 品安全基本法, 、 个食物品种, 《联邦肉类检验法》 《禽类产品检 诸如 》《 、 、 验法 、 蛋类产品检验法》 《反生物恐怖法》 《受控 》《 》《 制物质法 、 受控制物质进出口法 、 联邦进口牛奶 》《 、 、 法 、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罐装牛奶法》 《铅印中 、 、 毒预防法》 《卫生食品运输法》 《茶叶进口法 》 。 等 ( 2) 在韩国, 除了制定有《食品安全基本法 》 《食品 及 安全基本法施行令 》 等食品安全基本法之外, 还专门 《 、 、 制定了 植物防疫法》 《水产品检验法》 《农药管理 》 、 儿 童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特 别 法》 《传 染 病 预 防 》《 、 法 》《 、 、 法 、 国民健康增进法》 《食品企业振兴法》 《农产 》《 、 品品质管理法 、 家畜产品卫生管理法》 《家畜传染 、 、 、 病防治法》 《畜产法》 《饲料 管 理 法》 《肥 料 管 理 》《 、 、 法 、 人参产业法》 《粮谷管 理 法》 《无 公 害 农 业 》《 、 、 法 、 学校食品供给法》 《供水及排水法》 《食用水 》《 》《 管理法 、 食盐管理法 、 产业标准化法 》 等共计 50 多部法律, 这些法律由政府强制性执行, 内容涉及广 从多方面规定了韩国食品的生产、 制造、 加工、 流 泛, 通及消费和监管准则, 这些法律体系在执行的过程中 不断随着新的食品质量安全方面中出现的新问题进 行修改和制定新的法律规定, 1962 年 1 月 20 日以 如 法律第 1007 号公布的《食品卫生法 》 就进行过多次 〔3〕 修改, 最近一次于 2008 年 2 月 29 日进行修改。 再 2008 年 6 月 13 日韩国通过了首部《食品安全基 如, , 本法》 这是韩国食品安全领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 此后该法律又经过两次修订, 最近一次修订完成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 满 足 食 品 安 全 发 展 形 式 的 需 以 要。( 3) 在德国制定有四个基础性的食品安全法律, , 第一 《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欧洲食品安全局 ( 及有关 食 品 安 全 程 序 》 欧 盟 理 事 会 规 则 第 178 / ) 2002 号, 《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 》 ②, 也称 该法旨在
《食品监督署法》 决定将原来分属 , 加拿大通过 ① 1997 年 3 月, 农业和农业食品部、 渔业和海洋部、 卫生部和工业部等多个部门的食 — 品监管职能集中, 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加 — 拿大食品监督署——统一负责食品安全、 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 工作。 虽然欧盟各国原先都有一套各自的食品安全法 ② 2002 年以前, 体系, 在欧盟层面也颁布了一些关于具体方面的食品安全法令, 但很 长时间并没有制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律。直到 2002 年 1 月 28 日欧 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第 178 /2002 号法令, 《欧盟食品安全基本 即 ,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 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法》 并建立了 EFSA) ” 其后几经修订, , 《欧盟食 最终于 2005 年 2 月欧盟委员会提交 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 经欧洲议会审议并通过, 确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欧盟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令, 最终形成了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 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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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 为确定食品的人类健康严格保护级别和消费者 。 , 利益提供了依据 ” 第二 《食 品、 用 品 与 饲 料 法 日 , 避免食品、 典》 该法主要目的是: 全面保护消费者, 烟草制品、 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危害消费者健康, 损 , 及其附 害消费者利益。 第三 《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 该法是实施《食 件中关于普通和特殊食品卫生规定, 品和日用品管理法 》 的配套法规, 详尽地规范了涉及 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 , ( 性。第四 《HACCP - 方案 》 也称《危害分析关键控 ) 。 制点方案 》 及《日用品管理条例 》 还专门制定了 《畜肉卫生法》 《畜肉管理条例》 《禽肉卫生法 》 、 和 和 《禽肉管理条例》 《混合碎肉管理条例 》 、 对肉类和肉 , 制品 《鱼卫生条例 》 对鱼和瓣鳃纲动物及其 产 品, 《奶管理条例 》 , 对奶和乳制品 《蛋管理条例 》 对蛋和 蛋制品分别进行了法律规范。 3 侵权代价高昂。以美国为例, 对大规模食品有 实施严格的产品召回制度和巨 毒物质致害侵权案件, 额损害赔偿制度, 人为制造不安全食品被查实后所付 出的成本远远高出收益, 企业可能因之破产, 故企业 对待食品安全问题慎之又慎。 西方发达国家除十九 世纪早期曾出现过大量食品掺假 、 制假、 售假案件外, 至今鲜有大规模故意或者有意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 在 市场上销售受污染食品的情形出现 。 4. 广泛发动公众参与以及引进第三方社会机构 的监督。在美国, 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监管失灵 带来的严重后果, 政府大力推行第三方监管体系, 建 消费者、 独立专家系统与行政官 立了许多包括产业、 员组合的监管机构, 法律赋予其信息披露的权力, 其 中各种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是重要的执行者 。 各 级卫生机构还雇佣食品检查员、 微生物学家、 流行病 学家等, 对食品进行持续监督。自我管制由此成为规 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方式, 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则成为了 彼此最自觉的监管者。 这种监督机制的效率可圈可 点, 2009 年曝光的强生婴儿用品质量问题 , 如 就是由 “ 一个名为 安全化妆品运动 ” 的非营利组织披露出来 的。韩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经验是 : 国家公共监管 机构虽起着主导作用, 但民间组织、 中介机构对食品 监督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韩国有众多的协会 协助政府从事食品安全工作, 包括制定标准、 开展产 品认证工作、 协助政府做好进出口货物的检查等等 。 ( 三) 我国与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比较与 借鉴 建国以来, 我国先后制定近千部食品安全法律和 法规, 这还不包括多达 2 万余个食品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这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并非数量不足 , 而

是在立法内容方面出现了问题, 主要表现在: 1. 体例 。由于法律法规、 不统一 食品安全标准分别由不同的 食品安全基本法和与专门立法不配套 。2. 部门制定, 《 立法用语模糊。虽然 食品安全法 》 已经致力于统一 成为食品安全 一些食品安全标准及安全检验程序等 , 但是很多具体条款仍旧显得非常模糊 。这些 基本法, 模糊之处既需要食品科技上的支撑 , 也需要法律上的 清晰界定, 实际操作性不强。3. 监管环节缺漏。相关 法律法规不能涵盖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的各 个环节, 为食品安全执法活动留下空隙。 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机构及相关立法的比 较, 我们会发现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我国明显 多于其他国家, 比如由工商行政机关监管食品流通, 质监机关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管 , 而在前 述发达国家这些职能通常整合进了相关食品安全监 《 管机构。我国根据 食品安全法 》 设立了国务院食品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设立了国务院食品 安全委员会, 安全办公室。该办公室是一个综合协调机构, 整合的 是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力 , 使原先无法协 调的部门利益得到弥合, 从而避免监管漏洞出现, 但 《 是 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 ( 202 室机构设置的通知 》 中央编办发〔2010〕 号 ) 的 文件确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致力 于指导、 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利益和工作, 其中 涉及到大量全局性的事务性工作, 其职能设计与《食 品安全法》 赋予卫生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所承担 “ 之间界限不清晰。 国务院所属卫 的 综合协调职责” 生部也是全国性食品安全卫生责任机构 , 故二者的职 责如何协调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 四、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必须进一步整合的理由 通过以上对食品概念的界定, 以及对我国和一些 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我 们发现了诸多差异。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食品安 全监管机构必须进行精简和整合 。 ( 一) 依据食品生产供应链进一步整合食品安全 监管机构 “从田间到餐桌” 的全过程监管就是对食品生产 供应链的全线条监管。 食品生产供应链条包括从食 用农产品种植、 养殖到食品生产、 加工、 包装、 仓储、 物 流与销售的各环节。对于食品加工生产、 流通以及消 费三大环节, 在中央层面我国有五个机构专门负责监 管, 即卫生部( 负责综合协调 ) 、 农业部 ( 农产品生产 环节) 、 质检总局 ( 食品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 监管)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食品流通环节 ) 和药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 品食品监督管理局 ( 餐饮食堂等大众消费环节 ) , 其 ( 因为 实还有海关总署及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局 所以也具有相 相关授权法律法规还没有撤销其职能 , 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 。 从监管机构的权限 我国“分段监管为主、 品种监管为 与内容可以看出, 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并没有在根本上得到改变。 辅” 在地方, 由于食品安全办公室设置不一、 权限不一, 从 ①。 我 根本上看同样不能有效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 国食品安全的最大隐患是严重违背生物学规律的农 业种养殖方式和化学肥料、 农药、 激素与抗生素等有 害物质的超标使用。 这带来的直接结果是致使防疫 用抗生素、 助长用激素及各种饲料添加剂的大剂量使 用, 从而危害人体健康②。 有鉴于此, 笔者建议将分 散于若干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加工 、 流通 ( 进出口 ) 及消费环节三个环节合并由一个部门监 即由卫生部下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 管, 。建议食用农产品种植及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问 理 题暂时仍然由农业部门监管, 假以时日, 打通整个食 品生产供应链环节, 建立类似于英国食品标准局或者 德国的消费者保护、 食品和农业部之类的“全程、 无 缝式” 的统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 二) 分部门监管的外部性、 规制博弈及其弊端 之克服 食品安全监管是社会性规制的一种 , 因为规制对 象通常涉及到广大公众的公共利益 , 需要政府出面就 事涉公共利益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制定相关标准 , 诸如 劳动安 此类的社会性规制还包括医药卫生安全规制 、 全规制、 环境规制等等, 这是规制经济学的基本理论。 对于食品安全规制的界定, 经济学家斯宾塞·汉森和 朱丽叶·卡斯维尔 ( Spenser Henson & Julie Caswell) 的观点影响较大, 他们提出, 食品安全规制指政府或 非政府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依据各种法律法规的授 权, 对从事食品生产、 加工、 物流以及销售的企业所进 行的一切监督管理活动, 其目的旨在增进社会福利, 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 保护其利益, 进而维护公共
〔4〕 健康和安 全。 但 是, 品 行 业 具 有 很 强 的 外 部 性 食 ( externalities) , 如果能提供数量充足而质量优良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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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交 易 当 中 存 在 严 重 的 信 息 不 对 称 ( information asymmetric) , 依据信息经济学的研究, 在食品消费方 面存在很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形。 在这种信息不对 称的交易当中, 处于信 息 优 势 的 一 方 ( 如 食 品 销 售 者) 容易利用信息弱势方 ( 如普通消费者 ) 对交易对 , 象信息的“无知 ” 谋求一己私利而损害交易对象的 而作为信息弱势一方可能会因为害怕受 利益; 此时, 骗, 往往会对交易持怀疑态度, 进而导致交易可能受 阻。单纯利用市场机制并不能有效解决负外部性和 信息不对称问题, 政府规制和第三方机构规制的理念 便被引入食品监管领域。 根据理性人假设理论, 公共规制机构同样也存在 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当然其寻求利益最大化 是在既有制度范围内实施的。 食品安全规制机构与 被规制的食品生产供应商之间的博弈 , 可以通过表二 来表示。 表二: 食品安全规制机构与食品生产供应商之间 的规制博弈
食品生产供应商 安全 食品安全 规制机构 不查处 查处 不安全 I, S N, S I, U N, U

在该表中, 食品生产供应商的经营策略空间是生 产经营安全食品 S 和不安全食品 U, 可以表示为 X1 = ( E, ; 相对应地, U) 食品安全规制机构的策略空间 N) 其组合很 为查处 I 和不查处 N, 表示为 X2 = ( I, , 明显可以分为如上图所示的四种情况。 在上述四种 规制博弈情形当中, 对于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来说, 设 ( P, 策略组合为基准风险效用组合, S) S) 则在 ( N, 策 生产供应安全食品者被查处, 则食品安 略组合当中, U) 全规制机构会被投诉; 在 ( N, 策略组合当中, 不安 全食品被查处, 给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带来的风险更 大, 因为不安全食品生产供应企业被查出问题 , 说明 规制机构监管不力, 监管存在漏洞, 可能会被上级主
①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 2011 年 6 月 29 日在结 : 束全国各地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调研调查之后所发表的言论 《人大常 , 委会: 要解决食品安全分段监管衔接问题》 http: / / news. china. com / domestic /945 /20110629 /16621245. html, 2011 年 9 月 3 日访问。 : , ② 周淑景 《基于供应链的食品安全体系探讨》 载 2011 年 8 月 26 日 《中国改革报》 “理论视点” 网络版 栏目( http: / / www. crd. net. cn / web / NewsInfo. asp? NewsId = 4008) , 2011 年 9 月 3 日访问。

品, 则无疑会提高消费者的整体健康水平, 是为正外 部性; 反之, 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不安全食 品将可能导致公共食品安全事故 , 这种情形不仅会损 害消费者的健康利益, 更为甚者会造成消费者群体的 集体恐慌, 导致某类食品销量锐减或者某个品牌的食 品突然退出市场, 进而对社会经济造成极大负面影 。“ 响, 是为负外部性 双汇” 瘦肉精曝光后短短数天内 股价一泻千里就是负外部性的典型实例 。此外, 在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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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问责, 在这种情形下, 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所面 ( I, 策略组合更大。 在 ( I, 组合当 U) U) 临的风险比 只要不安全食品的生产供应者不主动暴露其问题 中, 食品, 再加上监管机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普通消费 U) 在 食品 是无从知道的。因此, ( N, 策略组合当中, 因为其不仅有可能失 安全规制机构通常会非常慎重, 去被寻租的机会, 而且有可能因为之前执法不严导致 被上级主管机构给予处分的风险 , 因此这种策略组合 的风险当属最大。食品安全规制者通常也是理性人 、 也是存在风险厌恶的 ( risk - averse) , 其在履行公共 职权时肯定会首先考虑到如何在执法时保护自己的 切身利益, 经过综合权衡及各种利益博弈, 风险规避 ( risk aversion) 策略必定为其选择, 于是就出现了 ( I, U) 组合的博弈均衡。通过这许许多多的实例可以总 “ 结得出 真正发现、 披露不安全食品的不是食品安全 , 监管机构 而是各种媒体及一些研究机构的食品科研 , 工作者” 它们克服了政府规制的不足。 而在中国, 食品监管唯有政府部门一家, 政府监管这根最后的稻 草往往不能承受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之重 , 双汇火腿瘦 肉精事件、 雨润问题肉事件都把故事说得栩栩如生 。 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首先必须克服 多头监管的弊端, 在近期通过渐进式的改革, 以实现 统一食品生产供应链监管为目标 , 实行一个或两个部 门负主要责任、 其他部门负辅助责任的管理体制, 最 终实现对食品生产供应链的统一监管。 选择统一食 品生产供应链监管模式, 可以借鉴选择美国的品种监 如美国对于肉、 、 、 蛋 禽 海鲜品等分别规定了 管模式, 不同的监管机关, 甚至用乙醇含量 7% 来划分葡萄酒 和其他酒的不同监管机关, 从而使得对某种食品的 “从农田到餐桌 ” 的全程监管的责任主体明确, 即由 一个部门负责与该种食品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种植 、 养殖、 生产加工、 销售、 进出口等的监管, 避免出现监 管真空。由一个部门一竿子管到底, 有利于发现监管 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从而使监管切实有效。 五、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的具体思路 ( 一) 明确食品、 药物和毒物三分标准 食品与药物的区分, 各国法律法规均规范得比较 清晰; 但在食品与毒物的区分方面, 各国的做法有所 不一。笔者认为, 最值得推崇的是美国和欧盟在毒物 控制方面的立法和监管。 例如在美国有专门的毒物 — 控制机构——毒 物 和 疾 病 登 记 署 ( Agency for Toxic Substances and Disease Registry, ATSDR) , 该署的职责 就是为公众提供最新科学服务, 对公共卫生事务做出 快速反应, 为公众提供可靠的、 防止有害物质暴露以

及与疾病有关的毒物的卫生信息。 该署还受美国国 会的委托, 对环境中有害公众健康的危险物质所产生 的影响发挥其特别职能。 这些职能包括对废物处理 场所进行卫生评估、 就特定危险物质为公众提供卫生 进行卫生监控和疾病登记、 对危险物质的突发 咨询、 为支持公共卫生评估进行应用研 泄漏做出快速反应、 究、 为大众提供信息服务传播最新资讯以及就有关危 险物质对大众展开安全教育和培训。 在该署的网站 上公众可以一览有关危及人体健康的毒物的相关信 , ( 息, 比如说 “毒物档案信息 ” Toxicological Profile Information Sheet) 栏 目, 栏 目 中 的 毒 物 档 案 是 在 对 该 1980 年 综合环境应对、 《 ( 赔偿和责任法案 》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CERCLA) 进 行 修 正 的 基 础 上, 据 于 依 1986 年颁布的 超级基金修正案及再授权法案 》 Su《 ( SARA) perfund Amendments and Reauthorization Act, 所制定 的。 该 项 公 共 法 律 要 求 ATSDR 就 CERCLA 所列出的国家优先整治场址名录中最常见的危险物 质以及 ATSDR 以及美国环保署( EPA) 所认定的对人 体健康存在重大威胁的有害物质建立详细的毒物档 案。该栏目对该机构所列出的 275 种毒物都有详细 描述, 其中包含对这些毒物的毒理分析以及对人体会 产生不良反应的信息①。 笔者建议, 我国可以在有毒物质与疾病关联研究 方面具有相当研究实力和专业经验的中国疾控中心 ( CDC) 专门设立类似机构。 从目前的情况看, 我国 在食物 对诸多毒物的认识水准与发达国家相差甚巨 , 与毒物的立法界分上亦落后甚多。 毒物与疾病关联 的专门研究机构成立后, 一定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 的要求, 搭建信息公开平台, 切实落实政 府信息公开, 让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预防 。 毒物致害的发生和蔓延 ( 二)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在食品生产供应链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各 种导致食品被污染的风险, 如何有效控制这些外来介 入因素对食品的污染, 最大程度降低不安全食品出现 的概率, 研发、 推广具有全过程无缝隙监控的食品安 全追溯系统势在必行。 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HACCP 现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起源是从 HACCP( Haz科学, 达数百 ① 该机构就每份毒物提交的报告都是非常详尽、 页之多, 而且更新速度非常的快。由上述可知该机构, 对民众健康以 及公共卫生的责任心态是何等的认真负责。资料来源: http: / / www. atsdr. cdc. gov. 详见涂永前 《潜伏性毒物致害侵权问题研究》 中国政 : , 法大学 2008 年博士论文,第 21 页及脚注 24。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 ard Analysis of Critical Control Poin)
① 开始的 , 是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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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一特定食品生产加工过程 ( 自原料生产、 接收、 加工、 包装、 储存、 运输、 销售 ) 及食品食用的各个环 节和过 程 进 行 鉴 别 评 价 和 控 制 的 一 种 系 统 方 法。 HACCP 通过对食品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危害分 找出关键控制点 ( CCP) , 采用有效的预防措施和 析, 监控手段, 使危害因素降到最小程度, 并采取必要的 验证措施, 使产品达到预期的要求。HACCP 必须在 良好操作规范( GMP) 、 标准操作规范 ( SOP) 、 卫生标 准操作规范 ( SSOP) 等食品安全项目基础上运行, 一 个比较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因此形成 。HACCP 作为 最有效的食源疾病控制体系已被国家或社会所接受 。 2. 食品安全管理认证体系: ISO 22000 现行的食品安全认证工具除了 HACCP、 英国零 售协会( BRC) 全球食品标准、 国际食品标准 ( IFS) 、 安全质量食品( SQF) 协议, 以及欧洲零售商农产品工 ( EurepGAP ) 等 之 外, ISO 作集 团 的 良 好 农 业 规 范 22000: 2005 标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对食物链中 各类组织的要求 》 已于 2005 年 9 月 1 日由国际标准 化组织( ISO) 正式发布。ISO 22000 的使用范围覆盖 了食品链全过程, 即种植、 养殖、 初级加工、 生产制造、 分销, 一直到消费者使用, 其中也包括餐饮。另外, 与 食品生产密切相关的行业也可以采用这个标准建立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如杀虫剂、 兽药、 食品添加剂、 储 运、 食品设备、 食品清洁服务、 食品包装材料等。 因 此, 可以说 ISO22000 是从以 HACCP 原理为核心的食 品安全控制体系发展到(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食品链 中各类组织的要求。ISO 22000 标准的颁布将取代目 前各国存在的大多数食品安全管理标准 , 我国等同采 用 ISO 22000: 2005 的 GB / T 22000 - 2006 国家标准 已于 2006 年 7 月 1 日发布实施。 3. 两大认证体系在我国发生的偏离与纠正 中国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CNCA) 已 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发布的 关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 《 证审批政策的说明 》 中明确了二者的定义: 依据 GB / T22000( ISO22000) 开展的认证定义为“食品安全管 ( 理体系认证 ” 简称 FSMS 认证 ) ; 依据 HACCP 及相 关技术规范开展的认证为 HACCP 认证。HACCP 认 证已经在国内外贸易中得到普遍承认 , 因此在一段时 间内 GB / T22000 ( ISO22000) 认证将与 HACCP 认证 并存。通过 GB / T 22000 ( ISO22000) 认证的企业, 如 在 HACCP 业务 受 理 范 围 内, 根 据 企 业 要 求 发 放 可 HACCP 证书。二者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 1) 是建立 在组织良好的食品卫生管理的基础上的管理体系 ; ( 2) 是基于科学分析建立的体系, 需要一定的技术支

持; ( 3) 是用于保护食品防止生物、 化学和物理危害 , 的管理工具 对所有潜在危害进行分析; ( 4) 确定预 防措施, 减少、 消除、 防止危害发生; ( 5) 与依靠化学 分析、 微生物检验进行控制相比较, 具有较高的经济 性; ( 6) 强调关键点的控制,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 重点 关注解决关键问题; ( 7) 是一个动态的体系, 其体系 及控制措 施 随 产 品、 产 条 件 等 因 素 改 变 而 变 化; 生 ( 8) 得到各国政府、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 下属的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及 ISO 的认同。 目前, 我国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一直沿用良好操 作规范( GMP) 管理系统, 即是政府制定强制性的食 品生产、 贮存卫生法规, 来确保食品卫生无害的体系。 因此,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的当务之急就是首 先大力推广已经比较成熟完整、 为世界上很多国家认 可的 HACCP 及 ISO22000 标准体系。其次, 加强对认 建立避免认证机构与企业合谋私利的 证机构的监管, 监管体系及激励与惩罚机制。 第三, 应逐步将 HACCP 或者 ISO22000 纳入法制化轨道, 从国家法律的层 对违反 HACCP 的食品安全 面推广实施该认证体系, 违反许可规定强制退出、 加 企业及其法人进行严惩、 强安全抽检和过程监督检查、 建立企业整改制度、 实 施风险检测、 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相 关信息、 加强不安全食品召回及其监督, 并通过私法 体系的改良, 诸如加大惩罚性赔偿额度及建立相关公 益诉讼制度及损害赔偿基金等措施威慑不安全食品 生产供应企业。 ( 三) 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7 年发布的《中国的食 品质量安全状况》 白皮书统计, 中国已发布涉及食品 但这些标准 安全的各类标准加上地方标准近两万项 , 还没有真正充分发挥作用。 原因在于一是标准分散 于多个部门, 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 矛盾和重复。 二是标准不配套, 不 准之间存在交叉、 仅表现在标准个体之间, 更表现在从生产到流通过程 中。三是标准技术含量低, 特别是与国际现行标准之 间存在不小的差距。国家标准只有 40% 等同或等效 采用国际标准, 行业标准更是只有 14. 63% , 对保障 。 我国食品安全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 》 出台后, 我国卫生部正在抓紧与 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起部署统一制定具体的食 品及其添加成分的安全标准。对于标准制定问题, 笔
① HACCP 七项原则是: ( 1) 进行危害分析并确定预防措施; ( 2) 确定关键控制点; ( 3) 确定关键限值; ( 4) 为每一个关键控制点建立监 控系统; ( 5) 当关键限值发生偏差时, 采取的纠正措施; ( 6) 建立记录 保存系统; ( 7) 建立验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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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认为应正本清源, 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 1) 清除混淆概念。一些没有明确界定的、 标明不同 诸如保健食品、 自然食品、 食品安全等级的食品概念, 生态食品、 无公害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 ( A AA 级, 级) 等, 名词繁多, 增加消费者识别食品安全 造成消费者确认上的混淆和模糊 。加拿 等级的难度, 大的做法值得借鉴, 该国于 2001 年 6 月以法律的形 式明文规定, 所有食品必须在成分说明的标签上列出 13 种主要营养成分, 括 脂 肪、 和 脂 肪、 路 里、 包 饱 卡 钠、 纤维、 蛋白质、 钙和铁等, 以防止有些厂商滥用所 “ ”“ 谓的 健康食品 、 绿色食品” 定义, 推销一些其实并 不健康的食品。( 2) 更新并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目 前我国很多标准都是十几年前制定的, 非常落后, 没 有根据食品安全标准惯例每隔 5 年进行一次更新、 审 核。另外, 食品安全标准应由卫生部统一发布, 逐步 、 树立卫生部在食品安全统一标准实施 监管方面的权 审 威; ( 3) 及时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标准。 及时清理、 查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领域内的的地方标准 、 企业 标准, 抓紧制定国家标准, 减少或避免地方各自为政 以及个别企业通过标准垄断经营以及设置贸易壁垒 的现象发生。( 4) 谨慎对待进口食品和新资源食品。 针对目前我国尚不存在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及 新资源食品, 应当谨慎对待, 除借鉴他国标准外, 应抓 紧展开安全的风险评估, 将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最低。 ( 四) 建立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督机制 。 如同市场 失 灵 一 样, 府 监 管 也 可 能“失 灵 ” 政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政府失灵 , 最为典型的当

与 属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从发展地方经济出发, , 当地相关企业形成了利益联盟 公开或暗里支持当地 造假企业自 企业的造假掺假等不法行为。如此一来, 然会有恃无恐。面对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 必须引入公众全面参与监督的第三方监管模式 。 灵, 除此之外, 由于市场、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各有 劣势, 在不完善的政府、 不完善的市场和现实社会之 间, 应建立一种有效的相互协调监督机制 。 寻求政 府、 市场和社会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均衡点 , 建立 食品安全监督的互补机制。 我国今后的食品安全监 管体系应该重视第三方监管机制的作用 , 使政府、 市 场、 社会、 “四位一体 ” 公民 架构得以发挥现实效用。 首先, 政府应该引导和指导行业协会发挥其积极作 用。行业协会对本行业食品的生产技术、 工艺流程、 产品品质、 成本管理、 销售管理等有充分的了解, 行业 。 其次, 应建立消费者, 协会的监管能做到有的放矢 尤其是新闻媒体参与食品安全问题管制的动力机制 , 让参与者在参与中获利而不是受害 。在此基础上, 逐 步建立包括卫生部、 农业部等食品安全监管负有主要 责任的公共服务机构、 食品科研机构、 食品行业协议 会、 食品生产供应企业商及消费者保护之间进行合作 或者交流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 其任务是协调这些 食品生产供应机构、 政府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 食品科 研机构与消费者组织之间的互动 , 对食品安全数据进 行监测和综合分析, 搭建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 互通平台, 及时向消费者传递食品安全信息, 预防食 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 〔N〕 时代商报, . 2001 - 04 - 26( A02) . 韩雷 .“九龙治水” 难筑食品安全底线 〔2〕 〔M〕 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 2005. 刘景林, 周亚红 . 毒物及微量物证分析学 〔3〕 S Li,About to Improve the Food Safety of Self -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Research,Korea Association,fall academic conferE ence papers,No. 11, 2008,pp. 114 - 115. 〔4〕 Spencer Henson and Julie Caswell,Food Safety Regulation: an Overview of Contemporary issues,Food Policy, 1999,vol. 24, Issue 6, 589 – 603.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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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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