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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监管绩效提升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03 19:02
   洗钱是人类社会的“毒瘤”,如今经济日益多元化、全球化,洗钱行为严重威胁着国际金融秩序与安全,预防与打击洗钱活动,迫在眉睫。我国自2006年《反洗钱法》实施以来,反洗钱的打击与治理工作经历了“反洗钱执法案件井喷”与“反洗钱处罚力度日益加大”的景象。井喷式的执法数量和与之相伴的严厉处罚不仅反映出只依靠打击难以遏制住我国的洗钱问题,同时也加大了反洗钱义务机构的业务压力。这种反洗钱困境反映出我国目前的反洗钱运行机制尚不成熟,反洗钱绩效提升不足。想要探究反洗钱困境的产生原因,可以从洗钱行为的经济属性出发,利用外部性分析工具,比较洗钱与反洗钱之间成本收益的问题,从而得出在“洗钱——反洗钱”的实践中,存在“反洗钱激励悖论”:洗钱行为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在洗钱过程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使自身获益,洗钱者通过洗钱获益却未承担足够成本,导致负外部性供给过剩;义务机构的反洗钱行为造福社会,付出巨大成本,却没有相应补偿机制,从而正外部性无法保证供给。而想要破解反洗钱激励悖论,提升反洗钱打击的有效性,就必须解决外部性问题。一方面,必须克服洗钱行为的负外部性,增加洗钱成本,加大对洗钱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处罚力度,提高洗钱行为的发现率,从而达到洗钱成本大于洗钱收益的目的,消解洗钱过剩的问题,从根本上遏制洗钱行为;另一方面,必须消除义务机构反洗钱过程中产生的正外部性,增加对于反洗钱行为的投入,提升义务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畅通利益补偿渠道,实现成本与收益均衡,达到反洗钱绩效最优。要想利用上述理论解决反洗钱实际问题就必须着眼于制度层面,在借鉴其他先进地区和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构建一套消除洗钱与洗钱外部性的制度机制。对比“制度完备,惩罚严厉”的美国模式、“弹性监管,奖惩结合”的英国模式和“风险为本,重视评估”的香港模式,我国目前仍存在着反洗钱制度约束不力,激励缺失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反洗钱处罚力度小、投入不足、缺乏内外部相结合的激励机制等。本着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实施绩效为核心的原则,提出构建反洗钱约束与激励机制:一方面建立反洗钱约束机制,通过建立可置信的反洗钱惩罚机制、有效性工作评估体系、落实风险为本理念,实行差别监管、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反洗钱人员培训等措施克服洗钱的负外部性;另一方面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对追缴的洗钱犯罪收入实行分成制度、建立工作人员适当补偿机制、构建反洗钱声誉激励体系等措施。
【学位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20
【中图分类】:D922.281
【部分图文】:

反洗钱,金额,历年,年份


三、反洗钱激励悖论成因:外部性分析3一、绪论(一)问题的提出:反洗钱监管实践中的激励悖论1.反洗钱处罚实践概述近年来,我国反洗钱打击力度逐年升高,处罚金额日益加大,而处罚数据是反映我国反洗钱现状的最直观数据,观察近些年数据可知,我国的反洗钱处罚金额和处罚对象呈现递增趋势,但洗钱的违法行为却没有因此减少,原因何在?本文着眼于实际数据,坚持问题导向,分析反洗钱绩效提升不足的成因。(1)反洗钱处罚金额逐年增加自2007年加入FTAF以来,我国反洗钱运行日益规范化,处罚金额也逐年攀升,从2004年的不到200万元的罚款到2018年处罚金额破亿,是我国反洗钱进步的一个标志。从历年央行发布的《中国反洗钱报告》中可以看出,我国反洗钱处罚力度逐年加大,仅2018年的金额就超1.3亿元。(详见图1-1)。且随着“双罚制”政策的实行,央行对个人处罚金额和处罚力度也逐年攀升。图1-1:历年罚款金额数(部分年份)1(2)反洗钱受罚对象逐年增加通过汇总近年来反洗钱处罚机构发现受罚机构数也有上升的趋势,同时随着“双罚制”的推行,受罚机构的反洗钱领导人也相应受到了处罚。相比2014年不到两百的处罚机构数,2018年几近翻了一倍(详见图1-2)。1Mountainz:《一文读懂——2018反洗钱监管处罚汇总解析》,https://www.360kuai.com/pc/932504d929df6d208?,浏览日期:2019年9月7日。

个人,机构,反洗钱,行为


反洗钱监管绩效提升机制研究4图1-2:近五年处罚机构数及个人数(3)数据分析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近年来反洗钱处罚金额和处罚机构数都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但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若法律对一项违法行为打击的越重,处罚越严厉,该行为应是呈现减少趋势,而目前我国的反洗钱现状似乎有违这一理论。也就是为何洗钱行为及反洗钱不合规行为受处罚程度日益加重,而该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这其实就反映了反洗钱的有效性不足。本文结合反洗钱问题的金融属性和法律属性,利用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进行分析,通过对洗钱行为与反洗钱行为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着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问题,影响反洗钱绩效提升,从而得出了目前反洗钱绩效提升的瓶颈——反洗钱激励悖论。2.反洗钱监管实践中的激励悖论从我国目前的打击洗钱监管体系中可以看出,义务机构是处于打击洗钱工作最前端的组织,打击洗钱行为的过程是其与洗钱者博弈的过程,也是其与监管机构博弈的过程。不容否认,在“洗钱——反洗钱”的实践中,存在“反洗钱激励悖论”:洗钱行为可以使行为人的风险和收益最大化,这其中存在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失衡问题,洗钱者通过洗钱获益却未承担足够成本,导致负外部性供给过剩;义务机构和监管机构打击洗钱活动使社会受益,所付出的成本大于获益,从而使得正外部性无法保证供给。(详见图1-3)

反洗钱,悖论


三、反洗钱激励悖论成因:外部性分析5图1-3:反洗钱激励悖论图(二)研究的意义与价值1.研究意义洗钱是人类社会的“毒瘤”,如今经济日益多元化、全球化,洗钱行为严重威胁着国际金融秩序与安全,预防与打击洗钱活动,迫在眉睫。洗钱活动严重威胁着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已成为国际经济体系中的痼疾,预防与打击洗钱活动,刻不容缓。而在我国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洗钱犯罪行为也愈演愈烈。许多上游犯罪利用洗钱行为将灰色收入运到国外,实现了资金的转出,这一行为不仅为很多犯罪行为提供资金援助,另一方面也对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造成了巨大冲击。由于发达国家受洗钱行为困扰已久,进行反洗钱法制建设也早于我国,因此其依托法律体系而建的打击洗钱制度较为成熟。加上在实务中,其打击洗钱制度不断改进并高效的遏制了洗钱行为,洗钱者在这些地区开展洗钱,被查处风险不断在增加,于是将眼光转向在经济体制转型、反洗钱法制建设尚不健全的国家。作为在经济领域不断开放的我国,加强反洗钱绩效提升已时不我待。而打击洗钱行为十分繁杂,涉及领域众多,是一项需要多方合作的综合性工作。在2006年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打击洗钱的规定,目的在于确定洗钱行为的违法性,但我们应该意识到,在中国,打击洗钱活动正处于新兴阶段,绩效提升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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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6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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