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7-02-13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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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
《法学家》2013年01期 张自合;下载(2145)被引(46)
《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被誉为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一项“革命性”规定,但该规定出台后一直无法得到程序法的配合,①抵押权人单纯依靠提起抵押合同诉讼来实现抵押权,因而诉讼成本高企的尴尬局面并未随着《物权法》实施而得到明显改观。②直到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第15章特别程序的一种类型,才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实现可以通过简易快捷的非讼程序进行,在程序上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这一修改做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洽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③对此,笔者结合担保物拍卖的模式选择提出细化和完善这一程序的构想。一、担保物权拍卖的立法例担保物权的主要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变价权。④担保本文系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重点项目“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拍卖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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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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