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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发布时间:2017-02-24 08:37

  本文关键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原标题:江必新: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崭新表述,是贯穿决定全篇的一条主线,为新时期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定了性质、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这一崭新表述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国家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的重大贡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总抓手。贯彻和落实这一要求,对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含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指的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集中体现中国人民意志和社会主义属性的法治诸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之所以要以体系化的方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就是一个要素众多、结构复杂、功能综合、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系统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当其协调一致时可以发挥最大功能,但当某一环节或系统出现了毛病,就会影响整体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发挥。为此,必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体系特征有一个客观、准确的认识。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诸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法治体系本身也是一个系统: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众多要素组成,这些要素从其存在形态入手可将其从总体上分为硬件要素和软件要素两大类。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不等同于法治诸要素相加之和,它必须对法治诸要素进行组织、搭配和安排,实现法治结构的科学设置,并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功能。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要求相互间具有有机联系的组成部分结合起来,而且要成为一个能完成特定功能的总体。第四,与法律体系不同,法治体系不是一个静止的存在,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实现、发挥作用、反馈等阶段性过程的接续。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规范表达。法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法治不仅要以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构架作为基础,而且其实现程度又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不仅为政治建设提供权力运行的规则和依据,而且是政治的规范化表达。因此,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治领域的表达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法治体系的本质属性。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做到“七个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前后两句话是一个整体,不能断章取义理解。那么,“两个建设”之间是一个什么关系呢?这个关系可以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特色形成于解决问题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法治的一般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特殊问题的结合,更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这种自觉构建,避免将资本主义与法治捆绑在一起进入西方范式陷阱,是在立足中国国情创建本土化法治发展道路的实践,是针对需求回应问题面向未来的法治探索。

  二、充分认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

  法治,其“义”在于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其“要”在于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其“功”在于比其他治理方式更多地供给人民福祉、经济繁荣和国家稳定。法治体系是对法治的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在总体上的一个统合,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反映和指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治领域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增添总体效应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尽管自成体系,但并不是一个封闭的、孤立的体系,而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其目的是要在中国法治建设领域通过改革和完善实现国家治理方面的总体效应和总体效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骨干工程。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根据中国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形势任务提出来的重要部署。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法治建设,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然而,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骨干工程。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律体系形成后实现法治建设重心战略转移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立法向建设法治体系转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级阶段和发展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要有一个法律体系,而且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进行,社会领域各个方面都要遵法守法,实际上就是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法律实施问题的回应。

  (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体系化视野掌舵法治建设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有效途径。法治是一种整体的社会现象与社会状态,,但也有微观和中观层面的空间和状态。以体系化的视野掌舵法治建设,有助于理解法治的全局性,防止将法治理解为一个自洽的封闭系统;有助于把握法治建设的整体性,防止法治建设畸形发展;有助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确保法治的全面性,防止将法治建设片面化;有助于认清法治的过程性和长期性,防止将法治建设简单化为一场运动,运动方式有利于法治的快速推进,但也存在着将法治建设运动化,而难以恒久坚持的问题。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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