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理念调整与制度完善——事关我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的重要修改
发布时间:2017-03-15 19:34
【摘要】:针对目前学界和实际部门比较流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完善必须遵循进一步"司法化"途径的主张,本文从调查所得的实际情况出发,认为当下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途径在于强调其行政性和效率性,并在此前提下补充或增强其"司法性";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关键还在于使行政复议机关承担起应有的严格的行政法律责任。为此,应该夯实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基础,调整、更新其理念,并建立行政机关即时自我审查制度、普遍设置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制度、原则上废除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制度以及确立由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后一律担当行政诉讼被告等制度。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行政法学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
【关键词】: 行政复议 理念调整 制度完善 法律修改
【分类号】:D922.11
【正文快照】:
【关键词】: 行政复议 理念调整 制度完善 法律修改
【分类号】:D922.11
【正文快照】:
作为由行政机关处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合理性不服时,请求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标志着我国统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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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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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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