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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问题答疑

发布时间:2024-07-07 02:14
  <正>经历新冠肺炎疫情之后,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解答。1.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员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员工?
2.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到期,能否顺延?
4.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6.对因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7.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
8.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9.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10.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怎么办?企业是否可以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11.企业复工复产后,对失业的参保职工,有哪些加强失业保障的措施,尤其是对湖北等重点地区有什么特殊支持措施?
12.今年,专门为进城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的“春风行动”还开不开展?
13.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本文编号:400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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