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_论空白票据补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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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白票据补充权
发布日期: 2012-08-02 发布:
2012年第4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空白票据补充权是空白票据制度的核心,是指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给票据相对人,由其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对空白票据缺失的记载事项予以补充填载,使之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基础应为授权说,其认定标准应采用折衷说,补充权的行使人为持票人,权利人可以放弃补充权,补充权行使期限的确定有三种方式。空白补充权法律效力分为行使前和行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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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空白票据;空白票据补充权;票据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52-03
一、空白票据补充权概述
(一)空白票据介绍
马克思称商品转化为票据,是实现“商品的惊险跳跃”,为了保障票据支付、流通、结算、信用、融资等功能的正常发挥,法律必须要通过确保票据记载的严格性、文义性和要式性来保障其安全性,对于那些未按照法律要求填写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是无效的。但在实际的交易中很多票据在出票时并不能确定那些必要的记载事项,出票时行为人对票据的部分或者全部必要事项先不予记载,预设在日后由他人完成补充记载,并且依照该记载之文义而使之发生效力,此即为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日本票据法则称之为“白手地形”。①目前各国票据法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空白票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0条规定:“汇票于发票时欠缺应记载的事项,经补记记载完成,而其补记不符合原订协议时,付款人不得以此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汇票者,不在此限。”这条规定还同时适用于本票和支票。按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德国票据法》、《日本票据法》、《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英国票据法》都有相似的规定,其空白票据的规则普遍适用于汇票、本票和支票。②而我国《票据法》第85条、86条只规定了空白支票上关于票据金额以及收款人的授权补归责。
(二)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性质
空白票据属于未完成的票据,持票人都不得行使票据上之权利。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行使可以使得空白票据变成完全的票据,它是空白票据制度的核心。
对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性质有两种观点:票据证券中心论和票据行为中心论。票据证券中心论者认为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性质是形成权,其一,空白票据补充权人的单方行为就可以使票据发生完全票据的效果,空白票据补充权由出票人在空白票据成立时便授予行为人,随后授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都将不影响其已授权利,授权人还不得随意撤回其授权。③其二,“票据关系补充权与票据关系两者不可并存,票据关系一旦成立,空白票据补充权便即行消灭”。④票据仅在完全具备法律对其的要求后,方可形成票据效力。而空白票据因为欠缺在他们看来,空白的票据和而后的完全票据是分离的,补充权只是附着在票据证券之上,以票据的成立为目的。票据行为中心论者认为在以补充预定为前提条件的空白票据上成立的票据行为,是以补充欠缺要件为停止条件的附条件法律行为。当条件成就时,其成就前的票据行为从成立时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补充权并不是票据行为的效力要件,而是票据权力行使的效力要件。
通说认为,补充权是一种形成权。但这未免有混淆补充权和补充权的授予两种行为之虞。形成权中,当形成权人行使其权利时,需要向相对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到达对方时方发生效力。而空白票据补充权生效的时间点并不以授权人通知到达相对方时为准,而是在发生填充行为时发生效力。因此形成权的发生效力的方式并不能用来解释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性质。
(三)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基础及及概念界定
关于空白票据补充全的理论基础有委任说、承诺说(契约说)、代理说和授权说(准代理说)。
1.委任说。委任说认为,在空白票据未转化为完全票据前,出票人和持票人之间的关系不是票据关系,而是一种委任关系。
我认为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基础并不是委任说,因为:第一,受任人必须亲身为委托事物,且不能将受任之事让与他人,即使原委任人同意其转委任,原受任人还需对此受任人的选任承担责任。但在空白票据法律关系中,补充权的受领人不需要亲自为该事项,且可以将空白票据让与他人,同时在票据上的补充权也一并让与他人,最为重要的是,这种让与不需要原受领人承担选任责任。第二,受任人在处理委任事物时所获收益须交还给委任人。但空白补充权的权利受领人所获权益则应有其自己享有,而不需交还给授权人。且恰是由于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使得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授予人责任予以确定。
2.承诺说(契约说)。该说认为空白票据在交付时为要约,而后双方就补充权的内容、行使期限等问题的进行协商,达成的对空白事项的补充填载为承诺。在相对人对于空白事项填载完毕后,确定完全票据关系。
对此我并不赞同。第一,空白补充权前即便当事人存在协议,但不能说明其为双方合意的结果。空白补充权的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须受领人之承诺。第二,,如果将对票据补充权人对空白事项的补充填载视作承诺,那么根据契约上的原理,只要权利人没有完成补充填载前,空白票据补充权的让与人可以撤销交付行为。但空白票据的补充授予权人交付空白票据后,该让与行为便发生效力,不可被随意撤销。
3.代理说。代理说强调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间的外部关系。该说认为,因为在签章人和补充权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因此补充权之行是以签章人的名义进行的,而非以补充权人的名义行使。补充权人填载空白票据的行为是为了完成签章人的意思,因此补充权的本质是代理权的授予。
我认为代理说的观点并不妥当:第一,在代理关系中,代理当事人一方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时,代理关系便随之中止。而补充权一经授予即发生效力,不得撤回、撤销。通过此方式来维护空白票据的流通性,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票据权利。第二,在票据权利的转让上,空白票据补充权随空白票据的转让一并转让,并未像代理权一样受到严格限制。第三,空白补充权人越权时,按照代理说,签章人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然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各国票据法一般规定,出票人仍然要承担责任。第四,在依照本人意思完成的正常代理关系中,其约束的是本人和第三人,代理人不承担法律上的后果,然而空白票据补充权人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却约束自己,而且享有票据权利的补充权人是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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