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龄护理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1 18:14
【摘要】:我国于20世纪末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程度也在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加深,由于家庭结构和养老模式的变化,老年人的护理问题随之而来。法制建设是任何一项制度运行的重要保证,老年人护理保险也不例外。老龄护理保险法律制度对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老龄护理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尚处在起步阶段,有关老年人护理保险法律问题的系统性和理论性研究十分匮乏。本文在解析建立老龄护理保险法律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拟就其构建基础、主体制度、保费制度、服务给付制度、行业监管制度等问题进行研究。第二部分探讨了老龄护理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先通过数据分析说明了老龄化现实问题的紧迫性,紧接着就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对失能老人护理需求保障的缺失问题进行了介绍,最后从法律能保障制度顺利运行的角度阐述了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对顺利实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性作用。笔者以为建立我国老龄护理保险法律制度不仅能够有效推进我国的老年人护理保险计划,还能够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以及基本权利,缓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第三部分对老龄护理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基础进行了研究,主要谈及其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在法律基础部分,以《宪法》第四十五条来说明建立老龄护理保险法律制度是政府职责的体现,再从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角度来阐述建立老龄护理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在老龄护理保险法律制度的部门法归属问题上,笔者建议我国老龄护理保险采用以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模式,以此将老龄护理保险法律制度从宏观上归类至社会法范畴,并通过《保险法》来解决商业护理保险的纠纷问题。在实践基础部分,本文在对“星光计划”进行了事实回顾的同时,肯定了“星光计划”所带来的实践经验,并总结了“星光计划”在运行后期所遇到的例如资金供给不足、服务提供者专业素质不高等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老龄护理保险主体制度问题。主体问题包括了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及保险对象的范畴两大类。在介绍以日德为典型的社会护理保险国家主体制度的同时,详述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护理保险国家的主体制度,并进行了充分的比较研究。在对我国主体制度进行构想时,笔者建议在管理机构上可以借助我国已经建立的基本医疗网络体系,在服务机构上笔者针对增加公益性质养老院规模、重视基层组织作用、鼓励私营护理机构发展、设立统一的行业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在保险对象范畴的选择上,本着社会责任和公平的原则,笔者建议基本参加医疗保险的16岁以上居民都应该加入老龄护理保险,到65岁方可享受老龄护理保险补偿,而对于40岁到64岁之间,只有患有特定、长期疾病或者重度残疾者在出现护理需求时,才能获得老龄护理保险的补偿。第五部分对老龄护理保险保费缴纳问题进行了简要剖析。在对以日德为典型的社会护理保险国家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护理保险国家的保费缴纳问题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建议我国老龄护理保险的保费可以采取国家、企业、个人三者承担来作为我国老龄护理保险法律制度的资金筹措方式。第六部分探究了更具体的老龄护理保险服务给付方式问题。基于对日德美等典型国家老龄护理保险服务给付方式的梳理,着重分析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在设定给付形式之前,应注意到东西部经济和基础设施的差异,笔者提倡在欠发达地区多采用现金给付的方式,在基础设施完善、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采用护理服务的实务给付方式。在具体给付方式的构想上,笔者建议采用多样化的给付方式来满足不同护理保险对象的需求,并详细阐述了护理的等级评估过程,强调了预防和康复工作的重要性。第七部分则将研究重点放在行业监管制度构建上。笔者不仅对日德美等三国行业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还对我国行业监管模式的应然选择进行了分析,笔者建议政府在制定统一的行业监督标准及人才考核机制的同时,公开其监管情况并接受公民的监督。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笔者建议对诱保、骗保、服务缺失等行为的后果进行详细规定,将相关的法律责任明确化。
【学位授予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82.3
本文编号:2691874
【学位授予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82.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韦公远;;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J];金融经济;2006年13期
2 程杰;;美、德、日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J];对外经贸;2012年11期
,本文编号:269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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