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
发布时间:2021-09-19 16:47
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复杂化和传统犯罪案件的网络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协助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缺乏系统的程序研究和权利审视,不仅影响了协助义务的履行效率,还威胁着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利,更挑战着网络社会的信任基石。因此,为了提高侦查效率,保障隐私权利,有必要也急需要从程序维度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进行系统分析。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展开分析与论证。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概述。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界定、协助义务类型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采取的侦查措施三方面入手,厘清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的理论依据。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协助侦查义务中的三重身份切入,并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协助侦查并披露公民隐私和应当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侦查义务两方面阐释这一命题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问卷调查、文书分析、专家访谈、案例分析等实证方法,发现目前的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
【文章页数】:8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网安协查流程示意图[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3-图1.2调取证据通知书模版[1]而其他侦查机关如果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数据方面的协助,往往是派两名工作人员前往网络服务提供者总部所在地,携带工作证件、介绍信、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文书手续进行。[2]个案侦查中的证据调取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出于诉讼方便,在难以直接确认数据主体身份或者基于案情保密需要,不宜直接通过数据主体取证时,掌握相同证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成为了理想的证据来源。二是补救丢失数据。有时数据主体电子设备中的证据被恶意破坏,或者由于数据误删导致数据的恢复费时费力,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能提供有力的数据协助。[3][1]该模版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模版,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之规定”。[2]“调取证据通知书”还适用于传统金融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履行过程中。可以说,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参考了传统金融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等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不过由于网络运用的普及化与普遍化,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掌握的数据总量和信息总量要远远大于传统金融服务提供者,这也是专门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的意义所在。[3]参见王燃.大数据侦查[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151.
2.1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协助侦查义务中的三重身份 在互联网治理的过程中,“司法外主体”[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在刑事侦查的语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常常被要求提供数据留存、技术监控、信息披露等协助义务。一种崭新的“众包侦查”[2]模式正在悄然蔓延,这种“侦查执法权的外溢”[3]已经成为了网络空间治理的显著特征。然而,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义务,这类义务构成了互联网社会的信任基石,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基础与立身之本。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又有着天然的逐利的商业主体的身份,使其往往追逐商业利益的最大化。以上三重身份交织重叠,同时制约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4]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合规的源流及中国的制度局限[J]. 邓峰. 比较法研究. 2020(01)
[2]我国企业合规的刑事诉讼激励[J]. 李玉华. 比较法研究. 2020(01)
[3]论被遗忘权法律保护的必然性及其法理依据[J]. 吴姗姗. 江苏社会科学. 2020(01)
[4]大数据侦查的基本定位与法律规制[J]. 胡铭,龚中航. 浙江社会科学. 2019(12)
[5]网络平台刑事合规的基础、功能与路径[J]. 于冲.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6)
[6]司法数据公开及其程序规制[J]. 杨建军. 广东社会科学. 2019(06)
[7]隐私权在美国法中的理论演进与概念重构——基于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的分析及其对中国法的启示[J]. 倪蕴帷. 政治与法律. 2019(10)
[8]被遗忘权制度的反思与再建构[J]. 蔡培如. 清华法学. 2019(05)
[9]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侦查协助义务[J]. 王志刚,杨敏.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4)
[10]论公安刑事执法规范化[J]. 卞建林. 东方法学. 2019(04)
硕士论文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侦查协助机制研究[D]. 杨敏.重庆邮电大学 2019
本文编号:3401977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
【文章页数】:8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网安协查流程示意图[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3-图1.2调取证据通知书模版[1]而其他侦查机关如果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数据方面的协助,往往是派两名工作人员前往网络服务提供者总部所在地,携带工作证件、介绍信、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文书手续进行。[2]个案侦查中的证据调取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出于诉讼方便,在难以直接确认数据主体身份或者基于案情保密需要,不宜直接通过数据主体取证时,掌握相同证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成为了理想的证据来源。二是补救丢失数据。有时数据主体电子设备中的证据被恶意破坏,或者由于数据误删导致数据的恢复费时费力,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能提供有力的数据协助。[3][1]该模版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模版,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之规定”。[2]“调取证据通知书”还适用于传统金融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履行过程中。可以说,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参考了传统金融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等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不过由于网络运用的普及化与普遍化,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掌握的数据总量和信息总量要远远大于传统金融服务提供者,这也是专门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的意义所在。[3]参见王燃.大数据侦查[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151.
2.1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协助侦查义务中的三重身份 在互联网治理的过程中,“司法外主体”[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在刑事侦查的语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常常被要求提供数据留存、技术监控、信息披露等协助义务。一种崭新的“众包侦查”[2]模式正在悄然蔓延,这种“侦查执法权的外溢”[3]已经成为了网络空间治理的显著特征。然而,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义务,这类义务构成了互联网社会的信任基石,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基础与立身之本。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又有着天然的逐利的商业主体的身份,使其往往追逐商业利益的最大化。以上三重身份交织重叠,同时制约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4]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合规的源流及中国的制度局限[J]. 邓峰. 比较法研究. 2020(01)
[2]我国企业合规的刑事诉讼激励[J]. 李玉华. 比较法研究. 2020(01)
[3]论被遗忘权法律保护的必然性及其法理依据[J]. 吴姗姗. 江苏社会科学. 2020(01)
[4]大数据侦查的基本定位与法律规制[J]. 胡铭,龚中航. 浙江社会科学. 2019(12)
[5]网络平台刑事合规的基础、功能与路径[J]. 于冲.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6)
[6]司法数据公开及其程序规制[J]. 杨建军. 广东社会科学. 2019(06)
[7]隐私权在美国法中的理论演进与概念重构——基于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的分析及其对中国法的启示[J]. 倪蕴帷. 政治与法律. 2019(10)
[8]被遗忘权制度的反思与再建构[J]. 蔡培如. 清华法学. 2019(05)
[9]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侦查协助义务[J]. 王志刚,杨敏.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4)
[10]论公安刑事执法规范化[J]. 卞建林. 东方法学. 2019(04)
硕士论文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侦查协助机制研究[D]. 杨敏.重庆邮电大学 2019
本文编号:340197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oufeilunwen/shuoshibiyelunwen/34019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