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12 08:25
2016年,在经过八年时光之后,中国央行重新启动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对化解银行体系金融风险、丰富市场投资品种、盘活银行沉淀资金,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着重大的作用。可是基础资产因为其本身带来的问题需要考虑到自身信用水平的问题、信息是否对称还有现金流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影响到长远的发展。而现在商业银行若想顺利开展不良资产证券户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是风险及风险的规制。在此,本文研究的就是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建议。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或者有些金融机构会为不良资产提高流动性并且想方设法提高信用度而企图将其投入金融市场,以达到处理不良资产的结果的行为。而导致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分为内外两方面,外部因素包括:尚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待提高的信用环境;产权制度不明晰,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对于信贷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内部原因包括: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和银行经营效率低下。相较于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具有明显的优势,通过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一方面银行的流动性能够得到提升,并且也有利于银行自身发展;另一方...
【文章来源】:江西财经大学江西省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形式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法律规制研究30都各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并且各国在预防风险的措施方面也都有一定自己本国的特色,研究这其中的特点和差异,再将其中的成功做法以及有益经验,适当的可以运用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一定程度上会使得我国在这条道路上走的相对更加顺畅。以下,将以上各国的发展特点内容精简成了一张较为直观的表格:图4-1典型发达国家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特点从以上的表格可以较为直观的得出,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差异:(1)监管模式的差异,英国采取的是伞形监管模式,美国采取的是双峰监管模式;而日韩采取统一监管模式。(2)主导模式的差异,英美法系主要是市场推动模式,重视的是市场自身的发展;日韩主要是政府推动模式,积极让政府参与过程之中。(3)风险防范的差异,这里无一例外,上述四个国家都很重视SPV的结构以及风险隔离制度的作用,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重视了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只是在立法以及一些细则的操作运行方面有一些比较细微的差别。对于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来说,在监管模式上,我国可以参考借鉴日韩两国的宝贵经验,实现监管主体的统一。因为这两个国家在开展背景、法律体系结构,还是金融市场情况等许多方面都与我国的情况较为相似,可适用度比较高。同时,英美国家在这方面于早期就有发展,他们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各方面体系制度都是相对完善的,再加上2008年的金融危机,也让两国吸取了教训及时作出了改进,无论从哪一点来说,都很值得我国参考。我国可以试着研究这些较为成熟的制度以及防范经验,来解决现阶段我国在资产证券化的道路上遇到的那些棘手的问题。
实模?庋?焕矗??局芐PV也被排除在外了。(2)公司型SPV必然要受到《公司法》的约束和规范,该法对一个公司的各方各面都有较为细致严谨的法律规定,如果SPV参照这种标准,无形之中提高了设立SPV标准,也会增加成本。(3)即是前期工作顺利完成,证券发行和上市阶段也会受到很多阻碍。因为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发行证券一定要满足一些硬性指标。而这又再一次的提高了设立SPV的标准,成本也会再次增加,这与其高效率的特征也完全矛盾。在以下表格中,清晰直观的列明了公司型SPV和信托型SPV在以下表中所示各方面的区别:图5-1信托型SPV和公司型SPV的比较从以上表格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来,在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初步阶段,适用信托型SPV并集中精力发展这种SPV相对来说是现阶段证券化实践的最佳方式。28针对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状而言,虽然《信托法》有相关规定的条文,但是有关信贷型SPV更为细致的规定内容还有待完善与补充。笔者认为,如果要完善信托型SPV使其更适合现阶段的发展,可以重视信托通道的作用。另外还有一点,当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足以承受更多的外来金融机构的时候,可以尝试开放信托牌照,因为信托型SPV的成本毕竟还是偏高,如果仅仅一直凭借一己之力还是会略显吃力。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我国就此放弃公司型SPV,当未来金融发展情况良好,且我国法律的限制减少,能够更有保障的时候,可以再次引入公司型SPV,以提高我国SPV模式的整体灵活性。28王勇、赵金鑫:《特定目的信托模式: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可行选择》,《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154页。
本文编号:2912186
【文章来源】:江西财经大学江西省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形式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法律规制研究30都各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并且各国在预防风险的措施方面也都有一定自己本国的特色,研究这其中的特点和差异,再将其中的成功做法以及有益经验,适当的可以运用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一定程度上会使得我国在这条道路上走的相对更加顺畅。以下,将以上各国的发展特点内容精简成了一张较为直观的表格:图4-1典型发达国家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特点从以上的表格可以较为直观的得出,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差异:(1)监管模式的差异,英国采取的是伞形监管模式,美国采取的是双峰监管模式;而日韩采取统一监管模式。(2)主导模式的差异,英美法系主要是市场推动模式,重视的是市场自身的发展;日韩主要是政府推动模式,积极让政府参与过程之中。(3)风险防范的差异,这里无一例外,上述四个国家都很重视SPV的结构以及风险隔离制度的作用,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重视了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只是在立法以及一些细则的操作运行方面有一些比较细微的差别。对于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来说,在监管模式上,我国可以参考借鉴日韩两国的宝贵经验,实现监管主体的统一。因为这两个国家在开展背景、法律体系结构,还是金融市场情况等许多方面都与我国的情况较为相似,可适用度比较高。同时,英美国家在这方面于早期就有发展,他们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各方面体系制度都是相对完善的,再加上2008年的金融危机,也让两国吸取了教训及时作出了改进,无论从哪一点来说,都很值得我国参考。我国可以试着研究这些较为成熟的制度以及防范经验,来解决现阶段我国在资产证券化的道路上遇到的那些棘手的问题。
实模?庋?焕矗??局芐PV也被排除在外了。(2)公司型SPV必然要受到《公司法》的约束和规范,该法对一个公司的各方各面都有较为细致严谨的法律规定,如果SPV参照这种标准,无形之中提高了设立SPV标准,也会增加成本。(3)即是前期工作顺利完成,证券发行和上市阶段也会受到很多阻碍。因为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发行证券一定要满足一些硬性指标。而这又再一次的提高了设立SPV的标准,成本也会再次增加,这与其高效率的特征也完全矛盾。在以下表格中,清晰直观的列明了公司型SPV和信托型SPV在以下表中所示各方面的区别:图5-1信托型SPV和公司型SPV的比较从以上表格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来,在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初步阶段,适用信托型SPV并集中精力发展这种SPV相对来说是现阶段证券化实践的最佳方式。28针对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状而言,虽然《信托法》有相关规定的条文,但是有关信贷型SPV更为细致的规定内容还有待完善与补充。笔者认为,如果要完善信托型SPV使其更适合现阶段的发展,可以重视信托通道的作用。另外还有一点,当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足以承受更多的外来金融机构的时候,可以尝试开放信托牌照,因为信托型SPV的成本毕竟还是偏高,如果仅仅一直凭借一己之力还是会略显吃力。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我国就此放弃公司型SPV,当未来金融发展情况良好,且我国法律的限制减少,能够更有保障的时候,可以再次引入公司型SPV,以提高我国SPV模式的整体灵活性。28王勇、赵金鑫:《特定目的信托模式: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可行选择》,《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154页。
本文编号:291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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