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中相关问题之探讨
发布时间:2024-12-01 06:33
<正>自中国伊协公布新修订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伊斯兰教有关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伊斯兰教教务制度)以来,伊斯兰教界在党委统战工作部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关心帮助和指导支持下,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伊斯兰教界代表人士参加教育培训等方式,开展学习《认定办法》等伊斯兰教教务制度活动。现将笔者通过参与起草和修订伊斯兰教教务制度工作,结合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学习领会,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对《认定办法》有关内容的认识理解撰写成文,供各地伊协、清真寺和伊斯兰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界定与范围
二、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应具备《认定办法》中的经学学历(学力)要求
(一)伊斯兰教经学院校毕业。
(二)受过正规的伊斯兰教经堂教育、具有同等学力。
三、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的权限
四、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程序
五、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程序中“当地伊斯兰教协会”的所指
六、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异地认定
(一)非户籍所在地居住人员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资格认定。
(二)非户籍所在地居住人员在其经常居住地办理资格认定。
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及其管理
(一)证书性质。
(二)证书填写。
(三)证书盖章。
(四)颁发证书。
(五)暂扣证书。
(六)吊销证书。
八、丧失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公告制度
九、资格认定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制度
本文编号:4013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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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界定与范围
二、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应具备《认定办法》中的经学学历(学力)要求
(一)伊斯兰教经学院校毕业。
(二)受过正规的伊斯兰教经堂教育、具有同等学力。
三、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的权限
四、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程序
五、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程序中“当地伊斯兰教协会”的所指
六、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异地认定
(一)非户籍所在地居住人员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资格认定。
(二)非户籍所在地居住人员在其经常居住地办理资格认定。
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及其管理
(一)证书性质。
(二)证书填写。
(三)证书盖章。
(四)颁发证书。
(五)暂扣证书。
(六)吊销证书。
八、丧失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公告制度
九、资格认定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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