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1-02-12 20:22
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是一个自动化和最大化的过程,而且对以数字化的形式保存的这些个人信息进行无期限地保存,以用来深度挖掘和机器分析。随着大数据和云计算对我们生活的渗透,个人信息在数字经济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不仅强调私权利的保护,也要允许公共领域对个人信息的利用,而且线上线下需要采取手段同时保护,尤其是网络侵权,线上泄露方式隐蔽,监管难度高,更值得思考如何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在信息时代之前,受技术限制,那时候的个人信息价值未显现,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更不用提及信息泄露和侵权的问题,即便有也能在国家管理范围内得到有效规制。大数据和云计算快速应用之后,个人信息成为最基础也最有价值的资源。个人信息自带人格属性,又在一定程度上潜在财产价值。不论是政府机关为了实现管理和提供服务,还是商业组织和团体为了商业需要,都需要对个人信息收集、储存和处理。若对个人信息不当处理会侵害信息主体的人格权,损害了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政府收集自然人信息,是出于公共管理,时有正当基础的,公民没有选择的权利;如果做太多要求,不利于商业发展,也不利于人们进行正常社交,因为充分了解信息是每个人作出理智选择的前...
【文章来源】:江西财经大学江西省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1、确立民法保护的价值目标
2、丰富和完善现行的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体系
3、减少个人信息权受侵害以及探索个人信息权受侵害的救济方式
(三)论文创新点
一、个人信息权的基础理论
(一)个人信息概念、特征与相关概念
1、个人信息概念
2、个人信息特征
3、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
(二)个人信息的权利外观——过渡中的具体人格权
1、个人信息是权益还是权利
2、从法益过渡到具体人格权
3、不完全等同于具体人格权的特别权利
(三)个人信息权的构成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二、我国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现状
(一)我国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立法沿革
(二)我国个人信息权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1、被过度收集
2、被擅自泄露
3、被非法交易
4、未做去标识化处理
(三)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缺憾
1、个人信息权未被确定为具体人格权
2、告知同意规则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变化
3、信息管理者和信息权主体权利不平等
4、个人信息权缺乏有效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
三、域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借鉴
(一)德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二)美国的隐私权法
(三)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四)域外启示
1、确定其为具体人格权
2、统一立法
3、采取双重救济机制
四、我国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完善
(一)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定位
(二)用许可合同代替告知同意规则
(三)构建人格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相结合的双重救济模式
1、以人格权请求权为基础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2、以侵权请求权为基础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四)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行为规制主义方式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与行为主义规制[J]. 丁晓东. 法学家. 2020(01)
[2]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J]. 程啸. 中国法学. 2019(04)
[3]《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条文研究[J]. 张新宝. 中外法学. 2019(01)
[4]论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益区分为核心[J]. 高富平. 法商研究. 2019(01)
[5]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9(01)
[6]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J]. 高富平. 法学研究. 2018(03)
[7]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客体之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适用上之关系[J]. 杨芳. 比较法研究. 2017(05)
[8]试论《民法总则》对人格尊严的保护[J].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04)
[9]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J]. 龙卫球. 政法论坛. 2017(04)
[10]大数据背景下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及法律救济[J]. 鞠晔,凌学东. 河北法学. 2016(11)
硕士论文
[1]论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D]. 梁露露.广西师范大学 2019
[2]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实践研究[D]. 李娜.山东师范大学 2019
[3]个人信息类型化保护研究[D]. 刘珊珊.黑龙江大学 2019
[4]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D]. 张玉洁.河北科技大学 2019
[5]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D]. 李璟仙.内蒙古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031385
【文章来源】:江西财经大学江西省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1、确立民法保护的价值目标
2、丰富和完善现行的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体系
3、减少个人信息权受侵害以及探索个人信息权受侵害的救济方式
(三)论文创新点
一、个人信息权的基础理论
(一)个人信息概念、特征与相关概念
1、个人信息概念
2、个人信息特征
3、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
(二)个人信息的权利外观——过渡中的具体人格权
1、个人信息是权益还是权利
2、从法益过渡到具体人格权
3、不完全等同于具体人格权的特别权利
(三)个人信息权的构成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二、我国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现状
(一)我国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立法沿革
(二)我国个人信息权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1、被过度收集
2、被擅自泄露
3、被非法交易
4、未做去标识化处理
(三)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缺憾
1、个人信息权未被确定为具体人格权
2、告知同意规则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变化
3、信息管理者和信息权主体权利不平等
4、个人信息权缺乏有效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
三、域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借鉴
(一)德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二)美国的隐私权法
(三)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四)域外启示
1、确定其为具体人格权
2、统一立法
3、采取双重救济机制
四、我国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完善
(一)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定位
(二)用许可合同代替告知同意规则
(三)构建人格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相结合的双重救济模式
1、以人格权请求权为基础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2、以侵权请求权为基础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四)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行为规制主义方式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与行为主义规制[J]. 丁晓东. 法学家. 2020(01)
[2]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J]. 程啸. 中国法学. 2019(04)
[3]《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条文研究[J]. 张新宝. 中外法学. 2019(01)
[4]论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益区分为核心[J]. 高富平. 法商研究. 2019(01)
[5]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9(01)
[6]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J]. 高富平. 法学研究. 2018(03)
[7]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客体之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适用上之关系[J]. 杨芳. 比较法研究. 2017(05)
[8]试论《民法总则》对人格尊严的保护[J].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04)
[9]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J]. 龙卫球. 政法论坛. 2017(04)
[10]大数据背景下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及法律救济[J]. 鞠晔,凌学东. 河北法学. 2016(11)
硕士论文
[1]论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D]. 梁露露.广西师范大学 2019
[2]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实践研究[D]. 李娜.山东师范大学 2019
[3]个人信息类型化保护研究[D]. 刘珊珊.黑龙江大学 2019
[4]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D]. 张玉洁.河北科技大学 2019
[5]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D]. 李璟仙.内蒙古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03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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