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东北森林资源产业化研究(1878-1931)
发布时间:2017-12-27 07:03
本文关键词:近代东北森林资源产业化研究(1878-1931) 出处:《吉林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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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早在远古时代,东北地区已被茂密的森林所覆盖,人类出现以后,其生产、生活活动多与森林相关,但森林开发的范围、频度,以及木材的商品化程度均很有限,开发的重点是林副产品,而非作为主产的木材。在清代封禁政策下,森林利用受到限制,林木得以充分繁育。1878年,森林封禁政策被打破,民间私砍盗伐合法化,森林开发迈出关键一步。甲午战后,受到西方林业知识和实业思想的熏陶,朝野有识之士吁请政府制定政策、统一筹划,加大森林开发力度。受其鼓动,清政府设置吉林全省林业总局等管理机关,对民间森林采伐活动予以指导。民国以后,中央政府参考西方林政管理制度,颁布《森林法》《修正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等法律章程,相继成立林务局、森林局、东三省国有森林整理委员会等专门管理机构,近代意义上的林业管理体系初具雏形;地方政府也制定林业计划,颁布相关法规,设立兼管机关,响应中央林业开发号召。这一时期,林业机构通过规范国有林发放程序,一度扭转了清末森林发放的无序状态,同时注意取缔私伐国有林,维护承领人利益;防范垦殖、匪患、火灾,维持林场采伐秩序;兴办林业学校,培养专业管理人才,加强林区管理、保护工作,还适时改进税制、添设新税,木业税费成为政府大宗收入。其缺陷在于,森林发放权限不一,以致“重复包套”频频发生,林场纠葛绵延不绝;各机关一味求利,忽视本职工作,管理疏漏百出;征税种类繁杂、税率偏高,林商叫苦不迭,林业发展受到阻碍。与此同时,日、俄两国也没有放松对东北林权的掠夺,自19世纪后半叶起即着手勘探东北森林,其中日人踏查范围最广、次数最多、历时最长,结果也最为详尽、可靠,代表当时东北森林调查的最高水平,抢得了开发的先机,进而不断蚕食东北林权。俄国逼迫清政府签订《吉林木植合同》《黑龙江铁路公司伐木合同》等不平等条约,获得中东铁路沿线一带森林的采伐、经营特权;日本先以《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章程》为依据,成立名为中日“合办”、实为日方独揽的鸭绿江采木公司,随后四处开办类似“合办”公司,兼并俄人在铁路沿线的部分林场。在中外双方的共同作用下,近代东北形成一根以伐木业为龙头的,覆盖木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产业链条。木材采伐是以发放的林场为基础的,采伐地域主要分布于鸭绿江右岸,中东铁路、吉敦铁路沿线等地。林业资本家进驻林场后,驱使多个伐木团体为其服务,各团体在把头的带领下,选择适当时节集体入山,团体成员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优先选择交通便利之处,共同完成大规模采伐任务。与传统时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代森林利用的重点是木材,采伐活动具有规模化、高度商品化的特征。木材的运输、销售也发生了相应变化。除传统的林道、滑路运输以外,森林轨道和铁路干线的建成,使得陆路运输更为快捷、高效,更适应长距离的转运工作;东北河流大多适宜木材管流、筏流的进行,鸭绿江一带放{椒ň牧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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