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29 12:39
死刑控制路径方面,司法控制死刑更具操作性,推行过程中阻力相对较少,可以作为推进“暂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目标的主要路径。然而,伴随着司法控制死刑的推进,如何通过诉讼内外途径提高被害方对死刑控制的“容忍度”已成为刑事司法需认真关注的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背景下,保障被害方权益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首先,在被害方影响死刑方面采取了“双重标准”,被害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而被害方不谅解则不能直接影响到死刑适用,致使被害方可能选择庭审外的方式影响死刑适用。其次,被害方参与庭审中拥有“双重身份”,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和证人,而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地位非但没有保障被害人庭审权益,反而影响了其证人职能的发挥,同时被害人近亲属的法律地位仍需规范。最后,在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受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双重挤压的背景下,赔偿诉求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所谓“死刑和解”。死刑案件中被害方诉求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点:适用死刑的诉求、参与庭审的诉求、赔偿损失的诉求。在死刑控制背景下,被害方诉求不可避免的遭受到了冲击。死刑适用比例愈发降低,死刑适用标准愈发严苛,致使被害方的适用死刑诉求难以实现。被...
【文章来源】:燕山大学河北省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三部《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本文分析
第5章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之进路-27-着行为人特殊预防必要性的减少,自然可以纳入第一阶段量刑考量之中。在第一阶段量刑中能否直接适用死刑?认为我国死刑适用应当采劝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思考顺序,在死刑控制过程中,除了法律规定的完善之外,思维方式的转变是更为重要的。因此,第一阶段量刑中,最高只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宣告限制减刑。法官在作出死刑判决之前,必须要进行第二阶段量刑,即是死刑适用必要性审查。从责任主义的角度来说,被害方不谅解情感无论如何都不能作为增加责任刑的情节,因为“一个完全或主要由被害方及其家属左右的刑事司法,是十分令人担忧的”[83]。这并不意味着,被害方不谅解情感对死刑准确适用毫无意义。一方面,被害方通过描述犯罪行为对自身的伤害、对个人生活的影响、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等,从而表达希望法官严惩被告人的态度,对法官全面判断犯罪行为法益侵害程度具有积极作用。换言之,被害方不谅解情感不能作为死刑必要性审查的依据,但是不谅解情感产生的原因对法益侵害程度的全面审查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虽然审判结果不应当以被害方的意志为转移,但是法官不应当无视被害方的复仇情感,将被害方不谅解情感纳入死刑必要性审查范围,体现刑事司法对被害方权益的尊重,有利于提高被害方对判决结果的认同度。图5-1我国死刑二阶段量刑模式的设想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反思与制度重构[J]. 马贵翔,林婧. 河北法学. 2020(01)
[2]刑事被害人庭审参与权及其完善[J]. 孙仲玲,郭永亮.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3]被害人视野中的刑诉法变迁:1979-2018年[J]. 吴卫军.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4]案例指导制度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J]. 付立庆.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3)
[5]司法控制死刑:可能与限度[J]. 陈海平,赵春莲. 河北法学. 2018(03)
[6]审判中心与被害人权利保障中的利益衡量[J]. 胡铭. 政法论坛. 2018(01)
[7]论日本的死刑现状与死刑基准[J]. 郑超. 日本法研究. 2017(00)
[8]以直报怨 以义解仇——从朱子《家训》看儒家对“仇”“怨”的态度及其启示[J]. 冯兵. 哲学研究. 2017(11)
[9]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机制的实证研究[J]. 王越. 法学研究. 2017(05)
[10]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主要问题及其评析[J]. 兰跃军. 东方法学. 2017(02)
本文编号:3526522
【文章来源】:燕山大学河北省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三部《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本文分析
第5章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之进路-27-着行为人特殊预防必要性的减少,自然可以纳入第一阶段量刑考量之中。在第一阶段量刑中能否直接适用死刑?认为我国死刑适用应当采劝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思考顺序,在死刑控制过程中,除了法律规定的完善之外,思维方式的转变是更为重要的。因此,第一阶段量刑中,最高只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宣告限制减刑。法官在作出死刑判决之前,必须要进行第二阶段量刑,即是死刑适用必要性审查。从责任主义的角度来说,被害方不谅解情感无论如何都不能作为增加责任刑的情节,因为“一个完全或主要由被害方及其家属左右的刑事司法,是十分令人担忧的”[83]。这并不意味着,被害方不谅解情感对死刑准确适用毫无意义。一方面,被害方通过描述犯罪行为对自身的伤害、对个人生活的影响、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等,从而表达希望法官严惩被告人的态度,对法官全面判断犯罪行为法益侵害程度具有积极作用。换言之,被害方不谅解情感不能作为死刑必要性审查的依据,但是不谅解情感产生的原因对法益侵害程度的全面审查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虽然审判结果不应当以被害方的意志为转移,但是法官不应当无视被害方的复仇情感,将被害方不谅解情感纳入死刑必要性审查范围,体现刑事司法对被害方权益的尊重,有利于提高被害方对判决结果的认同度。图5-1我国死刑二阶段量刑模式的设想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反思与制度重构[J]. 马贵翔,林婧. 河北法学. 2020(01)
[2]刑事被害人庭审参与权及其完善[J]. 孙仲玲,郭永亮.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3]被害人视野中的刑诉法变迁:1979-2018年[J]. 吴卫军.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4]案例指导制度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J]. 付立庆.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3)
[5]司法控制死刑:可能与限度[J]. 陈海平,赵春莲. 河北法学. 2018(03)
[6]审判中心与被害人权利保障中的利益衡量[J]. 胡铭. 政法论坛. 2018(01)
[7]论日本的死刑现状与死刑基准[J]. 郑超. 日本法研究. 2017(00)
[8]以直报怨 以义解仇——从朱子《家训》看儒家对“仇”“怨”的态度及其启示[J]. 冯兵. 哲学研究. 2017(11)
[9]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机制的实证研究[J]. 王越. 法学研究. 2017(05)
[10]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主要问题及其评析[J]. 兰跃军. 东方法学. 2017(02)
本文编号:352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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