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中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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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中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前瞻
作者:2016-08-29 10:25阅读: 次文章来源:未知
一、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国际实践
推动区域经济体内部跨国法律协调水平的提高,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潮流。在这其中,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区域经济建设中对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构建尤其引人关注:从20世纪80年代起,欧盟以超国家的模式在其成员国内部大力推进的成员国法律制度的相互认可,直接推动了欧洲从经济上的煤钢共同体到政治上的欧洲联盟的转变,成为区域经济内部互认的典范。美国则积极与其他国家签订法律制度相互认可双边或多边条约,其中2008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美自由贸易区与澳大利亚之间的多边认可条约以其范围之广、开放程度之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两大案例分别代表了跨国法律协调机制超国家模式和条约模式的最高水平。对这两大典型案例的分析与研究将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中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构建提供有益借鉴与参考。
二、跨国法律协调机制运行原理
就目前情况来看,跨国法律协调机制以国家对外的相互认可条约为基础和核心。具体地说,可以理解为多个主权国家约定相互承认对方国家特定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例如一种货物或一项服务若可以在一国合法销售或提供,则可以在所有缔约国家销售或提供,同时免除在缔约国范围内重复审查认证的义务。
1.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具体表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规则也从大一统的全球规则同一化,逐步走向更加重视各国特性的区域规则建设。在这一背景下,以相互认可制度为核心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建设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受到重视。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纷纷对外签订相互认可条约。相互认可的范围从最初单一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逐步延伸到国际服务贸易乃至金融、保险等行业。在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框架下,协议方之间的货物买卖、专业乃至金融服务在满足了母国的质量评定、专业资格认证和金融监管要求之后,就可以在东道国取得同等的法律地位。这不仅避免了产品和服务在多个国家内经历重复的法律程序,降低商品和服务的流通成本,提高缔约国家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程度。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缔约国家之间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相互承认和对接,实现缔约国家之间从经济上的一体化到法律规则体系上的协调发展。这对于地理上有着天然联系的国家发挥区域经济优势,实现抱团取暖有着尤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2.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功能分析
首先,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有效地消除了区域经济建设中各国法律制度和规则差异所带来的障碍。随着贸易自由化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不懈努力,各国的贸易壁垒和关税壁垒已经得到了大幅度的消减,但各国在法律制度和规则上的差异所带来的冲突逐渐成为阻碍贸易自由化的新障碍,而以相互认可为核心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正是协调化解不同国家之间法律规则和制度冲突的有效手段。
三、“一带一路”战略中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展望
欧盟和美澳协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模式,前者在超国家力量的推动下,建立了一整套执行、监督乃至纠纷解决的超国家机构。而后者则是在国家之间双边协议的基础之上的,并没有具体专门的监督执行机关。取而代之的是双方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磋商。在欧盟,法律制度和规则的调整则更为明显,改革之后的法律制度不仅便利了商品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推动了协议方之间的贸易往来,而且随着制度的对接推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虽然从商品资本自由流动和区域一体化的层面来看,欧盟内部成员国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效果更好,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这种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和欧盟内部前期长期的外交谈判协商、后期专门机构的监督维护奠定的基础分不开的。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欧盟超国家机构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一带一路”工程沿线国家的实际情况,在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开放程度和质量评定标准等方面都相差巨大,超国家的协调机制难以一蹴而就。因此,上文所提及的美澳外部条约模式对于“一带一路”工程中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建设尤其有着重要意义。
1.前景展望
在“一带一路”工程建设中,良好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将给整个工程带来巨大推动力,促进沿线国家商品自由化程度和区域一体化水平的提高。同时由于相互认可条约的核心与基础是友好协商、相互承认、共同发展,这也正契合了“一带一路”工程建设的宗旨与世界区域经济发展的潮流。
2.问题分析
以相互认可为核心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将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带来经济和制度上双重优势。但可以预见到的是,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法治程度千差万别,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仅仅签署相应的互认条约还远远不够,这一制度优势的发挥仍然面临着一些制度实现的问题。
结语
以相互认可为核心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因其独有的制度优势,日益引起各国的关注和重视,不仅因为其对于提高国家间贸易自由化水平和区域经济体的一体化水平发挥积极作用,而且实践运行状况良好。“一带一路”工程建设现已进入全面务实的发展新阶段,如何实现沿线国家的法律协调必将成为重要课题。就目前情况来看,借鉴、吸收以相互认可为核心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为具体工程建设所用,将对于沿线国家法律的协调大有裨益。但目前国内学界鲜有对于这一制度的研究,目前的研究现状也将难以应付在“一带一路”工程中所面临的跨国协调机制建设问题。因此,应加强对这方面制度研究的力度,为“一带一路”工程建设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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