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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4 01:28
  我国于2013年进行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本文所提到的公司为非破产状态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此次改革的价值取向是为了减少国家的行政干预,让公司拥有更大的自治权利,从而激发市场活力,由此确立了新的公司资本制度--资本认缴制。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更或改革将给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带来深刻的影响,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如何平衡二者的利益也将会提出新的命题和挑战。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在相关理论尚未成熟的条件下完成,与认缴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并没有一同建立,这就导致了股东权利过大,而对公司债权人利益没有兼顾进而造成二者利益在保护上的失衡,如何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安全,这关系到此次改革的成败和以后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在此背景下,股东出资的一系列问题将会使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严峻挑战。文章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公司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现实问题出发,从认缴制度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的影响和带来的挑战入手,分析了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阐述了我国现行公司制度中关于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问题,分析了在认缴制度实施后,围绕债权人保护在司法领域大量涌现的非破产情况下股东加速出... 

【文章来源】: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法律问题研究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案件的总体比率

理由,法院,出资义务,案件


表4比较了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案件的态度。根据案件的分类,一个案件经过两审的直接将其归入二审,在一审中不做计算。从表4中可看出,一审的适用率明显高于二审,部分二审案件是一审法院适用了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而二审法院判决不适用。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虎、林鑫筹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案”[11]一审法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杨虎、林鑫筹对深圳市星亿通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二审法院认为在认缴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必须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仅以杨虎、林鑫筹未实缴出资为由即认定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星亿通公司不进入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程序,红典鑫公司就无权要求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已届期限。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将以诉讼形式突破认缴制度,确定股东责任加速到期,以此由出资不足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本次诉请理由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图5列出了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六种主要原因。该图共列出来的案件总数为53,超出了样本总数49,因为有些法院是依据多个理由判决股东适用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


本文编号:328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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