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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20 00:55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的表述首次出现在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正式文件中,意味着我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意味着我国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合宪性审查工作有了强有力的保障,意味着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了更坚实的基础。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的理论研究经历了比较长的发展过程,长期以来学术界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宪性审查进行了研究,产生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从构想到理论雏形再到系统选择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宪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代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当然,合宪性审查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顶层设计,而且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成果作为支撑。虽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理论研究取得了进步,但是合宪性审查的理论研究还有许多缺失,合宪性审查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合宪性审查工作推进任重道远。如何确保法律的合宪性既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要部分,是保障宪法施行、法治统一、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理论上,依据宪法的规定法律是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之一,但在实务中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并不包含法律。现行的立法清理、备案审查制度也不足以保障法律的合宪性。法律的合宪性在立法清理过程中很少涉及到,并不是一种常态化的法律合宪性控制机制。法律不是备案审查的对象,所以不能通过备案审查保障法律的合宪性。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的合宪性审查,这里的法律仅限于狭义的法律,即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围绕合宪性审查展开阐述,知悉合宪性审查以及相关概念的内容,了解不同形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模式,从而更好的认识合宪性审查制度。在第一部分的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工作展开第二部分内容,找寻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通过研究域外国家的合宪性审查体制,为完善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可靠依据。第四部分思考解决措施,分别从以下四个角度加强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一是加强法律审议阶段的合宪性控制;二是健全立法阶段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三是完善立法后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四是明确立法主体与审查主体异体设立。
【学位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20
【中图分类】:D92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缘由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研究的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二)国外研究综述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创新之处
第一章 合宪性审查概述
    第一节 合宪性审查内涵及其特征
    第二节 合宪性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合宪与违宪的区分
        二、违宪与违法的区分
        三、司法审查与宪法诉讼
        四、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
    第三节 现代国家合宪性审查体制
        一、司法审查体制
        二、宪法法院审查制
        三、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四、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
第二章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其局限
    第一节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引入和实施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引入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实施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和对象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主体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三、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和方式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方式
        四、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结论和应用
    第二节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局限
        一、法律草案审议阶段合宪性控制不到位
        二、立法阶段合宪性控制制度不健全
        三、立法后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不完善
        四、立法机关与审查机关同体设计不科学
第三章 国外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其启示
    第一节 英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第二节 美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第三节 法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第四节 英国、美国、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启示
第四章 完善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
    第一节 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的性质和标准
        一、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的性质
        二、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的标准
    第二节 健全法律制定阶段合宪性控制制度
        一、严格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二、统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结论
    第三节 完善立法后的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
        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查原则优化
        二、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系统的衔接机制
    第四节 明确立法主体与审查主体异体设立
        一、整合合宪性审查和法律审议职能
        二、完善合宪性审查综合体制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参与研究课题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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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9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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