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07 16:42
本文选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切入点:法律责任 出处:《浙江财经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不仅影响着人们的消费观念,也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比较于传统的交易方式,网络交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选择和便捷。但是,网络交易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也严重破坏了电子商务企业的信誉,甚至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规范经营、稳定运行的网络交易平台是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决定了平台的运作。因此本篇文章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研究对象,详细阐述其在网络交易纠纷中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本文介绍了网络交易平台的的基本理论。我国网络交易市场与国外成熟的网络交易市场相比起步较晚,至今历经不足二十年,却可分为起步期、发展期、寒冬期、爆发期,可谓在摸索中前进。从这些实践中,我们逐渐掌握了网络交易的含义与特点,虽然对其概念尚没有统一,但是无论交易平台本身,还是参与其中的经营者、消费者,都对此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其特点大致包括技术性和风险性、需要法律规制性、交易智能化与范围扩大化、交易需要特殊信任性等。网络交易平台在我国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按照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的分类,按照网络交易主体的性质可以分为B2B模式、B2C模式、C2C模式等;按照平台提供者是否直接参与了经营活动,可以分为单一型网络交易平台和复合型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定位一直是学者讨论的热点话题,文章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平台提供者不是网络交易纠纷的“裁判者”和“调解者”,而是类似传统实体交易中的柜台租赁者。其次,本文对网络交易中存在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只有认清法律关系,才能探讨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网络用户(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管关系以及网上经营者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管关系。再次,在前文阐述网络交易中存在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本文重点要探究的是网络交易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法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又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根据这一顺序,笔者认为网络交易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承担违反网络服务合同时的违约责任以及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承担法定情形下的先行赔付责任和连带侵权责任;传统交易与网络交易有诸多不同,因此行政主体将原有的监管模式适用于网络交易时,出现了许多现实问题。在当前立法条件下,行政机关行使监管职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和信息监管。最后,本文考察了当前在规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主要有欧盟、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反观我国自开展网络交易以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在规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的立法,反思其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借鉴国外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贯彻网络交易立法的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证据平等原则以及中立原则,对未来我国的网络交易立法和制度选择提出一些建议,主要包括:行业自治与政府规制相互配合、建立网络交易纠纷的非诉解决机制、构建网络交易中的诚信机制、《电子商务法》列入立法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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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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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韩洪今;陈蕾伊;;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01期
4 郭玉军,肖芳;网上仲裁的现状与未来[J];法学评论;2003年02期
,本文编号:15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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