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硕博论文 > 社科硕士论文 >

基于法律信仰论的法律信任与法律权威研究

发布时间:2014-09-11 11:18
【摘要】 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已走过了60多年的历程,距离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被确定下来也有十三载,在取得重大成果的同时也凸显出很多问题,法律权威的树立与加强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且关乎我国法治进程以及依法治国目标能否实现的重大问题。作为法律权威性实现根本内在保障的法律信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心理基础,其在综合权衡的基础上力求对各种利益和价值进行选择并服从。同样作为人们内心的主观心理态度,法律信任与法律信仰有着实质上的差异。法律可以被信仰是基于法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公平正义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法律的信仰由一系列的观念构成,而法律的文本只是法律精神的物化形式,公民信仰的其实是法律文本背后自由与秩序、权利与义务调和的理念以及对权力约束的法的精神,我国并不缺乏对于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任使社会公众从事一切社会行为的动机皆普遍地由法律的要求内化而来,在这种动机之下愿意将自身行为交由法律衡量,对法律的评判和检测心甘情愿的接受。基于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几千年来权力运转模式的影响,我国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严重缺失。离开法律信任,法律空洞法治无望。对法律的足够充分信任如果缺乏普遍,这种情况下的国家是不可能真正实现法治。法律权威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加强培养人们对法律的心理信任,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进而促使他们的行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觉进行的。
 
【关键词】 法律信任; 法律权威; 法律信仰;

第一章 绪 论

法律权威的树立是我国法治秩序构建中必要的一环,在当下中国,这一必要环节还相当薄弱。当前社会中,在执法环节,国家公职人员队伍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一再发生;在立法环节,违法立法的现象也时有存在;在守法环节,普通公民既希望能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却又在日常生活中无视、甚至违反法律。好的法律法规制定出来难以由上而下的贯彻实施,面对不同的价值选择,使得无论是执法者或是普通公民往往会走上背离法律的方向,加强法律权威显得尤为必要。
从内在层面上,法律权威的加强需要法律信任为其内在保障,否则仅仅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建立起来的权威性必如空中楼阁,经不住社会利益的诱惑,难以承受历史的检验。谢鹏程教授指出:“法律权威,是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从。”孙笑侠教授没有直接界定法律权威是什么,而是指出法律权威可以分为内在权威和外在权威两个方面。周叶中教授则进一步明确指出,“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从。”乔克裕教授和高其才教授认为,法律权威性的含义主要有三个方面:与其他社会规则相比,法律享有至尊的地位;相对于一切机关团体而言,法律享有至威的地位;从表现上来看,法律的权威与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和信从为表征,即法律具有至信的品性。陈金钊教授通过对法律权威界定的分析指出,法律权威“核心的问题就在于人们对法律的接受。”而这种接受最根本的表现和要求就是法律信仰。
..............................

一、探寻树立法律权威的具体对策。

1、主张完善树立法律权威性的条件。
我们需要做到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的认识、长期培养人们树立法律权威性的观念、完善整个法律体制和制度和创造良好尊重法律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
当下,树立法律权威的社会条件一般被认为是建构市场经济的经济运行模式、民主的政治生活方式和健全的思想文化基础这些方面。谢鹏程教授指出,树立法律权威一方面必须充分认识法律的潜能和价值,另一方面就是要从理论上正确回答法律与人民、政党与政府的关系。在实践上,就是要实现常规政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变。
2、以陈金钊教授、谢晖教授、刘旺洪教授和姚建宗教授等为代表的“法律信仰论”者们一般都认为,中国社会法律权威缺失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和表征就是法律情感的缺失,因而大多主张通过培育中国人自己对法律的信仰机制和模式来树立法律权威。
3、主张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在于法律自身的完善。这又体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必须建构科学的法律权威的理念基础。程吉生教授认为,这些理念基础主要包括正义、自由、民主和人权等法律的实体价值和法律的普遍性、稳定性和程序性的程序价值基础,性恶论的人性基础、科学理性基础和逻辑基础。
另一个方面是必须完善法律自身的建设。这其中大力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已经成为我国绝大多数学者的基本共识。
4、主张必须完善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周叶中教授在探究邓小平先生关于如何树立法律权威的思想中做出了这么几点归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首要问题;加强立法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是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前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关键;加强法治教育和政法队伍建设是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基础。
.............................

第二章 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信任、信仰及法律信任

(一)信任

毫不动摇地确信并发自内心地景仰、顶礼膜拜,信仰强调的是人所持的一种极虔诚的态度或信念。信仰不是对某种思想学说的一般信服而是坚定不移的极度信服和仰慕,人们把信仰对象作为一切言行的指南和准则,为了它的实现进行一生不懈的追求。
同样作为人们内心主观心理态度,但信任与信仰二者差别在于:首先,信仰基于信任,但并不止于信任,两者内心确认的程度不同。“信仰是一种充满感情的、毫无疑问的接受,是一种对某种特定对象极端忠诚和献身的精神,是不能从理性推导中获得的,它带有非理性的特征;信任是对相关风险理性评估后的选择,是主体的理性判断。”其次,信任不具备信仰所具有的神圣性。“在世俗的世界不能达到信仰期望的目的,信仰只能存在于彼岸,我们只能通过内心到达那里,由此信仰也获得了神圣性。只要有外在形式的压力,就不存在信仰。”相当程度上可以说,与信仰相比信任更加具有世俗性。
本文同意法律信任表示“在承认法律天生局限性的共识基础上,在与法律的交往过程中以及在法律的中介之下,理性的社会主体仍愿在众多社会调控手段中选择法律作为调控其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手段。理性的社会主体都不会以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为代价而追求自己的暂时利益。如果法律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运行,那么主体皆愿意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后果,而不论该后果是有利的或是不利的。”
..........................

二、法律权威

(一)法律权威概念及内容

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其他社会规范在法律的统帅下发挥作用。
张文显先生曾指出法律的权威性包含如下基本内容:“1、在国家生活中法律应当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尊严,国家机关的一切职权根源于法律,而且依法行使;2、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其决定不得与立法机关的一般性决策相冲突,否则无效;3、政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党的政策不得违反宪法和基本法律;4、当国家领导人个人以及执政党的意志与法律出现矛盾时,法律必须高于领导人的个人意志。”
季金华教授认为:“从社会整合系统的层次上讲,法律权威是指法律系统的权威,它包括立法权威、行政权威和司法权威三个部分。”
而法律权威主要“由法律概念的权威、法律规范的权威、法律原则的权威、法律适用技术的权威和法律决定的自觉执行即强制执行所体现的权威而构成。”
本文从如下两个角度分析法律权威的基本内容:
1、从实现形式上看,法律权威主要表现形式为立法权威、执法权威和司法权威。即国家的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是法律权威实现主要载体,它们共同表征了法律权威的实现程度。其中,立法权威是基础,没有立法活动和立法过程的权威,立法机关所立之法一定难以为人们所认同和服从,进而从起点就背离了法律的权威性;执法权威是关键,行政执法行为是与每一个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为,它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最为密切,执法活动没有权威,就可能从根本上意味着整个社会秩序的坍塌;司法权威是保障,司法是人们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活动就是要使业已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恢复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如果司法没有权威,则从根本上意味着社会的失序,进而可能直接引发整个政治秩序的崩溃。
.....................................

第三章 由法律信仰到法律信任的本土转化.................15
一、“法律信仰论”由西及东的渐变.............................15
二、法律信仰的解读.......................................................24
三、我国法律信任的阻力分析.......................................27
第四章 法律信任的作用..................................................30
一、法律信任是法律权威的重要内在保障......................30
二、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程度是衡量法律权威的尺度......31
三、法律信任为法律权威提供主观证成...........................31
四、法律信任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根本方式和主要途径...32
..................................................

第五章 增强法律信任促进法律权威

通过增强作为内在保障的法律信任进而促进法律权威,从如下角度入手。

一、法律制度设计利导性

完善的法律制度设计是法律权威性实现的基础性条件。“法律的设计必须符合真、善、美的标准。真,即法律必须是科学的,符合客观规律;善,即要求法律具有伦理之善;美,指法律语言严谨,权利义务分配合理等。”
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否是法治实施面临的首要问题,“从法条方面来说,语言的表达是否准确,体系是否严密周详,对来自实践的经验教训总结是否恰当,是否符合时势等等,都是法律顺利贯彻的重要因素。”
首先,法律受欢迎和信任的关键是法律制度的设计要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作为配置资源安排利益的过程,立法活动以所制定出的法律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为基本前提。若在法律制定之后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反而有违社会常态下的道德准则,那么这种法律是无法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控制和调整,立法者自始想要达到的法律效果更不可能实现。“一个官方制裁制度的存在并不是法律控制的一个绝对必要的条件”,不被法律实施对象的群体认可和承认的法律规范,已经从根本意义上被否决,民众心中对法律承诺的期望更加不可能达到。
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以实现法律真正被接受来调控社会关系的作用,立法者应考虑将道德因素中包含的可以与当代法治相结合的成分科学引入到法律中,使得社会主体对自身利益的实现抱有合理期待及信任,从而按照法律所确定的规则与程序对社会关系进行协调。“确认社会每个阶层的位置,给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以不同的物质利益和权位,这样以后社会上每一分子才能各安其分,履行义务捍卫权力。这样的法律才符合大多数人的精神追求,也在基础上使得法律有被信任的可能性。”.......

结论
作为公民理性层面的自愿选择结果,法律信任应是对于法律作为社会生活准则的明确理解和真心认同,它的产生基于对法律的了解和主体理性的自愿选择,而非源于奴性意识或外在强制力。而对法律的了解需要主体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水平才能认识接受,在一个文盲充斥的国度是难以建成法制化国家的。守法精神基于理性的分析,而不是基于感情冲动。公民通过对法律价值的分析、选择、认同,使法律从外在的规则上升为内在的信念。作为高素质水平的公民,其较强的认识理解能力可以简化选择运用合法行为方式实现自己权利的过程,也更能在法律范畴内有效地实现自身的权利。
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即使掌握较全面的科学文化知识、拥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因为这是公民进入社会生活的基础,也是现代公民选择自己的行为并以积极的态度参与法的运作的前提。 所以,大力加强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不但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更有利于公民理性精神的培育、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
最后,清除束缚公民权利的制度,逐步培育公民社会氛围。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培育公民社会,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公民社会能够培养出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的核心是权利意识。“只有培育公民社会,培育出公民政治文化,并使之成为社会的主流政治文化,才能最终树立起绝大多数国人的民主信心,养成民主习惯,形成民主的公民政治文化心理,积淀于民族精神之中,才能真正建设现代政治文明。”............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881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oufeilunwen/shuoshibiyelunwen/881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a9fb***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