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25 13:25
2007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首次规定了破产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成为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一大亮点。该制度赋予了法院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表决组全部通过的情况下,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力。该制度的核心是利用国家公权力对重整计划进行干预,打破当事人之间陷入僵局的谈判,使重整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对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提高重整效率、节约重整成本,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属于“舶来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反映了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不足。《企业破产法》第87条对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作出了规定。为了准确适用该制度,加速市场主体的拯救,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8条对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相关要求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在该制度引入破产法以来,司法实践中适用破产重整的案件中有20%-30%是依靠强制批准制度完成的,出现了法院滥用强制批准权的现象。由于立法并没有细化强制批准制度的适用标准,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当地行使强制批准权,使得破...
【文章来源】:安徽财经大学安徽省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破产重整的流程图
二、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8的优先权得到全部保障或已全票通过;(2)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得到全部保障或已全票通过;(3)普通债权利益不低于依破产清算所获得的清偿比例或已全票通过;(4)出资人权益得到公平、公正对待或已全票通过;(5)同一表决组的成员被公平对待;(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满足以上条件,法院才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方案。(图2)为了配合第87条第二款的使用,解决一些由于文字上表述不准确而造成理解误区的问题,《会议纪要》第18条强调了要保护那些通过重整计划的组别中反对者的利益,使得各表决组中反对者应得的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①第87条第二款的1-4项在解读时通常被理解为如果相应的组别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即使存在反对者,也不再考虑1-4项前半部分规定的“获得全额清偿、得到公平补偿、未受到实质性损害”,反对者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会议纪要》做出的说明恰如其分。但由于《会议纪要》本身不是司法解释,位阶较低,未来还需上升到法律层面。图2: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审查标准总之,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仅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的一个条文中,《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仅仅起到指导和参照的效果,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强制批准时必须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如果规则设定的太过宽泛和模糊,无法保证重整计划批准的合理性,①王欣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点解读》,《法治研究》2019年第5期。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问题与解决[J]. 张艳丽,杜若薇.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2]《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点解读[J]. 王欣新. 法治研究. 2019(05)
[3]论公平原则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的适用[J]. 张钦昱. 法商研究. 2018(06)
[4]从江西赛维破产案谈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J]. 王文敏.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8(03)
[5]重整计划强裁规则的误读与重释[J]. 高丝敏. 中外法学. 2018(01)
[6]破产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J]. 周荆,杨琳. 人民司法(应用). 2017 (31)
[7]我国破产重整强制批准前置条件的改进——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J]. 易旺,郑谧. 中国物价. 2017(10)
[8]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完善路径[J]. 武卓.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9]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J]. 张海征,王欣新.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4)
[10]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不确定性[J]. 邹海林. 法律适用. 2012(11)
博士论文
[1]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分析与制度构造[D]. 陈英.武汉大学 2010
硕士论文
[1]论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制度的完善[D]. 张欣.贵州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249285
【文章来源】:安徽财经大学安徽省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破产重整的流程图
二、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8的优先权得到全部保障或已全票通过;(2)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得到全部保障或已全票通过;(3)普通债权利益不低于依破产清算所获得的清偿比例或已全票通过;(4)出资人权益得到公平、公正对待或已全票通过;(5)同一表决组的成员被公平对待;(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满足以上条件,法院才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方案。(图2)为了配合第87条第二款的使用,解决一些由于文字上表述不准确而造成理解误区的问题,《会议纪要》第18条强调了要保护那些通过重整计划的组别中反对者的利益,使得各表决组中反对者应得的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①第87条第二款的1-4项在解读时通常被理解为如果相应的组别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即使存在反对者,也不再考虑1-4项前半部分规定的“获得全额清偿、得到公平补偿、未受到实质性损害”,反对者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会议纪要》做出的说明恰如其分。但由于《会议纪要》本身不是司法解释,位阶较低,未来还需上升到法律层面。图2: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审查标准总之,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仅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的一个条文中,《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仅仅起到指导和参照的效果,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强制批准时必须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如果规则设定的太过宽泛和模糊,无法保证重整计划批准的合理性,①王欣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点解读》,《法治研究》2019年第5期。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问题与解决[J]. 张艳丽,杜若薇.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2]《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点解读[J]. 王欣新. 法治研究. 2019(05)
[3]论公平原则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的适用[J]. 张钦昱. 法商研究. 2018(06)
[4]从江西赛维破产案谈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J]. 王文敏.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8(03)
[5]重整计划强裁规则的误读与重释[J]. 高丝敏. 中外法学. 2018(01)
[6]破产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J]. 周荆,杨琳. 人民司法(应用). 2017 (31)
[7]我国破产重整强制批准前置条件的改进——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J]. 易旺,郑谧. 中国物价. 2017(10)
[8]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完善路径[J]. 武卓.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9]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J]. 张海征,王欣新.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4)
[10]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不确定性[J]. 邹海林. 法律适用. 2012(11)
博士论文
[1]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分析与制度构造[D]. 陈英.武汉大学 2010
硕士论文
[1]论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制度的完善[D]. 张欣.贵州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24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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