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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视野下的税权配置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6 16:10

  本文关键词:地方视野下的税权配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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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大明确了在经济改革方面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在市场化改革的具体措施上,强调"关键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便"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基于这一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税收关乎每一名普通公民的切身利益,税收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我国现有的财政收支关系中,地方承担了 80%的支出责任,但是却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税收立法权,税收收益的分配,也基本上由中央制定政策予以确定或调整,作为权利的地方税收收益权也缺乏基本的保障。于是,地方为了扩张地方财政自主能力,"以费代税"、"干预税收执法"等现象也就略见不鲜。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税收法治的整体水平,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大大滞后。因此,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配置格局,重塑我国治税理念,建立与现代财政体制相匹配的地方税体系,对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均具有重大意义。基于这一研究背景,本文以税权以逻辑起点,以税权配置为研究对象,侧重地方视野,形成了以税权配置作为构建地方税体系、实现地方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突破口的基本观点。为了论证这一基本观点,本文共分为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论述了本文中税权的内涵与外延。作为一种可以在多级政府间配置的公权力,本文所指税权是基于国内法意义、且不包含税收司法权的国家税权,简而言之,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税权配置是指对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的配置。其次,本文整理了与本文研究对象相关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在学习、借鉴和反思的基础上形成了本文对税权配置的认识,然后选择适当的研究方法,形成了本文特有的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税权配置的理论分析,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首先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分权的合理性,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财政分权是市场经济体制倒逼国家财政体制演化的一个规律;其次,分析了西欧中世纪税收法定主义诞生的条件,以及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明确了西欧自古罗马、古希腊的海外贸易的传统与贸易所能产生的巨大利润是中世纪欧洲封建主确定产权、保护产权提供了内生动力,并认为在税收法定主义与早期产权制度的双重推动下,市场经济才得以真正的萌芽与发展;第三,分析了地方税权配置与公共产供给效率的关系。分别从地方信息的比较优势、财政资金效率和财政激励三个角度分析地方税权配置对地方性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作用;最后,以最优税制的关于无谓损失、最优税率和税收最大化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地方税权配置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建国以来税权配置制度变迁的梳理,并系统总结了我国税权配置制度变迁的一般特征与约束条件。在我国税权配置制度变迁的约束条件基础上,构建我国税权配置制度变迁的模型,分析我国建国以来税权配置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并以这一规律预测我国未来税权配置制度变迁的方向。第四部分则是从我国当前地方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收征管权和地方税收收益权三个维度,分析我国地方税权配置的现状与问题。在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问题上,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影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的成本因素,建立了核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了维持生存的月度最低销售收入模型,并以陕西省作为典型样本进行验证,发现陕西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了维持生存的月度最低销售收入远远高于国家统一制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此证明,陕西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是低于法定税负的,也由此推论,我国现行税收的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之间存在制度性鸿沟,而这制度性鸿沟正是由于我国现行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结构造成的;其次,本文借助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证明了地方在缺乏相应税收立法权的前提下,无法降低税收造成的无谓损失;最后,基于地方财力的不足等原因,迫使地方通过征收政府性基金及行政收费的形式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客观上造成我国的税费负担始终处于较高的水平。从地方税收征管权的配置结构上,本文发现,首先,我国的税收征管权变动没有宪法约束;其次,地方税收征管权配置非正式制度对税收正式制度产生了实质侵害;最后,并存两套征管机构是我国税收征管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在地方税收收益权分配上,本文发现我国地方税收收益分配规则不确定、地方缺乏税制改革与税收收益的话语权以及给予税收收益的地方财力与地方事权不匹配等问题。基于这些具体问题,本文系统分析归纳了产生当前地方税权配置问题的原因。第五部分是为了解决我国地方税权配置的现实问题,试图借鉴国际经验寻找对策。本文按照联邦制与单一制对国家进行了分类,系统论述了美国、德国这两个联邦制国家的地方税权配置状况以及法国、日本这两个单一制国家地方税权配置改革的概况,并得出对我国优化税权配置的四点启示:①税权配置模式的选择应当与国家政治体制基本统一;②税权配置都在宪法和法律的层面上加以规定;③ 中央(联邦)占据税权的主导地位;④地方政府拥有稳定的主体税种。第六部分是对策建议。基于前五个部分的分析,本文共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对策建议:首先,从我国财政法治的角度,提出了我国优化税权配置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其次,从税收法治的角度,提出了建立健全地方税权配置的基础性法律制度;第三,从构建地方税体系的角度,提出了建立新的分税体系,并赋予地方相应税收立法权的建议;第四,从实现地方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角度,提出了以改革共享税分成比例和分成方式的为主体的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建议;第五,从平衡区域财力差异的角度,以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为落脚点,提出形成衡平地方财力机制的建议;第六,从强化中央的税权控制和提升税收征管效率的角度,提出建立征管独立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的建议;最后,从防止地方权力滥用的角度,提出了建立地方税权制约机制的建议。希望通过上述七个方面的对策建议,形成确保税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科学合理配置的制度体系。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F812.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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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吴俊培;张帆;龚e,

本文编号:125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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