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上诉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13 09:4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6年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部署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基层司法机关办案效率,实现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改革目标。该制度从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维稳形势的大局出发,重点解决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高、诉讼时限长等突出问题,通过被追诉人与司法机关之间达成认罪协议来实现较少控辩对抗的方式以实现刑罚的目的。该制度以提高诉讼效率、缓解社会矛盾、树立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和政治意义。但相比于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时间较晚,相关司法解释和相关配套措施尚不完善,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推广,该制度开始在某些方面呈现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将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和功能的发挥。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是否享有上诉权、如何规范行使上诉权、反悔是否应当建立惩戒措施以及公诉机关针对被追诉人反悔启动抗诉问题等方面,我国在这一领域尚属立法空白,理论界存在争议且实务界做法不统一。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案例的分析,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已经开始有部分被追诉人或辩护律师利用该制度的量刑政策影响诉讼程序,甚至出现利用无因上诉恶意上诉的情形。本文将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发,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下,围绕被追诉人上诉权与提高司法效率这一对核心矛盾,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被追诉人在上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完善,让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加规范行使上诉权,实现司法效率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共赢。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并对该制度的适用价值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域外经验,主要介绍美国辩诉交易和德国认罪协商相关内容,并结合域外经验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第三部分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上诉现状进行展示,对调研以及资料收集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中被追诉人上诉的原因进行归纳和分析;第五部分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追诉人上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学位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20
【中图分类】:D925.2
【部分图文】:
内蒙古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5图3.12016-2019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趋势如图3.1所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2017至2019年间较2016至2017年间增速快。原因在于,2016年至2017年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处于试点地区向全国逐渐推广过程中,该制度尚未向全国司法机关进行推广,因此在2016年至2017年间上诉情况相对较少,数据呈现低速增长趋势。经过三年的司法实践,从2018年开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向全国推广。综合表3.1不难看出,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类型和数量增多,案件类型基本覆盖刑事案件全部案由。通过对司法机关的调研和对被追诉人的询问,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追诉人承认存在滥用上诉权,第二,办案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公诉机关在履行审判监督过程中,公诉机关的抗诉行为表面上看似反悔,但在随后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启动抗诉的行为规定仍然符合法律依据,第三,一审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在审判独立的前提下,不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仍然符合《刑事诉讼法》201条规定。为了更好地分析和解决这三对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的现状,其次在现状的基础上对被追诉人的上诉原因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进行检索,[1]如表3.2所示,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上诉案件为4件,2017年为95件,2018年达到239件,2019年408件。2018年至[1]中国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中输入关键词: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刑事二审,时间限定在2016年至2020年的5月份,得到全国办理认罪认罚从宽上诉案件数量为17182件。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82049
【学位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20
【中图分类】:D925.2
【部分图文】:
内蒙古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5图3.12016-2019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趋势如图3.1所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2017至2019年间较2016至2017年间增速快。原因在于,2016年至2017年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处于试点地区向全国逐渐推广过程中,该制度尚未向全国司法机关进行推广,因此在2016年至2017年间上诉情况相对较少,数据呈现低速增长趋势。经过三年的司法实践,从2018年开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向全国推广。综合表3.1不难看出,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类型和数量增多,案件类型基本覆盖刑事案件全部案由。通过对司法机关的调研和对被追诉人的询问,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追诉人承认存在滥用上诉权,第二,办案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公诉机关在履行审判监督过程中,公诉机关的抗诉行为表面上看似反悔,但在随后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启动抗诉的行为规定仍然符合法律依据,第三,一审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在审判独立的前提下,不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仍然符合《刑事诉讼法》201条规定。为了更好地分析和解决这三对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的现状,其次在现状的基础上对被追诉人的上诉原因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进行检索,[1]如表3.2所示,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上诉案件为4件,2017年为95件,2018年达到239件,2019年408件。2018年至[1]中国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中输入关键词: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刑事二审,时间限定在2016年至2020年的5月份,得到全国办理认罪认罚从宽上诉案件数量为17182件。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孙道林;鲍强;方兴宇;黄霞;戴志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审判实践与思考——以10273例刑事判决为研究样本[J];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34期
2 臧德胜;杨妮;;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上诉权的设置——以诉讼效益原则为依据[J];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34期
3 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05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韩艾琳;论我国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构建[D];四川师范大学;2018年
本文编号:288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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