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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行政主导现象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4 23:15
  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标志着人大主导立法已经成为国家法律的明确要求。人大主导立法不仅是新形势下党的政策主张和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应有之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也应当全面贯彻这一要求。然而,在省级、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绝大多数项目建议、法规草案、法规议案均来自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成为实际上影响法案进程、左右法案内容的主体,形成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行政主导现象。这种现象使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严重依赖于政府部门,人大的主导作用难以发挥,其他主体的参与程度受到影响,进而损害了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的权威,降低了地方性法规的民主程度。同时,政府部门在参与法规制定时有着不可避免的部门利益倾向,甚至借参与法规制定的权力输送不当利益,实行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成为地方立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政府自身来看,首先,政府具有参与立法的优势。我国特定历史发展背景和社会发展需求需要政府发挥强有力的组织协调作用保障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地方性法规...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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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
    (一) 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应然状态
    (二) 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实然状态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中行政主导现象的体现
    (一) 地方性法规立项阶段的行政主导现象
    (二) 地方性法规起草阶段的行政主导现象
    (三) 地方性法规提案阶段的行政主导现象
三、地方性法规制定中行政主导现象的弊端
    (一) 降低地方性法规的民主程度
    (二) 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
    (三) 政府部门利益本位倾向突出
四、地方性法规制定中行政主导现象的成因
    (一) 行政机关的立法优势
        1、行政机关具有立法经验和技术优势
        2、行政机关具有人员和物质条件优势
        3、行政机关具有立法信息优势
    (二)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能力有待加强
        1、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机制相对滞后
        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职能未充分行使
        3、人大代表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作用未有效发挥
    (三) 地方性法规立项阶段的问题
        1、地方性法规项目公开征集效果不理想
        2、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不充分
    (四) 地方性法规起草阶段的问题
        1、“谁负责谁起草”观念使法规起草任务集中于政府部门
        2、部门利益驱使政府部门争抢法规起草权
    (五) 地方性法规提案阶段的问题
        1、地方性法规提案权配置不健全
        2、国家机关与非国家机关提案接收程序存在差别
        3、“谁起草谁提案”工作惯例的影响
五、地方性法规制定中行政主导现象的矫正之策
    (一) 加强地方人大主导立法的能力建设
        1、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制
        2、完善地方性法规审议机制
        3、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作用
    (二) 完善地方性法规立项机制
        1、强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项的统筹和监督
        2、完善地方性法规项目公开征集制度
        3、加强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
    (三) 完善地方性法规起草机制
        1、明确法规起草中人大及政府的权力边界
        2、落实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前介入法案起草机制
        3、健全委托第三方起草机制
    (四) 完善地方性法规提案制度
        1、完善地方性法规提案权配置
        2、完善地方性法规提案接收程序
    (五) 规范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政府参与
        1、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
        2、完善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回避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本文编号:375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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