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
发布时间:2017-02-2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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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
《中国法学》2010年04期 陈兴良;下载(7610)被引(275)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正在成为我国刑法学派之争的一个方面。①这一争论不仅是刑法解释的方法论之争,而且是刑法本体的价值论与机能论之争,甚至可以上升到刑法观的层面,由此而形成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的对峙。②我是主张形式刑法观的,并且从形式刑法观的基本立场出发,推演出形式解释论的结论。因此,对于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不应局限在刑法解释这一范围,而应当从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的对立中,探寻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分歧所在,由此阐述形式解释论的理据。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首先涉及的是一个刑法解释方法论问题,因此可以在解释论的层面上予以展开。应当指出,在法律解释学中,本来并无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分,而只有客观解释论与主观解释论之别。我国学者梁根林教授较早地在刑法解释的目标意义上提出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这对范畴,指出:“法律解释论关于法律解释的目标向来就...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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