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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10 02:19
  新时代背景下,伴随着社会升级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频繁的被唤醒,迸发出了新的活力。虽然司法机关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越来越娴熟、顺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不明确性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也不意味着社会大众已经接受了这种规制思维和法治效果,更不意味着“其他危险方法”的前途是光明的。反之,我们应该在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填补法律漏洞和严厉惩罚犯罪两方面作出的贡献的同时,加强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研究,结合当下的社会形态和司法环境,抓住“其他危险方法”的本质特性,不断完善“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标准,从而在根本上限制“其他危险方法”的不当扩张化适用。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首先,笔者在充分分析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这四种危险方法的基础上,确定了“其他危险方法”的界定标准,即“危险”的同质性、相当性和现实可能性。“危险”的同质性指危险行为要跟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这些方法一样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的相当性指危险行为要达...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


危险方法的类型

分布情况,行为类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5-图1危险方法的类型图2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类型为了更直观的感受“其他危险方法”的分布情况,笔者制作了饼状图1和图2。从图1中可以看出,近年来发生的“其他危险方法”绝大多数见于交通领域之中,可见违法行为人通过此类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还是比较常见的。结合图2发现,在这82%(750例)的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中仅妨害公交车驾驶的行为就占了51%(381例),

趋势图,趋势,财产权利,司法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1-3“其他危险方法”的不当扩张化适用近年来,大众对于公共安全的理解越来越深刻,对于严厉打击危险行为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其次,为了加强对于社会升级的保障,司法部门也从自身提升了对于危险行为的治理层次和惩戒力度。长此以往,造成了危险方法的认定混乱以及本罪被滥用的趋势,以致“其他危险方法”的适用出现了扩张化。这种扩张化大致蕴藏在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这两方面的工作中。毋庸置疑,这种扩张化亟待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科学有效的手段去应对。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就必须深入探索其背后的症结所在,从源头上究其原因。3.1具体表现3.1.1司法实践中的扩张化适用表现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可以大致了解到在近几年的司法实务工作中,自2009年至2019年这10年期间,法院审理的案件以本罪定罪的数量基本上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下图3),尤其是2014和2019这两年,更是出现了爆发式的直线猛增。表明该罪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覆盖了社会管理、交通安全、疫情防控、生活安全、财产权利、市场经济等多个领域,并且存在向其他领域不断蔓延的趋势。图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趋势


本文编号:2907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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