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硕博论文 > 社科硕士论文 >

关键词广告竞价排名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0-11-20 02:56
   自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以来,为关键词广告中使用专用型关键词造成的侵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互联网广告的复杂性以及法律的滞后性,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关键词广告日益新增的问题便慢慢显示出其的力不从心。目前来看,关键词广告侵权的主要问题还是集中在在后台隐性使用关键词是否会造成侵权的问题上。互联网广告使用他人商业标识作为关键词仅在后台展示,互联网广告页面并没有相关内容,此种情况下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此外,对于互联网广告服务商在其中的责任判定,我国目前对此存在争议,尤其是对其是否构成侵权,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互联网广告服务商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但是该审查标准已经明显不再适用于关键词广告。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互联网广告服务商是否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是否直接参与了关键词侵权的过程出发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对互联网广告服务商的审查责任并没有明确,上述两种做法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因此需尽快明确互联网广告服务商商的审查义务。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本文议题。第一部分提出本文的争议问题,通过对“新会江裕”案的分析引出我国关键词推广中目前存在的问题,即使用关键词尤其是专用型关键词是否构成侵权,互联网广告服务商在关键词广告构成侵权的前提下的责任认定问题。第二部分是对关键词广告的分析主要分析关键词广告的分类及其法律性质,关键词广告分为专用型关键词广告和通用型关键词广告,竞价排名服务应该属于商业广告服务。第三部分析使用专用型关键词的法律规制,主要从两方面分析:专用型关键词的法律定性以及对其法律规制。对于使用专用型关键词主要从商标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两方面分别讨论,认为使用专用型关键词应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而不是商标侵权,对于专用型关键词需要明确其法律定性,提高对专用型关键词的审查程度。第四部分对使用通用型关键词进行分析,主要从使用通用型关键词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其法律规制两方面进行分析。使用通用型关键词虽不会造成侵权,但其所指向的网页内容构成侵权的,通用型关键词也会构成侵权,因此,不需要互联网广告服务商对通用型关键词承担较高程度的审查义务,对通用型关键词的审查权更多的是交付到消费者手中,建立消费者审查监督管理机制。第五部分是对互联网广告服务商的责任承担进行分析,主要从互联网广告服务商审查义务的理论基础、司法实践中审查义务的体现以及如何构建更加合理的审查义务体系。互联网广告服务商有着天然的优势审查关键词尤其是专用型关键词,虽然我国《广告法》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显然,我国法律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的审查义务标准规定使用在关键词广告中并不合适,实践中界定互联网广告服务商的审查标准的判断也还需要法律的完善,这对明确互联网广告服务商在关键词竞价排名中的责任认定极其不利。因此需要明确互联网广告服务商的审查标准,完善互联网广告服务商的审查义务体系。最后,对全文进行归纳总结。当今时代是“关注力经济”的时代,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己成为企业宣传推广自己产品或者服务的首选。为了使其更好达到宣传目的,减少相关诉讼,法律应当尽快明确关键词广告侵权的定性,尤其是专用型关键词侵权的法律定性,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的互联网广告服务商的审查制度,明确互联网广告服务商的责任认定标准。
【学位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20
【中图分类】:D922.294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分析
        1、案情和事实
        2、法院判决
    (二)本案争议焦点分析
二、关键词广告竞价排名的概念与性质
    (一)关键词广告竞价排名的概念及其分类
    (二)关键词广告竞价排名的性质分析
三、专用型关键词搜索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制
    (一)对于专用型关键词侵权的法律定性
        1、专用型关键词侵权法律定性的争议
        2、专用型关键词侵权的法律定性
    (二)专用型关键词的法律规制
        1、我国法律规定之专用型关键词的定性不足
        2、我国法律规定之使用专用型关键词的完善
四、通用型关键词搜索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制
    (一)对于通用型关键词侵权的法律定性
    (二)通用型关键词的法律规制
        1、我国法律规定之通用型关键词的定性不足
        2、我国法律规定之使用通用型关键词的完善
五、完善互联网广告服务商审查义务体系
    (一)互联网广告服务商审查义务的理论基础
        1、互联网广告服务商的天然优势
        2、互联网广告服务商的审查义务及其标准
    (二)现有审查义务在司法和执法中的体现
    (三)构建更加合理的审查义务体系
        1、我国法律规定之不足
        2、完善互联网广告服务商的审查义务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王映;;脱缰的竞价排名[J];法人;2016年06期

2 黄国一;陈彦;;由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引发的争议——以沪穗法院的不同判决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8年32期

3 姚海嵩;;“竞价排名”市场亟需整顿[J];上海人大月刊;2019年01期

4 ;国内简讯[J];电子知识产权;2016年07期

5 苗征;唐梓博;;竞价排名下的商标侵权探析[J];中华商标;2019年02期

6 宋佳平;张静怡;;网络医疗广告竞价排名法律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8年09期

7 ;竞价排名[J];中国战略新兴产业;2016年11期

8 王松茂;姚永春;;竞价排名与出版社网络营销[J];科技与出版;2006年01期

9 侯丽娟;;竞价排名——让客户主动找到你[J];中国经贸;2006年04期

10 贾梦晨;;“互联网+”时代下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8年19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何涛;互联网广告投递中的商品名称识别[D];武汉大学;2014年

2 丁卓冶;面向主题的关键词抽取方法研究[D];复旦大学;2013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胡少娟;关键词广告竞价排名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分析[D];江西财经大学;2020年

2 汤珊珊;竞价排名绩效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D];复旦大学;2011年

3 鲁鹏;竞价排名经营者审查义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

4 李肖晓;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9年

5 张三立;竞价排名商标关键词隐性使用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9年

6 杨双双;商标关键词搜索服务竞价排名的侵权问题解析[D];华侨大学;2019年

7 朱佩珊;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竞价排名中的合理注意义务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9年

8 南堰;隐性使用他人商业标识参与竞价排名之定性[D];上海交通大学;2018年

9 徐源鸿;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中服务商的商标侵权认定研究[D];西华大学;2019年

10 杨彩云;消费者角度下竞价排名模式对百度品牌的影响[D];北京林业大学;2017年



本文编号:289083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oufeilunwen/shuoshibiyelunwen/289083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85b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